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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生产事故联系报告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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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009车辆安全生产事故联系报告制度 1.目的 为及时掌握公司车辆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驾驶员、车辆(含商品车)。 3.术语和定义 3.1事故联系报告制度是安全生产运输的一项基本制度。制度的内容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报告、事故的统计,事故的调查和事故的处理。 3.2车辆安全生产事故。指公司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车辆,从事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和其他事故。 4.职责 4.1车辆及安保部: 4.1.1负责处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现场处理、保险理赔等善后事宜。

2、 4.1.2负责所有车辆的安全事故材料的归档,按事故类型、事故损失、车辆人员损伤程度等进行事故备案。 4.2业务部 4.2.1负责配合车辆及安保部共同处理与本部门相关的车辆事故。 4.2.2负责做好车辆及安保部到达事故现场前的现场保护、伤员抢救等工作。 4.2.3负责商品车及所属车辆的事故材料收集整理工作,提交车辆事故分析报告,交由车辆及安保部存档备案。 4.2.4负责商品车投保的前期材料准备工作,当商品车出险或理赔时,配合车辆及安保部共同处理。 5.管理内容及要求 1/4 5.1安全事故分类及处理办法: 5.1.1车辆安全事故分为无货损的交通事故和附带货损的交通事故;其他事故分为单纯货损事故

3、和非交通事故。 5.1.2无货物损失的交通事故处理由车辆及安保部负责处理,单纯货损安全事故和附带货损事故由业务部门和车辆及安保部共同处理。 5.1.3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由车辆及安保部人员负责处理,各级管理人员和事故司机必须严格服从安排并予以积极配合。事故发生后按照指令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做到:a.立即停车;b.保护现场; c.抢救伤者及所运财产;d.配合处理人员完成事故结案。 5.1.4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业务部相关人员及事故司机应积极主动与车辆及安保部保持联系,并将可能影响事故处理的情况及时书面上报。 5.1.5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立即(在肇

4、事驾驶员逃逸、重伤、死亡或其他无法报案的情况下则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事故信息,不得影响事故的处理)向交警或其他主管部门、保险公司、业务部或车辆及安保部三方报案。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根据事故严重性由车辆及安保部专人负责到现场处理(不能及时到现场的也可委派事故驾驶员处理)事故车辆所承载货物,需要将承运货物、事故情况等信息及时反馈到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向厂方或经销商实时汇报货物损失和造成的影响情况。 5.1.6责任认定阶段,驾驶员或承办案管理人员应做到: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责任认定是否能够接受,若不能接受,应及时向公司车辆及安保部报告,在15日内申请重新认定;如能接受,但因对方无赔偿能力或其他原因,应配合车辆

5、及安保部在交警下达责任认定书后48小时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5.1.7调解阶段,若对责任认定无异议,则根据交警部门安排(以电话或2/4 处理通知书为准)进入损害赔偿调解阶段。驾驶员或承办案管理人员应做到:与事故处理部门和车辆及安保部保持联系,按照责任认定确定我方可承担的比例(具体由处理人员掌握)。调解期限自第一次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可延长15日)内调解两次。一般尽量争取在交警部门处理下结案。若调解不成,则终结,进入诉讼程序。 5.1.8事故处理结束后,承办案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结案文件、事故分析记录(表三)、材料、票据等,在5日内交回车辆及安保部。 5.1.9交通事故损失的处理: a.交通事

6、故损失的确定,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或当事各方赔偿协议中所载明的我方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准;对于单纯货损事故的损失以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损失估损单为准;b.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按驾驶员安全事故赔偿标准(表二)的要求规定执行。但未经公司同意,私自载货运营,或绕道游玩等从事与公司运营无关的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其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5.2车辆安全事故材料归档,参照以下几点执行: 5.2.1交通事故:轻微事故应有记载,一般交通事故应有完整的案卷,重、特大交通事故应装订成卷; 5.2.2轻微事故应具备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下同):责任认定或能说明责任的证明、修理发票、维修清单、赔偿凭

