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 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委会主持。由各片(村民小组)会议民主推 选产生,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每5户推选1名代表。村民代表会议的参加人员由本村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不是本届村民代表的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
2、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 建设规划; (二)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审议村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要工作措施和重大工作安排; (五)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规民约(草案);并监督实施; 建立和修订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六)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 定情况和管理本村自治事务活动。 (七)在上级政府
3、的指导下接受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决定村民 委员会成员停止履行职务,并受权他人代理其职务。 (八)授权履行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村民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核定名额由各村民小组推选生产,但是总 数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村民代表应接受本村民小组村民的监督,有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 村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撤换村民代表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村民小
4、组会议,投票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须经村民小组过半数村民通过。空缺的村民代表从原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八条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刑事处罚和计划外生育 的,应当撤换,从原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五分之一以上的 村民代表联名提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主席认为需要召开时,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 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两天把会议内容
5、 告诉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本制度自年月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施行。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