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中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 1.3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3-1986)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 2.伤亡事故的统计 伤亡事故统计的内容为。事故起数、伤亡人
2、数、事故类别、伤亡程度、经济损失。 2.1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实行事故快报制和月报制。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项目经理应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总公司及当地有关安监、建设等政府部门。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每月底项目部向区域/专业公司上报本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2日区域/专业公司向总公
3、司上报上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5日总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上月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2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统计应包括用于伤亡者的费用、物资损失、生产成果的减少、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等五个方面。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12-1987)进行计算; 2.3伤亡程度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计算事故伤害
4、损失工作日,确定重伤与轻伤。 3.伤亡事故的分类 3.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5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
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3.6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4.伤亡事故的上报和现场保护 4.1项目部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公司; 4.2公司/区域公司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报告后,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公司所在地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政府部门报告; 4.3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组织人员按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救、抢险活动,防止事故事态扩大。因抢救人员、疏
6、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多方位拍照或录相。 5.事故调查的目的和组织5.1事故调查的目的 事故调查的目的主要为了弄清事故真实情况,从思想、管理、技术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5.2事故调查的组织 25.2.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区域公司安全员进行监督; 5.2.2重伤事故,在当地主管部门授权下,由区域/专业公司组织项目部生产、技术、安全、施工等有关人员以及区域公司工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2.3一般事故及
7、以上事故,一般由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工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政府部门责成由公司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的,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公司/区域公司技术、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2.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2.5事故调查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b.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c.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d.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f.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伤亡
8、事故的调查的实施6.1事故材料搜集6.1.1事故现场物证搜集 事故现场物证包括。遭破损的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现场所收集到的各种物证均应贴上注有时间、地点、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内容的标签。所有物证均应保持原样,不得冲洗擦拭印迹。需要对有害健康的危险物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也应在不损坏原始证据的条件下进行。 6.1.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在获取现场物证后,应对事故发生前有关事实及有利于鉴别和分析事故的各种材料进行搜集。 a.事故前有关事实包括。事故发生前各种设备及设施的性能、质量及运行状况,3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实验),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建立和
9、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必要时可取样分析),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b.有利于事故鉴别和分析的材料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工龄及从事工种的时间等,受害人及肇事者按受安全教育(如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受害者及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违章、违纪记录,事故当天受害者及肇者的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和动作以及作业时情绪和精神状态等。 6.1.3证人材料的搜集 调查人员通过交谈及询问等方式对事故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搜集与事故有关的证人材料,通过多方调查与取证,前后对比等对证人口述材料的真实程度进行考证; 6.
10、1.4事故现场摄影 对于一些不能较长时间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践踏的证据,如各种残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种痕迹、事故现场全貌等,可利用摄影或录相等手段进行记录; 6.1.5事故图绘制 事故图的形式有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以能直观、客观地反映事故发生的平面与立体的真实场景为原则。 6.2事故原因分析6.2.1整理和讨论调查材料 调查组人员在经集体讨论、研究调查材料,反复鉴别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6.2.2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导
11、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从能量源、危险物质以及机械和物质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 6.2.3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条件,主要是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a.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4操作方法、维修检查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b.教育培训不够、不到位,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c.劳动组织不合理; d.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e.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f.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 6.2.3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事故的直接原
12、因和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从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小的评价,分清主次,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6.3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发生过程中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不同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3.1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6.3.2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a.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b.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
13、、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6.3.3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a.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b.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按排其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c.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d.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的,造成伤亡事故的。 56.4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综合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人的具体处理建议和有针对性的事故防
