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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职位代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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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交通局职位代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顾客导向型”便民服务机制,保证政务工作的连续性和高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位代理是指行使某项职权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因事外出时间超过一天或离开成都行政辖区范围,且不能保证相关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必须指定其他人员代行其职权,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条交通系统职位代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代理行使某项工作职权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代理期限的,必须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作相应的工作调整。 第五条代理行使某项工作负责人职权的,必须由本单位相应领导干部代理;代理行使一般工作人员职权的,可由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代理。 第六条职位代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某项工作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因事外出且时间较长,需要实行职位代理,报请本单位领导研究决定; (二)本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后,指定相应代理人; (三)原行使该项工作职权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向代理人移交工作和相关文件资料并开出移交清单;代理人查点相关资料,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名。 (四)代理人行使代理职权结束后,要及时与原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原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查点移交资料并在清单上签名。 第七条代理人在代行某项工作职权期间,必须忠实履行职权,严格遵守相关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对其实行代理人代理工作负责制管理,如发生行政不作为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代理人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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