资源描述
银行安全保卫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龙江银行绥化安达支行(以下简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本行员工、资金和财产的安全,规范对各种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行为的处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及《龙江银行绥化安达支行银行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干部员工(含干部、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
本办法对违反安全保卫制度但未造成案件事故的违规行为实施经济处罚。对严重违反安全保卫制度或屡教不改,有可能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安保制度,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行为,应按照《龙江银行绥化安达支行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领导责任
第五条
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专(兼)职安全员、消防员,未做到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条
支行副行长组织安全保卫检查,要做到每月检查一次,单位领导要坚持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记录为准,未做到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七条
支行行长(网点负责人)每月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保卫学习,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保卫文件、案件通报和有关会议精神,做到警钟长鸣,以记录为准,未做到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第八条
安全防范设施未按规定购置、配备,或已损坏、过期或产品不合格,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仍不整改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第九条
支行要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抢、防盗、防诈、防火等预案,以书面为准,少一种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章
营业场所安全
第十条
通勤门(包括营业场所有通道门)应关闭上锁,未关闭上锁,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如责任人不明,罚单位负责人200元。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必须要有本行领导或保卫干部陪同,并出示介绍信、检查证(工作证)、身份证,在三证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才准进入检查,做不到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金库、守库值班室、监控(电脑)室、档案室严禁外人入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者除外),如有违反者,对责任人罚款150元。
第十三条
营业期间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且又不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的,不论离开时间长短,均要上锁保管好自己经管的现金、公私印章、重要凭证、押数机等重要物品,并退出电脑应用系统,未做到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四条
每个临柜人员必须配有1件自卫武器,并按规定管理使用,未做到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
营业部、守库值班室、运钞车、监控(电脑)室、档案室必须各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或相应灭火装置,并且保持良好状态,违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电视监控、110报警器等因人为不使用、不设防,或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未保持在良好工作状态,扣罚责任人100-500元;利用数码监控主机打游戏,或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拷贝、修改、删除录像数据的,扣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十七条
营业终了,营业场所禁止遗留个人贵重物品,包括现金、有价单证、印章等,并要进行安全检查,以记录为准,未做到的,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八条
建立各种安全保卫登记簿,登记簿要内容真实、完整,记载不完整,漏掉部分视为未做到,每次罚责任人50-200元;
第十九条
对技防设备和防卫器械人为损坏或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进行赔偿;对损坏或已失效而没有及时修理或更换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四章
押运管理
第二十条
押运时间、地点、路线、押运钱物要严格保密,对泄密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各种押运登记簿,严格交接手续,如登记交接手续不清,对责任人各罚100元,造成寄库包或现金短缺,由有关责任人全额赔偿。第二十二条
押运钱物时,营业网点要保证二人以上接送,不准把钱箱放置在营业室外候车,如有违反,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章
处罚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责任人包括违规行为的决定人员和直接经办人员。
一、谁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二、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或应由领导布置而未布置的,该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或不抵制的,经办人员同为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凡责任不清时,所有经办该事项的人员同为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发现问题而未提出整改意见的,与违规者同为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凡直接或变相抗拒检查,没有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屡教不改、拒不执行处罚的,对责任人从重处罚,处罚金额以1000元为限,违规问题较微、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凡本处罚办法未列出的其他违规行为比照同类或相近条款处罚。
第二十八条检查人员对责任人的违章违规行为要当场予以认定,经领导审批后作出处罚决定,由检查小组签发收据执行处罚。被处罚的责任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主动交纳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和拒绝执行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如有不服,可在处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保卫部门提请复议,被提请部门必须在30天内作出答复,复议期间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十条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要使用统一印制的处罚决定通知书,收缴罚款由审计部门设专户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龙江银行绥化安达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总行另有规定的,按总行文件执行。
