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6、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第一篇:
16、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因工伤亡事故及时报告、统计和顺利调查、正确处理,维护企业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因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的程序、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因工伤亡事故,是指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重伤及其以上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对现场的安全状况作出快速反应,在保护现场的前提前下,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七条及时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作出判断,迅速有选择地送专业医院抢救,以免贻误救治机会。
第八条对事故现场作紧急处臵后,用最快的方式尽可能准确地向分公司(直管项目直接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和部门报告,分公司要立即向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较大及以上事故要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公司,一般事故要在12小时内报告公司,其他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告至公司,以上各级事故均要在24小时内填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样表附后)加开公章后传真至公司。公司安全管理部电话:
02783261562公司传真02783261610第十条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分公司要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部门报告,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
第三章事故统计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伤事故由总包企业进行填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十六条轻伤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部门和项目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结果报公司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安全管理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员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局备案。
第十八条发生较大及以上的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般由公司领导、安全部门、工会、人力资源、监察及与事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二)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类别、性质,确定事故主体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事故单位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与医院诊断书一起上报安全主管部门;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
要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调查组查清事故真相,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完毕后,事故单位要写出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报当地劳动部门、检察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结案。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由公司主管部门、技术部门对事故现场设施设备的恢复使用及防范措施制定方案,由公司安全部门监督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事故报告书经地方政府部门结案后,由公司安全部门报到局安全主管部门,由局安委会后讨论、审查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在调查组建议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或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或局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以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挠、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公司或局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为了预防重大伤亡事故和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在事故预防措施中,要把架子的搭设和防护办法、临时用电使用、现浇砼支模方案、深基坑支撑防护等列为安全管理的重点,对其设计、实施、验收、检查的办法要安全、规范、科学,要求要严,要环环相扣,相互制约。
第三十条要加强安全执法检查,全局上下均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三违”现象。
第五章伤亡事故统计办法
第三十一条伤害等级的确定要以医院诊断结果为依据,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办法》予以划定。
第三十二条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办法参照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统计规定确认。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按劳动局、市建委的文件要求每月底及时填写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报到局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构成总、分包关系的施工现场,其伤亡事故指标的统计,按以下划分:
(一)总包单位使用的成建制无资质级别的提供劳务企业,其安全管理由总包单位负责,伤亡事故由总包单位填报在“临时工”栏中,伤亡指标计入总包单位。
(二)具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和安全资格证书的企业,在总包单位分包一个工程项目或分部项目,其安全管理由分包负责,总包单位有监督、检查的责任。伤亡事故由总包单位填报在“分包人员”栏中,不计入总包单位的上报总公司的伤亡指标。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公司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16医疗事故处理医院事故处理条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医院良好的品牌形象,加强医患沟通,防范医疗矛盾进一部恶化。依据国家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医疗事故防范
第二条:业务院长建立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组,负责全院防范
医疗事故的领导工作。每月5日召开防范医疗事故工作会议,指
挥、协调全院安全、有序地做好各项工作。
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业务院长副组长:护士长组员:各科负责人
第三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是防范医疗事故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由业务科室负责人、护士长、业务院长组织负责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第一,强化医务人员的医风医德教育,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
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
第二,坚决制止红包等不正之风的出现,发生问题,绝不姑息。
第三,严禁个别医务人员利用医患纠纷,挑拨离间,激化矛盾。
第四,切实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在言语、行为和举止上讲
究文明礼貌,对待病员一视同仁,树立“病人至上,廉洁行医”
的观念。
第四条:业务院长负责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工
作,并督促、指导各部门进行业务学习,以提高医务人员的群体素质,防范各种医疗事故的发生。对新进人员实行上岗前集中或单独培训,重点考核。
第五条。事故防范领导小组贯彻各种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手段。
1)医务科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并按相关科室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实际工作。尤其要把好重点病人诊治过程的环节质量关。疑难、危重、手术、抢救病人是重点病人,其诊治过程也是医疗事故防范的重点。首先在这些病人的救治过程中,要坚持对各项常规、制度、标准的落实。其次要加强科间协作,注重个人技术水平的发挥,要求对每个病例的诊断分析思路清楚、病案记录规范及时、抢救处理措施得当、对各种预后估计充分。
2)坚持二级医师查房制度是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事故的重要措施。临床科室在新病人接诊、疑难病人诊治、危重病人抢救、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手术病人围手术期的处理等过程中,坚持专科专治,坚持住院医师、主治医师、二级检诊、把关制度。医技科室完善适应自身特点的检诊制度,放射科实行审核报告制度;检验科室坚持当日报告由科主任把关。
3)坚持新业务、新技术审批制度。在防范医疗事故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要求科室在实施新业务前充分论证,并且帮助科室做好新业务开展前的准备工作,最后由职能科室进行审核、批准。
4)坚持差错事故的上报制度,及时总结教训,是把差错发生率
