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加强公路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对路政大队、局属超限站(点)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上级及社会的监督检查。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受处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处办公室负责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执法活动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5、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6、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七、实行行政执法情况的报告制度。每年要将执法综合情况向局作出书面报告。局每次执法检查后要有专项报告;。 八、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影响的要提交有关门处理。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及时查处,由法制科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进行处理。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