7、证及其他相关凭证; 5.2.3一般事故应具备:责任认定书(责任重新认定书)或能够说明责任的证明、车损单、其他财产损失单、修理发票、维修清单、赔偿凭证、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类似证明、医疗诊断书、医疗票据、伤残评定书、判决书及其他相关凭证; 5.2.4重、特大事故应具备:责任认定书(责任重新认定书)、车损单、修理发票、维修清单、其他财产损失单、调解书(调解终结书)、医疗诊断书、医疗票据、伤残评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判决书及其他相关凭证; 5.2.5其他车辆安全事故(根据损失情况比照交通事故归档)。 3/4 5.3保险索赔及其他 5.3.1发生车辆事故后,驾驶人员应及时向部门主管和车辆及安保部汇报

8、,并根据指令向保险公司报案,协助承办人员收集整理保险理赔所需的材料与文件。 5.3.2事故保险材料: 1)索赔申请书(原件)定损中心领取; 2)被保险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盖公章(赔款金额超1万元需要)或被保险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账户信息(准确账号及开户行名称);4)有效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正、副)原件;5)营运车、特种车需提供驾驶员有效从业资格证; 6)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消防证明、气象证明、事发地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等); 7)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例如:裁

9、定书、调解书、判决书、执行书、裁决书、仲裁书等); 8)车辆估损单、财产损失估损单;9)车辆维修发票及明细,财产损失票据及清单;10)施救费票据及清单; 11)其他肇事车辆有效交强险保单复印件(1-10为单方事故所需单证;1-11为双方/多方事故所需单证); 12)医学诊断书、医疗有效票证、假条、伤残评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赔偿凭证、收入证明、其他有关凭证(附带人身伤亡的事故)。 注。以上材料所涉及的证件、证明必须真实、有效,更为复杂的事故要及时和保险公司沟通、联系。 5.3.3凡因驾驶人员原因造成保险索赔失败或索赔障碍,损失金额将由驾驶员承担。 4/4 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省。市

10、。工程。干渠改扩建暨。县 XX县区供水应急工程 (施工二标段)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水利水电工程局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合本项目在生产过程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一、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除立即向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报告外,还应该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向事故所

11、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地方安监部门报告。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好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如实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一项”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3、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12、和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

13、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省、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3、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相同。 四、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

14、础上,项目部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 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弄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项目部安质部应负责将事故说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铒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

15、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五、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事故调查笔录。 2、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3、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7、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事故后,现场第一责任者,必须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汇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发生事故的地点、时间、类别、伤害程度、涉及范围、伤者姓名、部位、事故经过及初步

16、原因等简要情况 3、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事故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报告事故的真实性承担领导责任,事故汇报人对事故汇报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4、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伤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5、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6、对于迟报、不报、大事小报、重伤轻报或隐瞒事故真相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并追究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 7、发生事故后,本单位领导必须立即启动应急

17、救援预案,组织人员奔赴现场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8、抢救过程中要认真保护现场,如果因抢救人员、财产或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明显的标标记,详细记录,并责成有关人员绘制现场示意图,以便于调查处理 9、对于认为破坏事故现场或故意制造、伪造事故现场的,一切后果由现场责任人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0、企业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第四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

18、、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除立即向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报告外,还应该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向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地方安监部门报告。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好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如实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一项”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3、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

19、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三、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省、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3、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相同。 北京华路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大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二一

20、一年三月 第五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XX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上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公司、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各公司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等级,按照XX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进行处置,并且积极配合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各子(分)公司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

21、采用网上快报和书面报告的形式。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报告,随后进行网上快报和书面报告,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 第六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实行安全生产事故月报零报告制度。各子(分)公司安全部门应于每月28日前,向集团公司安全部门上报安全月报表,集团公司进行汇总各子(分)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 (一)事故快报表; (二)事故调查笔录; (三)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四)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七)上级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批复。第15页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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