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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处理工作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094878 上传时间:2024-12-2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9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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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政府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XX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和XX省*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涉及到的公文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包括市政府及各委、办、局文件,区政府及各委、办、局文件,函件和领导批示件。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公文报

2、送 第四条严格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区属各部门应当直接向区政府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请求区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其所属下级不得越级向区政府行文。“报告”与“请示”必须严格分开,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求指示或者批准的事项。 第五条向区政府报送“请示”,必须是区政府审批事项或请求区政府指示事项。凡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或者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必请示区政府;凡本部门发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必请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第六条报送区政府“请示”、“报告”和“意见”,须由本单位行政正职签发,主送单位为“*区人民政府”;公文

3、中涉及法律、法规的重大事项,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送;涉及财政资金、人员编制的事项,报送单位须提前与财政、人事部门沟通后方可报送。“请示”须一文一事、一个主送机关。 第七条请示事项或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取得共识后上报区政府,同时须附上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各部门请示区政府的事项,须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给区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具体时间要求是:一般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

4、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要求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 第九条各部门请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事项,须填写公文制发申请表(东办发200710号附件1),并附代拟稿及电子版文件。 第三章公文审核 第十条各部门的行政正职及行政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切实把好质量关。公文内容必须符合政府决策的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公文的审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公文进行分办。审核的重点是:公文格式是否规范,要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政府决定的要求,附件是否完整,印制是否清晰,是否

5、符合行文规则等。 第四章公文审批 第十二条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该请示事项。 第十三条一般审批文件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随送随批。对于批示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的公文,批示后不应随意横传。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保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审批涉密文件,绝密级文件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严禁将涉密文件横传、摘录或带出办公室审批。 第五章公文制发 第十五条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上行文(请示、报告、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后,报区长签发。 第十六

6、条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函、意见、通知、通报、通告、批复),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后,报区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分管副区长的,由分管副区长会签同意后,报区长签发。 第十七条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转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 第六章公文承办 第十八条区政府办公室接收的上级机关公文、平级机关公文、下级机关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公文内容和区长分工办理。 第十九条区政府办公室接收的区委领导批示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批示内容和要求报区政

7、府相关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二十条已经批示的公文登记后印发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收到交办公文,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办理时限为:一般性文件10个工作日内回复;紧急文件根据紧急程度随时回复。 (一)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区政府领导批示件及其他各类公文,对区政府领导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须反馈由本单位行政正职签发的办理情况报告,并附区政府领导批示复印件。 (二)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时限反馈办理情况报告,并使用“报告”文种;在办理报告中需对某些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须使用“意见”文种报送区政府。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或意见根据内容和要求报相关区长批示。 (三)对市政府各部门要求区政府

8、各部门报送的工作报告、典型事例、征求意见及各类检查活动安排等,须经主管区长同意后再报送。 (四)对需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办理情况报告的,有关部门在向区政府报送办理情况报告的同时要附代拟稿。区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二十一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形成过程中的正本、定稿、重要稿件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要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区档案局移交。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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