第二篇:银行安全保卫奖惩制度**支行安全保卫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支行(以下简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本行员工、资金和财产的安全,规范对各种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行为的处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及《**银行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干部员工(含干部、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本办法对违反安全保卫制度但未造成案件事故的违规行为实施经济处罚。对严重违反安全保卫制度或屡教不改,有可能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安保制度,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行为,应按照《**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领导责任
第五条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专(兼)职安全员、消防员,未做到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条支行副行长组织安全保卫检查,要做到每月检查一次,单位领导要坚持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记录为准,未做到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七条支行行长(网点负责人)每月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保卫学习,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保卫文件、案件通报和有关会议精神,做到警钟长鸣,以记录为准,未做到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第八条安全防范设施未按规定购置、配备,或已损坏、过期或产品不合格,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仍不整改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第九条支行要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抢、防盗、防诈、防火等预案,以书面为准,少一种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章营业场所安全
第十条通勤门(包括营业场所有通道门)应关闭上锁,未关闭上锁,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如责任人不明,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必须要有本行领导或保卫干部陪同,并出示介绍信、检查证(工作证)、身份证,在三证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才准进入检查,做不到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金库、守库值班室、监控(电脑)室、档案室严禁外人入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者除外),如有违反者,对责任人罚款150元。
第十三条营业期间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且又不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的,不论离开时间长短,均要上锁保管好自己经管的现金、公私印章、重要凭证、押数机等重要物品,并退出电脑应用系统,未做到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四条每个临柜人员必须配有1件自卫武器,并按规定管理使用,未做到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营业部、守库值班室、运钞车、监控(电脑)室、档案室必须各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或相应灭火装置,并且保持良好状态,违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电视监控、110报警器等因人为不使用、不设防,或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未保持在良好工作状态,扣罚责任人100-500元;利用数码监控主机打游戏,或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拷贝、修改、删除录像数据的,扣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十七条营业终了,营业场所禁止遗留个人贵重物品,包括现金、有价单证、印章等,并要进行安全检查,以记录为准,未做到的,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八条建立各种安全保卫登记簿,登记簿要内容真实、完整,记载不完整,漏掉部分视为未做到,每次罚责任人50-200元;
第十九条对技防设备和防卫器械人为损坏或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进行赔偿;对损坏或已失效而没有及时修理或更换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四章押运管理
第二十条押运时间、地点、路线、押运钱物要严格保密,对泄密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一条建立各种押运登记簿,严格交接手续,如登记交接手续不清,对责任人各罚100元,造成寄库包或现金短缺,由有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二十二条押运钱物时,营业网点要保证二人以上接送,不准把钱箱放置在营业室外候车,如有违反,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章处罚管理
第二十三条责任人包括违规行为的决定人员和直接经办人员。
一、谁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二、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或应由领导布置而未布置的,该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或不抵制的,经办人员同为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凡责任不清时,所有经办该事项的人员同为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检查人员发现问题而未提出整改意见的,与违规者同为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凡直接或变相抗拒检查,没有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屡教不改、拒不执行处罚的,对责任人从重处罚,处罚金额以1000元为限,违规问题较微、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处罚。第二十七条凡本处罚办法未列出的其他违规行为比照同类或相近条款处罚。
