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奖励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企业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原则、标准和支付方式等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 本制度规定获得国家专项奖励的奖金发放原则、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名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奖励原则 3.1本企业应对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并发给相应奖励、报酬。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执行,并由本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2对该项发明创造及实施效益计入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技术档案,作为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升和其他奖励的依据。 3.3本
2、制度依据专利的获得给予奖励、报酬。同一项发明创造具有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按照其对该项发明创造的贡献大小,共同享有本制度下的奖励、报酬: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有约定的遵从约定。 3.4本制度规定的奖励、报酬以现金给付为原则,本企业同时有权决定以股份、或等价值的其他形式给付。 3.5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本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其应当获得的奖金仍向其发放,本制度规定的报酬不再发放。 3.6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死亡的,其应当获得的奖金由继承人依法继承,本制度规定的报酬不再向继承人发放。 4、奖励、报酬标准 一次性奖金 4.1本企业被授予专利权的,应对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一次性奖金
3、,发明专利每项不少于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每项不少于1000元。 专利实施后的报酬 4.2对形成独立产品的发明创造并在本企业实施取得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除获得上述4.1条的奖励外,每年从实施该项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其中,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按3%(专利法规定不低于2%),实施设计外观专利按1%(专利法规定不低于0.5%);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用中提取不低于10%(专利法规定的数额),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3一项发明创造形成多
4、种独立产品的,按照多种产品的营业利润总额提取第4.2条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多项专利形成一种独立产品的,按照该产品的营业利润提取第4.2条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 4.4本企业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从收取的转让费或使用费的营业利润中提取10%-30%(专利法中规定不少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5本企业无偿或低价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参照其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的市场价格的营业利润,按照本制度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市场价格、由本企业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商确定,或者协商委托评估确定。获得授权赔偿后的报酬 4.6本企业从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调节、诉讼、仲裁中获得的侵权赔偿
5、或者补偿费,扣除调节、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视为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发明创造的收益。本企业按本制度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采纳建议 4.7由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建议被企业采纳而完成发明创造,并获得专利权的,企业将参照第4.1条标准的10%-50%给予一次性奖金,不享有第4.2-4.6条所规定的报酬。 4.8项目直接管理人员的奖励由办公会议决定。 5、奖励支付 5.1第4.1条和第4.7条规定的一次性奖金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放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由行政部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定,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人事部门发放,每半年办理一次。 5.2第4.2条、第4.3条规定本年度的报酬,本企业将于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办理,由主管部门评审,并经财务部门审计,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5.3第4.4-4.6条规定的报酬,本企业取得费用或协商确定后三个月内发放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6、附则 6.1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xxxx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6.2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本企业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知识产权局调节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6.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制定人:xxxx有限公司 批准人: 公布日期: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