和差错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手段。无论是个人或科室一旦发生差错都应上报,一般差错要求及时上报,当事人写出发生差错的全部经过,科室和护理部门立即组织调查,实事求是的写出调查报告、组织讨论、定性和处理意见。根据造成差错的环节提出防范措施,并上报院办。不允许瞒报、漏报或迟报情况的发生。
5)提高护理质量也是防范医疗事故的重要环节。护理部要按护理工作制度和全院统一规范要求,实施科学的护理管理,按岗位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查当日治疗、护理是否到位,尤其重点查看重危病人的基础护理是否符合要求。工作中注意考查、考核是否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严格药品、物品的管理制度,护士长每日抽查、护理部每周抽查,定期反馈。重视节假日和夜班的排班及安全检查,确保医疗安全。
4.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注重人文关怀。医疗中以病人为中心,履行告之义务,加强医患沟通,营造正常良好的医疗氛围。
5.加强培训、知法守法,为防范医疗事故提供法律支持,医院为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医疗安全意识,每半年开展一次医疗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并每年举行二次全院性安全教育会议,每季召开安全医疗例会,对全院职工进行医疗卫生管理知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使全体工作人员懂得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6.加强学习,规范服务,为防范医疗事故提供制度保证,为不断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医务人员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诊治技能。努力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医疗服务中,要做到规范服务,严格执行医院绿色通道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
历资料,并按规定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落实医疗安全制度和缺陷、事故、纠纷登记报告制度。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发生医疗争议时应按规定封存病历资料。从而达到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7.医疗事故领导小组以各级质量管理组织为基本单位,定期进行终末质量分析。将统计室、病案质量检查结果等提供的可靠数据进行分析,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差错、事故苗头不失时机地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将分析结果及时通报有关科室,指导其改进工作,防范各种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医疗事故处理原则
第六条。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后业务院长经调解不能与病员达成共识的,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业务院长和患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业务院长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局医政科。
第七条。医院对首次鉴定结论有争议的,10日内由业务院长向所在地卫生局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八条。医学会受理后业务院长在5日内备齐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交医学会。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所带来的损失由业务院长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业务院长按医学会要求陈述及答辩并积极配合调查。专家鉴定组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第十条。业务院长收到鉴定书后属于医疗事故的,可以通过和患者协商,卫生局调解,或经法院判决的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责任争议的,业务院长提出处置意见请示公司后,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十二条。经卫生局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业务院长负责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患方反悔的,走法院判决的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院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业务院长根据国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0条和51条计算,上报总公司审核后,实行一次性结算。结算时签定协议并有第三方证明人在场。
牵头部门:医院办
监督责任人:业务院长
第三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六枝至只能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部管段内施工生产作业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职责
1、项目部技安科是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
2、项目部其他部门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的控制管理,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控。
3、各工区负责本管段的事故管理。
四、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此外,项目部向公司报告事故的同时,应报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
3、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五、事故现场处臵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抢救,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的,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抢救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六、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七、事故处理
1、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及有关领导。有关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重伤、死亡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按系统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发生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在按时报集团公司的同时,报告地方劳动、公安、检察院、总工会。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等。
3、伤亡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作出详细记录。在消除现场危险因素、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需经过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4、对事故应查明事实原因,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确定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处理。
5、要对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提出预防同类事故发生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罚不放过),通过调查、分析、处理,改正安全管理工作。
6、出具《调查事故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地点、时间、责任者、事故发生经过、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停工/停产等)、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理意见、责任部门意见、分管领导意见等。
7、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8、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臵。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四篇: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
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北京中通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各部门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报告和处理,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可分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概况或项目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响应与救援
第十条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三条事故调查过程中,应主动提供以下方面资料
一、公司有效证件
(一)营业执照;
(二)资质证书;
(三)税务登记证;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管理体系认证书;
(七)省外施工队伍入域登记表及施工许可证书;
(八)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文件
(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四)施工现场危险源辨识、评价,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
(五)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记录;