第二十八条检查人员对责任人的违章违规行为要当场予以认定,经领导审批后作出处罚决定,由检查小组签发收据执行处罚。被处罚的责任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主动交纳罚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和拒绝执行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如有不服,可在处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保卫部门提请复议,被提请部门必须在30天内作出答复,复议期间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十条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要使用统一印制的处罚决定通知书,收缴罚款由审计部门设专户统一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银行**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总行另有规定的,按总行文件执行。
第三篇:银行安全保卫制度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市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暂
行)》的通知
市分行各部门、各支行:
现将《中国**银行**市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支行(部门)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支行(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分行办公室备案
中国**银行**市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我行集体财产、资金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省分行和上级公安部门对安保工作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各项安全保卫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在编合同制员工、经批准在岗的劳务派遣员。
第二章营业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营业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第四条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随手关锁营业场边后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营业员必须按时到岗,营业前应检查自卫武器是否到位,报警器是否开启,是否正常。
第六条营业期间收取大宗现金后,要及时入箱、入库保管,不得置于桌面上。营业人员临时离岗,须按要求对所保管的物品入箱加锁保管,并退出电脑操作系统。
第七条做好大额取款人员的警示教育工作,对一万元以上的客户,都要进行安全提示。
第八条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准接受他人分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物品,不准外人寄放用途不明的物品,以防不测。
第九条遇上级有关部门需进入营业场所检查或其他单位、个人需进入营业场所作业,应按要求出示证件,分别由市分行或支行有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并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条营业期间进出联动门,应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柜台内。
第十一条中午关门的营业网点,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等全部入库保管,并有双人值班。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传票、押数机、电脑盘片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营业场所电源,关好门窗。
第三章监控录像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监控装置是重要设施,安装监控设施的网点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监控管理员必须设定好操作密码,保管好监控柜的钥匙,休息调班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监控录像每天必须提前开机、延迟关机,录像资料的保存时间要求在30天以上。
第十五条管理员每天上、下班对监控设施进行开机、关机,中途必须检查一次,做到早开机、迟关机,并记录开、关机时间。对于自动开关机的,管理人员须进行检查,上、下午不少于一次。主要检查录像是否正常、录像时间是否正确、录像保存时间是否在30天以上、录像监听是否正常。
第十六条上级有关部门和本单位人员需进行录像查阅,必须进行登记,对本社业务无关需查阅的,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第十七条管理员要按规定程序操作,机器如出故障,应及时向支行领导汇报,由维修单位及时修复,严禁私自开机维修。第十八条严禁随意移动和更改线路,不得无故损坏监控设施,严禁将监控设施用于播放其它录像或看电视节目。
第十九条支行领导要定期对监控录像操作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监控机房内严禁吸烟,保持通风、干燥和清洁,避免高温和潮湿,以防损坏机器设备。
第四章自卫武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配置的自卫武器是专为临柜、守库、押运时作防范之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借用和移作他用,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不准带出网点外。
第二十二条严格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并办理领用、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寄库的网点,下班后,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卫武器,防止丢失、被盗。
第二十四条临柜、守库、押运人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自卫武器:
㈠遇到犯罪分子袭击,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㈡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到暴力威胁,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㈢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与犯罪分子搏斗时;
㈣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或制服犯罪分子时。
第二十五条在使用自卫武器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第二十六条对非法和私自使用自卫武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自卫武器的管理。单位领导要经常性地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消防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各单位安全员为消防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二十九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使职工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三十条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防范能力。
