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保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了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有效制约和监督环保执法行为,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环境执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环境行政监督检查是指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五、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
2、区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组织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四)执行法定程序的情况; (五)遵守法定职权的情况; (六)查处纠正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环境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八、各级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进行现场检查,直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采用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方式进行。 下级环保部门应当服从上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及 时办理、答复上级环保部门查询环境行政执法的有关问 题。 九、上级环保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环保部门有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不当、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作改正通知,督促其改正或者责令改正,并提出由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下级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改正通知后的15日内,将改正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上级环保部门。 十、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年度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档案, 专项管理。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