14、范措施。 6.5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结束时,应形成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6.5.1背景信息 a.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b.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c.事故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d.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e.操作人员及证人。 6.5.2事故描述a.事故发生的顺序;b.人员的伤亡情况;c.破坏的程序;d.事故的类型;e.事故的性质; f.承载物或能量(或有害物质); 6.5.3事故原因a.直接原因;b.间接原因;c.主要原因。 6.5.4事故责任分析 6.5.5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5.6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 6.5.7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6.5.8其他需说
15、明的事项。 7.伤亡事故的处理7.1事故性质的认定 6根据国家法规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标准、规定,评定、认定事故的性质。事故性质可分为自然事故(一般指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指目前在技术上尚未有解决的方法,或在技术上属于未知领域而导致的事故)、责任事故三种。 7.2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职工伤亡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的,公司仍保留对其责任追究的权利,国家机关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按公
16、司相关制度及文件以及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7.2.1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负责落实公司办公会形成的对公司/专业公司在职人员(包括现场项目经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责任追究决定; 7.2.2项目经理/区域/专业公司经理负责落实项目部管理层、操作层责任者的处理/责任追究; 7.2.3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规定: a.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域/专业公司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区域/专业公司其它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理比照执行;对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其它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开除处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b.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
17、目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部其它管理人员的处理比照执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域公司人员给予降级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c.发生重伤事故,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部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7.2.4作业人员责任追究规定: 对作业人员的责任追究,主要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作如下规定: a.对于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之一的作业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7b.对作业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18、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c.对作业人员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本人原工资的70%。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工作,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d.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作业人员,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工资降级的处分,工资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e.对作业人员罚款的金额额度由公司/区域公司/项目部决定,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 8.事故教育 8.1伤亡事故发生后复工前,必须开展事故责任者及项目部全体人员参加的事故教育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与技能,吸取事故教训,防
19、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2轻伤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项目部安全员组织开展; 8.3重伤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落实; 8.4死亡及以上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 9.事故整改措施 事故整改措施是针对事故工程项目部的全面安全整改措施。 9.1制定事故整改措施遵循的原则 9.1.1预防施工过程的危险源及危险/危害因素; 9.1.2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危害因素; 9.1.3处置危险和危害物并减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9.1.4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 9.1.5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的条件。 9.2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针
20、对事故后重新开展的危险源辨识、评价结果,对不同等级的危险源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控制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一般施工现场均应制定防高处坠落、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触电、防坍塌、防火灾和防爆炸等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由区域/专业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批,经详细交底后进行落实。 9.3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89.3.1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执行。 9.3.2建立完善安全管理领导组织和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3.3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以确保施工安全为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的相关规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
21、高硬件设施水平和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增强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尽可能使用现场设备、设施实现本质安全化。 9.3.4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a.各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主要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提高管理水平与能力为主要目的,并确保取得相应管理资格证书; b.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为目的; c.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准上岗,并定期复训。 10.附则 10.1本制度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不相符时,以国家法
22、律、法规为准。 第二篇: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为了及时统计、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2.职工是指本项目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3.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牌照或录像。 4.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项目部有关人员必须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经理,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
23、。 5.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填写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司安全部门,另一份存入项目部事故档案。 6.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部所有职工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 7.死亡以上事故,项目部所有职工都必须正确配合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的工作。 8.事故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9.项目部应在每月5日前,每年1月5日前将上月(年)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报送公司安全部门。 10.事
24、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为了及时统计、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职工是指本项目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三、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
25、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拍照或录象。 四、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项目部有关人员必须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经理,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 五、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预防事故后重复发生部门,另一份存入项目部事故档案。 六、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部所有职工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 七、死亡以上事故,项目部所以职工的必须正确配合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的工