(六)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七)其他相关文件(劳动保护、保险等方面的资料)。
三、企业安全培训资料
(一)培训教材;
(二)“三类人”、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资料
1、证件;
2、考核试卷;
3、考勤表;
4、成绩单;
5、其他相关资料。
四、主要负责人简历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
(二)、项目部经理简历;
(三)、主管项目负责人简历;
(四)、直接(现场)责任人简历;
(五)、项目负责人资质证及安全员证件。
五、合同、协议文本
(一)、甲、乙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
(三)、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书;
(四)、其他与事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六章事故处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后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或意见依《北京中通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进行公司内部纪律处分: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十六条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后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或意见依《北京中通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进行单位内部纪律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第十七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遵照相关意见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相关的批复,对公司内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按照《北京中通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公司及各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中通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篇: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事故快报表。
4、事故调查笔录。
5、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6、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9、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10、其他有关的资料。
建筑公司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对工程分包单位资质验证
1、审核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围、注册资金、执照的有效期限。
2、审核企业性质。
3、审核经营手册,查阅其承担过的施工项目、施工面积或承担过的工作量。
4、审核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施工队伍的进沪许可证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员的核定数量。
5、审核安全资质证书,对以往有无重大伤亡事故作必要调查。
二、对劳务分包单位核验
1、审核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持证状况(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就业证、资格证)。
2、审核证件有效性,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务人员的持证要求。
三、分包单位的选择
1、从本企业发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录》中选择工程分包单位。
2、从本企业发布的《合格劳务分承包方名录》中选择劳务分包单位。
3、对名录以外的分包单位,按本企业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和审批。
四、分包合同签订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的原则。
2、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附件。“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消防管理协议”等。
3、合同应明确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五、分包队伍进场时
1、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向分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总交底。
2、以分包合同为依据,交底内容包括施工技术文件、安全体系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保留交底记录。
4、总包负责解决分包方住宿、就餐、饮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由总包向分包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签字生效。
六、分包队伍施工过程安全控制
1、分包队伍施工人数超过50人以上,应由分包单位指派专职安全人员,协助总包方对施工全过程执行监控。
2、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接受总包的监督管理。
3、分包队伍自带各类机电设备,必须向总包提供有效的验收合格证明。
4、分包队伍各施工班组必须进行“三上岗一讲评”活动,并设立台帐记录。
七、业主指定分包队伍的管理
1、原则上总包单位有权利及义务对其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2、业主指定的分包方与总包签订分包合同,总包应同自己选择的分包方一样实施评价、管理和控制。
3、建立分包方评价档案。
4、各项目部对分包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资料的积累,为以后对分包方的业绩评定提供证明材料。
5、分司有关部门对分包方安全管理状况和能力进行年度安全业绩评定。
6、分包方如对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频发,总包方将给予处罚,还可作清退处理。
建筑公司施工现场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施工现场各分项工程在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员在安排分项工程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3、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由各工程分包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向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安全技术交底使用范本时,应在补充交底栏内填写有针对性的内容,按分项工程的特点进行交底,不准留有空白。
5、安全技术交底应按工程结构层次的变化反复进行。要针对每层结构的实际状况,再次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6、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履行交底认签手续,由交底人签字,由被交底班组的集体签字认可,不准代签和漏签。
7、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准确填写交底作业部位和交底日期。
8、安全技术交底的认签记录,施工员必须及时提交给安全台帐资料管理员。安全台帐资料管理员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9、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切实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提高全体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意识。
建筑公司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为了确保各项安全设施、设备的组装搭设,严格做到规范齐全,提高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率,为此制定如下验收制度,必须认真执行。
1、大型机械设备,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严禁无证单位承接任务,安装完毕须经公司安全监督部,施工现场的安全员、机管员、电气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由公司安全监督部签发验收记录,并经机械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2、施工现场上所有的临边、洞口、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前,必须按专项技术方案由技术员、施工员对架子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后,由技术员、施工员和安全员共同参与验收,不合格的安全改施必须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验收一次须做好验收记录。
3、井架搭设前,由施工员、技术员按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作井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搭设。井架搭设完毕后,经企业与项目部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参加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挂上验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临时用电设施、装置,通电前必须由电气负责人、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5、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机管员、安全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6、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审定发证,并持证上岗。
第30页 共30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