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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券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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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的管理,保障城镇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下发的《*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券是指在我市XX县区、XX县区、XX县区、青山湖区、XX县区、红谷滩XX县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范围内,由辖区政府统一为城镇居民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一种有价凭证。服务券不得兑付现金、实物,不找兑,不得买卖,不办挂失。 第三条市、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服务券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区政府成立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内,负责本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和服务券使用的具体组织实施,以及做好对城市居民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和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乡镇政府(下同)负责辖区内人群的调查摸底、分类统计和服务券发放对象的确定,负责服务券的申领、发放和宣传工作。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做好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宣传工作。 第二章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服务券分为四种,分别为儿童保健券、孕产妇保健券、妇女保健券、重点人群保健券。 第八条服务对象: (一)儿童保健券的服务对象为0--3岁儿童; (二)孕产妇保健券的服务对象为孕产妇; (三)妇女保健券的服务对象为35--60岁妇女; (四)重点人群保健券的服务对象为60岁以上老年人、低保对象、残疾人。 第九条服务内容: (一)儿童保健券。新生儿家庭访视和健康检查2次;0--1岁儿童每年健康体检4次,1--3岁儿童每年健康体检2次,6个月--3岁儿童每年做一次血红蛋白测查;提供儿童保健指导。 (二)孕产妇保健券。产前检查4次(孕早期1次,孕中期1次,孕晚期2次),产后访视2次。 (三)妇女保健券。每年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生殖保健、更年期保健知识及计划生育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指导。每2年提供一次妇女病普查,包括宫颈防癌涂片、内外生殖器检查、白带常规等。 (四)重点人群保健券:每年提供健康管理,开展重点慢性病筛查与病例管理。每2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包括:全身体格检查,尿常规、血常规、血糖、血脂、心电图检查。 第三章印制与发放 第十条服务券是有价凭证,由区政府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样券见附件2),区财政局监制。服务券须注明券种、面值、有效期、编号、服务项目。服务券每年印制的数量依据调查的服务对象人数确定,服务券印制后的数量、价值金额要准确登记备查,服务券印制、发放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解决。 第十一条服务券面值: (一)儿童保健券,面值10元。 (二)孕产妇保健券,面值12元。 (三)妇女保健券,面值20元。 (四)重点人群保健券,面值28元。 第十二条服务券有效期: 儿童保健券、孕产妇保健券有效期为一年,具体时间从发放服务券之月起向后顺延12个月;妇女保健券、重点人群保健券有效期为两年,具体时间从发放服务券之月起向后顺延24个月。 第十三条服务券的编号由区行政区划号码(6位)+识别码(1位)+自然数码(6位)构成。识别码由1代表儿童保健券,2代表孕产妇保健券,3代表妇女保健券,4代表重点人群保健券,具体号码由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服务券的申领和发放,发放时须填写发放登记表,实行发放者和领取人双签字,发放服务券不得设置任何附加条件。 第十五条服务券实行双印鉴制,必须加盖区卫生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用印鉴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服务券按享受服务条件发放,一般是一人一券,但具备享受两种或以上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可同时申领两种或两种以上服务券。服务券发放给服务对象本人或监护人,服务券仅限于具备享受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本人使用,不得转送其他人使用。 第四章使用与结算 第十七条服务对象凭服务券,在领取服务券的街道范围内区卫生局确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自主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享受相应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孕产妇保健券、妇女保健券仅限于在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 第十八条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卫生局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已取得*市卫生局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 (二)取得区卫生局核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经卫生局考核达到一星级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一星级)标准。 第十九条区政府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各街道范围内,公示本街道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为服务对象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并收回服务券,填写服务券登记一览表和相应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表格,并通过*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信息软件管理系统上报相关服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服务券的结算实行考核拨付制,每半年结算一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收回的服务券汇总上报区卫生局,根据考核结果,由区财政局按服务量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拨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区卫生局按照《*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评估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服务券的考核评估细则,加强对服务券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区政府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服务券宣传、印制、发放、使用、兑付等情况的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成立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委员会,绩效考评委员会由区卫生和财政部门代表、公共卫生专家、社区居民代表按各占1/3的比例组成,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服务券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区每半年对服务券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第二十六条市卫生局、财政局每半年对区服务券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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