26、作。 八、事故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九、项目部应在每月25日前,每年1月5日前将上月(年)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送到公司安全科。 十、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制度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凡我职工及外包用工在生产区域中,由于生产而发生的或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均须按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一、事故分类 1、死亡事故。指当时死亡和负伤后当月死
27、亡的事故。 2、重伤事故:经医院诊断受伤达到一九六零年五月二十三日劳动部颁发 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第56号的事件。(见附件) 3、多人事故。凡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的一切事故。 二、事故调查报告 1、凡发生轻伤事故,应于当日有班长或工长向安全员汇报,安全员应在 两天内向公司生产部汇报,并督促项目经理详细填写事故报告单,签章齐全呈报公司存查。 2、一般事故有主管工长召集发生事故的班组和有关人员开事故分析并请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分公司工会等部门参加。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包括多人事故),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应将伤者送 往医院抢救,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公司生产部报告,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28、,以便上级机关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 4、重伤事故(包括多人事故)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应立即组织专 人进行调查,公司在分公司事故分析的基础上,由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有司属单位及相关部室、工会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 5、死亡事故,公司生产部应立即上级主管部门,并协同上级部门搞好死 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重大伤亡事故,各分公司应在十天内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送公司, 公司在十五天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待上级批复后下发各基层单位。 7、发生的工伤事故各单位必须按期如实上报,不允许过期补报。隐瞒不 报,由隐瞒者负责。 事故调查分级负责 1、一次事故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由总公司和
29、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建设主管部门、公安局、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结束后企业进行通报,企业根据调查组的意见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出事故报告,经批复后结案。 2、一次重伤1-2人的事故,由企业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在总公司监督指导下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束后,在20日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写出事故报告,经批复后结案。 3、轻伤事故,由企业基层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做好记录,进行工伤事故登记,建立工伤调查处理档案,并按月上报。 工伤事故情况按月、按基层单位统计并于次日5日前上报总公司。 4、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由省政
30、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处理。 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处理严肃认真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由事故发生企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或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或危害情况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事故报告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
31、,故意延迟不报和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处理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给予行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事故中玩忽职守、寻死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6、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原则(即:(1)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教育不放过;(3)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32、4)事故有关领导、责任人没有受到查处不放过)。 事故分析制度 1、凡工伤事故,有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 改措施,达到教育职工的目的。 2、重大伤亡事故,应召开公司范围的现场分析会。 3、发生事故后,分析会与调查报告应在15日内上报公司,公司在15 日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 2、当事人和职工没有 受到教育不放过。 3、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 4、有关责任人没受 到处分不放 事故处理 1、事故登记表和事故调查报告装入本人档案。 2、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批复,应装入责任者档案。并通报司属单位。 3、整改措施落实后,由基层单位报公司验收。
33、 对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原因、性质、责任严重程度,给予批评、处分、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五篇: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及时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避免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75号令及建设部、XX省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分公司特点而制定。 一、事故报告 1、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向分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否则将严重追究责任。 2、涉及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伤亡事故应
34、在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检查院、劳动局报告。 3、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有条件的应将现场拍成照片,无条件拍摄的可绘制简明的现场示意图,供调查分析事故时查考。 4、施工现场发生重大险肇事故和重大事故苗子后,应立即向分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 5、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或者以其他不合法的手段进行私自了结的,按照国家规定将作严肃处理。 二、事故调查 1、发生轻伤事故,由施工队负责人、安全员以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上级有关部门将配合、指导这一工作的开展。 2、发生重伤事故,由分公司经理
35、立即组织安全、施工、工会以及有关科室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必须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3、发生死亡事故,将由公司及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政府部门、检察院、劳动局、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公司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必须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4、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调查组的调查,笔录中如实反映,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5、发生重大险肇事故,事故调查组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一评估,已承包单独核算的施工单位,按照分公司有关规定,承担应该承 担的经济损失费用。 三、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以后
36、,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接受事故调查组做出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的建议,并付诸实施,避免事故和重复发生。 2、发生轻伤、重伤、重大险肇事故,事故调查组报公司后将视情做出撤岗、处分、撤职、扣发奖金等处理,以教育广大职工群众。 3、由于玩忽职守,严重违章造成死亡事故发生的,事故调查组将建议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施工单位对调查组提出的预防措施,应认真执行,不得拖延,对因落实措施不力,再次造成事故发生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事故统计 1、事故处理完毕,安全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和健全事故档案,以备查考。 2、安全部门负责事故、事故苗子的统计工作,利用事故树,排列图进行分析,制订预防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3、施工队、安全科必须按时逐级上报职工伤亡月报,职工伤亡月报必须如实统计事故发生的伤害程度,损失工日及经济损失等情况。 五、其他 1、因火灾、爆炸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2、车辆运输中发生社会伤害事故,将执行XX省处理交通事故的试行规定。 于家堡地下共同沟工程项经部第25页 共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