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规章制度 .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102568 上传时间:2024-12-2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规章制度 .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规章制度 .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规章制度 .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规章制度 .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规章制度 .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基金缴纳、征收、筹集、支付、保值增值、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或

2、者根据市审计机关的授权进行审计监督。 财政、劳动保障、民政、房管等政府部门和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审计机关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可以进行全面审计或者专项审计,也可以进行审计调查。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对社会保障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并可以与当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结合。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缴纳、征收和筹集情况; (二)支付和使用情况; (三)结余和专户储存情况; (四)保值增值运营情况; (五)国家或者省、市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3、审计机关应当对管理、经办社会保障基金机构执行财政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管理、经办社会保障基金机构是指对社会保障基金承担征收、支付、保值增值、管理等义务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管理、经办社会保障基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审计机关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财务收支计划、资产负债表、收支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决算报告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九条管理、经办社会保障基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机关应当对管理、经办社会保障基金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

4、业务指导。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负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义务的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审计人员出示审计证和审计通知书; (二)对审计事项和审计内容提出质疑和申辩; (三)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提出行政复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听取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情况介绍;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社

5、会保障基金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违反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帐册资料。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后,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被审计单位、有关机关提出审计建议书: (一)未按规定时间将社会

6、保障基金收入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障基金的; (三)转移、隐匿由社会保障基金所取得的违法资产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机关。 被审计单位、有关机关对审计机关提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非法使用、侵占社会

7、保障基金取得的资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使用、侵占社会保障基金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十八条审计收缴的与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的款项应当直接并入应归属的社会保障基金,利用社会保障基金获取的违法所得和审计罚款应当依法上缴国库。被处罚的单位应当用单位自有资金缴纳罚款,被处罚的责任人应当用个人收入缴纳罚款。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页 共5页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