第三十一条注意安全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照明线路不准搭接高功率电器,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增大熔断器保险丝容量,以防电器设备和线路超负荷引起火灾。
第三十二条确保走道、楼梯畅通,电源、水源总阀地点明确,便于操作。
第三十三条营业场、值班室、库房、档案室、机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固定挂在明显位置,防止受潮又便于取用,并做到专人负责,定时更换。
第三十四条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对已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更换,消除火险隐患。
第三十五条发现火情,要沉着冷静,及时扑救,同时要立即报警,请求支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中国**银行**市分行负责解释。
主题词:安全保卫,**,银行,制度,合作
第四篇:保卫部奖惩制度福码大厦保卫部奖惩规定
一、处罚(奖励)的权限及程序
1、保卫部领班有权直接对本班组内违纪员工给予书面警告以下处罚。
2、保卫部经理、主管有权直接对本部门违纪员工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罚,有权直接给予表现突出员工给与通报表扬或申请公司给与相应奖励。
3、凡违纪处罚扣款的一律由工资中扣除。
4、凡获得奖励或因违纪被处罚的将直接与绩效考评挂钩。
5、凡班内员工出现违纪过失行为的将追究值班领班管理责任。
6、所有奖惩决定都需经保卫部审核,并报请物业总经理审批后交由人事部备案。
二、奖励实施细则
1、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
1)积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工作业绩确有明显提高者。
2)积极执行落实各项工作效率质量突出者。
3)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者。
4)参加公司(部门)内部培训成绩突出者。
5)工作表现多次受到客户口头表扬者。
6)协助、配合公司其他本部门进行工作受到对方赞扬者。
7)其他应给予通报表扬的。
2、凡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表彰:
1)积极努力工作表现优异(突出)者。
2)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效果显著者。
3)整理编撰重要资料、报告、内容完善且有实用性者。
4)对增进集体精神,提高员工士气及工作效率有显著成绩者。
5)同事之间相互帮助提高、改善工作效率质量有显著成绩者。
6)拾金不昧数额较大。
7)在公司举办的各项比赛中成绩优异者。
8)有其他事迹,足以成为员工楷模者。
3、凡有以下行为者,给予嘉奖:
1)对管理、技术、采取措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方案且采用后确有显著成效者。
2)受到客户赞扬、感谢者(有感谢信、锦旗等)
3)为保护公司或客户生命、财产安全,在抢救、救灾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见义勇为者。
4)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者。
5)对意外事故防患未然,确保人员及财物安全者。
三、处罚实施细则
1、凡有下列行为(轻微过失),予以书面警告处分或扣工资50元
1)未按公司要求着装上班、个人仪容仪表较差,不遵守公司日常行为规范要求者。
2)工作时间未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的。
3)工作散漫、拖拉、粗心大意,交办事项执行不力者。
4)公共场所内吸烟,乱丢垃圾者、随地吐痰、破坏环境卫生者。
5)部门(公司)培训、会议无故缺席、早退、违反培训和会议纪律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集体活动的。
6)工作时间吃东西、聊天、打闹,收听(看)广播、录音、电视、阅读与工作无关书报的。
7)上班时间开小差、打瞌睡、精神状态不好者。
8)工作中斤斤计较,拒绝与同事配合,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者。
9)接受工作任务时,提出无理条件者。
2、凡有下列行为者(主要过失),予以书面警告处理并扣工资50-100元
1)违反本部门相关工作规定、要求的。
2)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工作差错而给公司、客户造成损失的。
3)捡拾物品不报,占为已有的。
4)不服从上级合理工作安排,拒绝执行或项撞上司的。
5)发生重大问题不上报或者未按程序上报的。
6)工作期间岗上睡觉、饮酒的。
7)因工作失误或失职,一次性造成500元以下经济损失者。
8)工作期间被投诉经查属实的(但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9)工作时间私自外出的。因公外出未上报的。
3、凡有下列行为者(严重过失),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并扣工资100-200元
1)故意损坏公物的。丢失(过失损坏)公司重要档案、证照、物品情节重大者。
2)利用职权报复他人的。
3)拒绝听从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4)工作期间被投诉经查属实的(造成严重损失的)。
5)因工作失误或失职,使公司的声誉在管理区域范围内遭受不良影响的;
6)恶意破坏公司考核、检查、记录等所使用的工具者。。
7)玩忽职守或工作严重失职的。
8)对下属人员违纪行为不处理或知情不报的。
4、凡有下列行为者,将解除劳动合同
1)在工作场所公然恶意顶撞、辱骂、殴打顾客、威胁同事的。
2)散布有损公司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的。
3)聚众闹事、煽动同事滋事妨害公司工作秩序者。
4)利用职务之变,敲诈、威胁、贪污、受贿、行贿、打架斗殴者。
5)因工作失误或失职使公司的声誉在行业或社会遭受严重的负面影响
6)12个月内累计3次轻微过失或2次主要过失,或1次严重过失或2次轻微过失及1次主要过失的,将解除劳动合同。
5、领班的管理责任
1)领班有权对当班期间违纪的员工给予书面警告并扣款50元以下处罚。
2)有责任对员工违纪行为进行纠正并对超出处理权限的违纪行为进行上报处理。
3)凡发现员工违纪不予处理,给予领班书面警告并扣款50元处罚一次。
4)凡班内员工违纪由本部门主管或公司其他部门领导或公司领导发现查处的,给予领班主要过失处罚一次并给予50-200工资扣款。
福码大厦保卫部
2013-11-04
第五篇: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破坏、防涉枪、防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在单位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以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责任人评先、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省联社、市、州办事处(含××、××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县级联社,要设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保卫部门,县级联社单设保卫部门(人员不足的县级联社要力争在两年内完善机构设置),配置配强所需人员,配备统一服装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现场勘察器材,确保安全保卫工作顺利开展。
保卫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政审,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保卫部门负责人变动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动。
第六条凡涉及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办法》(银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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