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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凡我职工及外包用工在生产区域中,由于生产而发生的或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均须按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一、事故分类
1、死亡事故。指当时死亡和负伤后当月死亡的事故。
2、重伤事故:经医院诊断受伤达到一九六零年五月二十三日劳动部颁发
《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第56号]的事件。(见附件)
3、多人事故。凡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的一切事故。
二、事故调查报告
1、凡发生轻伤事故,应于当日有班长或工长向安全员汇报,安全员应在
两天内向公司生产部汇报,并督促项目经理详细填写事故报告单,签章齐全呈报公司存查。
2、一般事故有主管工长召集发生事故的班组和有关人员开事故分析并请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分公司工会等部门参加。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包括多人事故),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应将伤者送
往医院抢救,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公司生产部报告,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上级机关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
4、重伤事故(包括多人事故)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应立即组织专
人进行调查,公司在分公司事故分析的基础上,由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有司属单位及相关部室、工会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
5、死亡事故,公司生产部应立即上级主管部门,并协同上级部门搞好死
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重大伤亡事故,各分公司应在十天内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送公司,
公司在十五天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待上级批复后下发各基层单位。
7、发生的工伤事故各单位必须按期如实上报,不允许过期补报。隐瞒不
报,由隐瞒者负责。
事故调查分级负责
1、一次事故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由总公司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建设主管部门、公安局、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结束后企业进行通报,企业根据调查组的意见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出事故报告,经批复后结案。
2、一次重伤1-2人的事故,由企业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在总公司监督指导下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束后,在20日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写出事故报告,经批复后结案。
3、轻伤事故,由企业基层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做好记录,进行工伤事故登记,建立工伤调查处理档案,并按月上报。
工伤事故情况按月、按基层单位统计并于次日5日前上报总公司。
4、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处理。
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处理严肃认真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由事故发生企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或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或危害情况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事故报告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处理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给予行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事故中玩忽职守、寻死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6、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原则(即:(1)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教育不放过;(3)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4)事故有关领导、责任人没有受到查处不放过)。
事故分析制度
1、凡工伤事故,有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
改措施,达到教育职工的目的。
2、重大伤亡事故,应召开公司范围的现场分析会。
3、发生事故后,分析会与调查报告应在15日内上报公司,公司在15
日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
2、当事人和职工没有
受到教育不放过。
3、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
4、有关责任人没受
到处分不放
事故处理
1、事故登记表和事故调查报告装入本人档案。
2、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批复,应装入责任者档案。并通报司属单位。
3、整改措施落实后,由基层单位报公司验收。
对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原因、性质、责任严重程度,给予批评、处分、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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