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为了及时统计、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2.职工是指本项目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3.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牌照或录像。 4.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项目部有关人员必须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经理,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 5.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
2、织生产、技术、安全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填写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司安全部门,另一份存入项目部事故档案。 6.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部所有职工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 7.死亡以上事故,项目部所有职工都必须正确配合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的工作。 8.事故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9.项目部应在每月5日前,每年1月5日前将上月(年)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报送公司安全部门。 10.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