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县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七项执法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一、为全面掌握全省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 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交通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每年6月31日和12月31前分两次向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级交通管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应抄报上级交通管理机构。 三、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 (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开展情况、处罚决定的执法情况、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交通执法检查情况; (三)
2、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五)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六)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七)发生的交通典型案例及其处理结果; (八)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四、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因工作需要,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报告执法工作。 五、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对于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
3、的问题,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交通执法机构和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
4、随时进行。 五、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监督检查。 六、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否明确具体,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四)作出的具体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五)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六)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七、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纠正或责令其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 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一、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
6、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五、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六、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为保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加强交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规
7、范性文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交通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 三、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报备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五份,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三份。 四、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 五、省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
8、抵触的,责令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修改。 六、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备案的,责令其补报。对拒不执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决定的,可建议其所属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为保证国家赔偿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的监督,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赔偿案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 三、交通行政赔
9、偿案件实行报备制度。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材料包括案件的备案报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一式三份。 五、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二)赔偿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明确; (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是否合理、适当; (五)赔偿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六)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六、上一
10、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责令下级限期更正; (二)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不合法,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三)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七、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
11、不备案的,可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一、为及时了解新颁布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的一个月内,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该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报告的主要内
12、容应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学习、宣传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取得的效果; (三)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配套文件情况; (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四、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根据报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协调促进立法和执法工作。 五、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时作出报告,对逾期不报的,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补报。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13、 二、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三、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各部门法制机构应设立交通执法投诉电话,受理交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投诉案件。 四、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
14、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其违法执法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 六、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复议机关、监察机关撤销、纠正或责令撤销、纠正的行政行为; (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撤销、纠正的行政违法行为。 七、错案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
15、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案件错案责任; (四)经集体合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八、错案的究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
16、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绐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份赔偿费用。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交通行政执法七项制度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检
17、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
18、,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
19、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
20、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七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下一级交
21、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
22、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交通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报备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5份及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3份。 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报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23、;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修改。 第七条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备案的,可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补报。对拒不执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决定的,可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赔偿案件是指交
24、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三条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实行报备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材料包括案
25、件的备案报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一式三份。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二)赔偿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明确; (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是否合理、适当; (五)赔偿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六)其它应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
26、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责令下级限期更正; (二)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不合法,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三)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新颁布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的2个月内,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
27、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第三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告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报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告管辖。 第四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学习、宣传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取得的效果; (三)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配套文件情况; (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五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报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协调促进立法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
28、时作出报告,对逾期不报的,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并责令补报。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29、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第六条错案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
30、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四)经集体合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错案的究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31、,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交通系统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结果于第二年第一季度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年度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开展情况、
32、规费征稽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三)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四)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五)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和主管业务司局)报告并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告程序。 第六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本制度情况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二)对拒不改正的,建议其主管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实施行政
33、处分; (三)对于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三篇:水行政执法七项制度*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和办理,严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严格依法办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经整理后形成的卷宗。 第三条查处水事案件应在结案后30日内形成案卷,实行“一案一卷”。 第四条案卷文书应格式统 一、内
34、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五条水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客观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第六条案卷内容包括: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督查(办)通知书; (五)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水事案件调查报告; (六)调查通知书、协助调查函、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图)、鉴定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采取扣押(暂扣)措施审批表、扣押(暂扣)通知书、扣押(暂扣)物品清单、
35、解除扣押(暂扣)通知书、解除扣押(暂扣)物品清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等; (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八)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延期(中止、终结)听证决定书、听证笔录、听证回避申请书、听证回避决定书、听证意见书; (九)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 (十)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十一)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十二)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三)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四)水事案件结案报告; (十五)备考表。 第七条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
36、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组织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九条案卷材料应使用原件,未能使用原件的应附加说明。 第十条水资源与供水管理科要加强水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制定相应的保管和查阅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水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十二条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体内容 1、主体是否合法;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显失公正; 6、其他。 (二)形式内容 1、文书
37、格式是否统一; 2、文书材料是否完整; 3、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4、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排列是否有序,是否有页码; 5、纸张无破损,装订整齐; 6、书写文书是否用耐久的墨水填写; 7、其他。 第十三条案卷评查中发现有实体违法的或不符合形式内容要求的,应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发现的水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评查活动结束后,评查人员应作出评查意见。第十六条对优秀案卷应给予表彰,并可组织观摩、展览等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水政监察工作年度考核与评比。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市水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投
38、诉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加强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投诉范围: (一)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职权; (二)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 (三)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 (四)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公务懈怠; (五)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滥用职权。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由局纪检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部门收到的投诉应交办公室登记。 第四条办公室在接到投诉后,应根据投诉的具体事项,会同相应部门办理。 第五
39、条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秉公执法,不循私情。 第六条投诉案件办理人员应本着“立即就办”的原则抓紧办理,一般不应超过30天,同时应及时写出汇报材料,连案卷一起送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办公会议讨论、审理。 第七条经审核,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结案的予以结案。 第八条投诉案件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交办公室保存。 第九条办理投诉案件,应遵循“保密”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透露。 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旦构成违法及不当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应当根据*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
40、关执法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水务局行政处罚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第四条对擅自变更行政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41、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八条不履行行政罚没职责,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没有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42、 第十条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实施行政处分的权限以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我局水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人员审查、考核,是指为适应水行政执法职能的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培训与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条水资源与供水管理科负责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
43、工作,认真执行申领条件,将“所在单位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是否在编、是否培训考试合格”作为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先决条件,严把执法人员入口关,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局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我局年度工作重点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现状,制定年度执法人员法律和业务培训计划,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轮训一次,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局办公室在每年年底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行政执法,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根据*省水务厅和市法制办的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初审工作,及时向省水务厅和市法制办提供本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档案资料。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水务局执法程序制度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水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