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教委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教委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 教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执法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
2、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教委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了解掌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莅年初三十日内向教委党工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