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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干警谈话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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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干警谈话制度 司法局干警谈话制度 一、为向干警及时传达组织意图,沟通思想,帮助干警克服缺点,纠正不足,及时听取干警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干警思想,根据有关组织原则,制定本制度。 二、谈话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中层干部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谈话;一般干部由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谈话,亦可根据谈话内容由政工部门与其谈话。 每个干警可以主动向组织提出谈话要求。 三、谈话应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要有针对性、切忌谈套话,空话。 四、谈话形式。鼓励谈话、诫免谈话、沟通疏导谈话等。 (一)鼓励谈话 1、对平时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有突出表现的,或对某项工作、某件事情或某次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干警,要及时肯定,给予鼓励,进行鼓励式谈话。 (二)诫勉谈话 2、针对干警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和要求。 3、发现干警有不良反映或不良行为的,应及时与其进行诫勉谈话,打招呼,把问题防止在萌芽状态。干警有好的建议或有其他需(请登陆政法秘书网)要向组织反映的情况亦应及时提出谈话要求。 4、对受通报批评和党政纪处分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谈话,听取意见,接受申诉。 (三)(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沟通引导谈话 5、针对有思想包袱的干警进行教育开导。 6、向职务、岗位发生变动的干警说明组织意图交待有关情况。 五、在谈话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根据不同的谈话内容,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总之要与干警真心交流,以诚相待,认真听取和吸纳干警的好意见和好建议,对干警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六、谈话应有谈话记录,谈话记录一般不宜公开。 七、对有缺点错误,经多次谈话批评教育仍无改正迹象者,按局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等处理。 八、本制度由政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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