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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低保人员申请审批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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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城乡低保人员申请审批制度 附件一 城乡低保人员申请审批制度 一、城市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含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和职业、收入等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收入证明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或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等证明。并填写《XX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日内组织社区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开展入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没有异议的,将核准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呈报的申请人家庭进行抽查,并在接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申请材料15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张榜公示后,发放保障金。 (四)对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由区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纳入保障的理由。 二、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明、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残疾或患病情况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核实,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以村为单位将拟定的低保对象名单及补助金额张榜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的,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抽查方式对申请人情况和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及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再次公示5日以上。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及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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