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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省审计监督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095212 上传时间:2024-12-2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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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预算省审计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了做好对本省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促进全省财政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和下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完善国家预算管理体系和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政府加强财政收支管理;有利于人

2、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监督。 第四条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向同级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支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征收应征预算收入情况;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情况; (四)财政部门按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用款单位的用款进度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情况,除抗灾救灾预拨等特殊情况外,有无未经批准超预算、无预算拨款;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拨付情况; (六)预备费使用情况; (七)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3、、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管理国内外债务及还本付息情况;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财经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九)依法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对本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和预算变化情况; (二)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上缴预算资金情况; (三)预算支出执行情况; (四)预算支出的事业成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五)预算资金管理制度; (六)依法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使用

4、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及其他专项基金情况; (二)其他各部门(直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资金及其他专项基金情况。 第七条财政收支审计实行上级审计监督和同级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审计监督制度。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以同级审计为主。 第八条各级审计机关可以在预算年度内,对预算收支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 各级审计机关每年第二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各级审计机关每年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决算草案

5、前,受本级政府的委托,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各级审计机关有权对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包括中央驻皖单位)进行调查。 第十条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税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税务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税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部门决算草案。

6、第十一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算,财政部门月、季、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在报送同级审计机关的同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对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并抄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抄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和财政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制定的财经制度和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政府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查决定,并抄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行署审计局比照省辖市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中的问题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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