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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卫生城市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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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卫生城市制度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双创”)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全区“双创”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和法律,现就全区“双创”工作制定如下纪律规定: 一、“双创”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要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对本单位、本辖区及隶属单位(包括出租门店)和责任路段的创建工作负总责。严格执行部门包抓街道、镇办领导包抓路段、干部职工包抓路段门店、清扫员划定保洁区域的工作责任。对组织领导工作不到位,职责不明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对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警示训诫或给予党政纪处理。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市、区关于“双创”工作总体部署的要求,自觉服从“双创”工作大局,认真落实“双创”工作目标任务。对不按“双创”工作要求和标准,未完成创建工作任务的,给予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督导;对屡次出现此类问题的,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责令纠错。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一盘棋”思想,严格遵守市区“双创”工作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对不能按照市区“双创”办要求,统一开展工作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责令纠错;对弄虚作假,知错不改,影响“双创”工作顺利进展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以上处分。 四、认真整改创建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不足。对不能按期整改或在月考核中排名后两位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督导;三次督办不改正的、季考核排名或月考核连续排名后三位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责令纠错;对造成严重失误,被市“双创”办通报批评、同一问题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3次曝光或连续两次在季考评中排名最后一位的,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党内警告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五、“双创”各牵头部门和职能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对工作不力不到位,导致全区“双创”工作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受到市“双创”办批评的,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问题严重、影响较面大的,给予相应责任人党内警告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六、党员、干部职工在“双创”工作中,推诿扯皮或拒不服从统一指挥,擅自离开“双创”工作岗位,严重贻误工作的,给予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七、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对“双创”款项、物资,必须专款专用,落实到位,严禁克扣、挪用和贪污;要严格执行依法“创建”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廉洁自律要求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处理。 八、辖区单位要积极配合秦都的创建工作。驻秦都的条管单位不能按照秦都统一要求配合创建工作,对秦都“双创”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区委、区政府建议其主管上级作出相应的组织和纪律处理。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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