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迅速、准确、全面的掌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对全局公路系统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报告程序制度规定如下: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单位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1、发生死亡事故,应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报告管理局,在报告的同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监督科每月统一上报省公路局安全监督处。 二、事故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三、事故报告之后,要跟踪事故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处理完毕。最后,还要回头检查。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制定出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报告渠道畅通。事故报告力求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由局安委会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