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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议稿)
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公司共同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方案和意见;
(三)审议通过职工与公司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根据公司要求,评议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公司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五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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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选举职工代表以得票数多的前五人为准,但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的选票。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构成为。一线职工所占比例不低于30%;女职工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10%。
第八条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一)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在职职工;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遵纪守法;
(三)关心公司,爱岗敬业,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五)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水平、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公司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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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为职工人数的5%。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由公司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公司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公司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公司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公司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公司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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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提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代表职工与公司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
(五)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职工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属职工大会。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20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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