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条村民代表应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村内各项规章制度,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把会议议题告诉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书面提出,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人议题。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2、方为有效。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讨论结果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 1 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一次性3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4、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6、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8、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0、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 11、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村民代表应接受联系户(或本村民小组)的监督,有三分之一以上联系户的代表(或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