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升本建设项目以及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的整体形象,保证建设项目运行的高效性、严密性和条理性,确保本项目保质保量按期顺利完成,制定以下管理制度。本制度作为合同附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 1.1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1.2凡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以及本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条质量管理目标 2.1坚决杜绝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2、,减少一般质量事故,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 2.2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2.3确保房屋交付后二次返修率不超过3%; 2.4厨房、卫生间及屋面渗漏率不超过3%。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3.1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对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3.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3.4设计单位要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
3、对设计文件负责。 3.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和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文件中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除外。 3.6设计单位要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对于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或其他问题,设计单位要及时进行处理。 3.7设计单位要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 2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条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4.1监理单位要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
4、合同,代表建设方对施工质量实施全面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2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配备的监理小组人员结构要搭配合理,监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如需调换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需要,有权要求调换或增加监理人员。 4.3监理单位要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并由监理工程师在有关资料上签字。 4.4监理单位要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以及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制定质量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理,加强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行使现场质量管理的监
5、理责任。 4.5监理单位要分析工程的质量动态和综合质量信息,并对各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状态和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建设单位。 4.6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参与或组织工程项目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完善各种验收手续,形成真实、准确、齐全的验收资料。 4.7监理单位要及时制止违反质量规定的一切行为,监理工程师可提出停工整改的建议,必要时有权进行罚款。 4.8监理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9监理单位不得为施工单位提供或介绍他人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分包队伍等。 4.10监理单
6、位的巡检、验收要与施工进度同步,不得影响施工进度。第五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5.1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 5.2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或专项工程分包时,必须遵守投标文件的有关承诺或合同的有关规定,劳务分包队伍和专项工程分包队伍的选择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未经建设方认可的队伍,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5.3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要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二级及以上建造师)的人员担任,不得委派有工程纠纷或拖欠民工工资的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经过建设单位认可。项目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组建,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换其成员,成
7、员调换要经建设单位批准。各专业管理人员须具有上岗资格证,施工单位及其重要分项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按规定设专职质检员,其他分包单位可设兼职质检员。 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1名、施工员(1名土建和1名安装)、技术员(1名土建和1名安装)、质检员(1名土建和1名安装)、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现场必须设1名土建质检员和1名安装质检员,负责日常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5.4施工单位要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的质量目标规划和主要施工方案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确定。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后14日内,编制项目质量计划、施工试验方案、钢筋工程施工方
8、案、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等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并严格执行。 5.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图纸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以及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定后实施。 5.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材料。 5.7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工程的质量验收(
9、包括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要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要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正式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并提供有关合格的资料,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经施工单位进行“三检”后的验收项目,在甲方、监理检查或验收过程中若发现不合格的有权不予验收,同样情况出现二次以上的,建设方有权要求更换管理人员并进行经济处罚。建筑物在开槽之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放线记录,经监理及甲方现场代表复核签字认可后方可开挖。 5.8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甲方代表验收合格
10、签字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向甲方及监理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直至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5.9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必须在监理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 5.10施工单位要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将施工方案落实到技术交底上,对于比较复杂的或难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首次施工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有关人员、操作人员的书面技术交底,监理工程师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5.11施工单位要建立“样板开路制度”,分不同的施工阶段制定详细的样板计划,并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重要分项工程报建设单位验查后实施。施工
11、过程中,先行完成样板层或样板间,统一做法,并得到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认可后,方可大面积展开作业,其标准不得低于样板的质量标准。 5.12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对关键工序、特殊部位设立质量控制点,建立质量预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施工单位要坚持质量否决制度,对不合格或有质量问题的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处理或返修,杜绝不合格分项工程流入下道工序。 5.13施工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学习,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技术、安全资料必须真实齐全,施工资料要与施工形象进度同步,由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由监理单位上报一套完整的资料给建设单位。因资料不齐全,造
12、成工期延误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处理,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5.14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整改通知后2小时内开始整改,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如有特殊原因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提出,经允许后方可延期。 5.15如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所建房屋面积与施工图不符,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作为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理应及时发现施工图纸中明显错误或矛盾(如:建施图与结施图不符,尺寸错误,照图施工房屋使用功能明显不合理等)并及时告知甲方,如施工单位未及时发现而造成返工与工期延误,一切损失概由施工单位承担。 5.16所有进场材料均需提供材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报审,各种材料
13、每次进场必须提前2小时上报甲方、监理;坚决执行程序验收制度,经甲方、监理及施工方代表现场共同验收,并填报材料进场确认表,要求送检的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共同取样,经当地质量监督站认可的试验室检验合格后方能应用于现场,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材料的送检试验工作,并保留相应的记录,若因未及时送检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对违反上述规定或自行更换材料的,除责令其返工外,还将处1000至20000元的经济处罚。 5.17施工单位在搅拌混凝土或砂浆前,必须向监理方提交混凝土或砂浆施工配合比文件,并在搅拌机旁挂施工配合比牌匾,设立专人计量监控,监控人员不得离开搅拌现场,监理随时现场抽查,一旦发现搅拌
14、配合不合格,则视为质量事故,除责令其返工外,并视情节予以经济处罚。 5.18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厨房、卫生间、屋面的防水施工,在与物业公司交接房屋时,如发现有渗漏,将按每处处以500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5.19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必须签订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要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5.20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21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预留施工单位工程总价款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 5.22在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对该工程的质
15、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工程无质量问题后甲方将保修金无息返还给施工单位。第六条管理措施 6.1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或违法分包的,要求立即改正,并视具体情况对违规单位处2000-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要求立即改正,并视情况处以2000-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3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立即改正,并视情况处以2000-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3.1设计单位未按照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6.3.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
16、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 6.3.3设计单位未及时对设计文件的设计缺陷或其他问题作出处理的; 6.3.4现场服务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6.3.5有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的。 6.4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该罚款现金支付: 6.4.1监理单位驻工地监理人员未经允许随意调动的; 6.4.2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违背规范、标准的,降低工程质量的; 6.4.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6.4.4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或介绍他人分包施工的; 6.4.5因监理单
17、位原因造成工序未验收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6.4.6监理单位未及时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或未及时进行过程验收,对工程质量管理和进度管理造成影响的; 6.4.7有其他影响工程质量行为的。 6.5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处以2000-20000元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整修;情况严重的,要求停工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不予计算工程量,罚款和赔偿现金支付。 6.5.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6.5.2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6.5.3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在施工中不按配合比
18、搅拌的; 6.5.4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 6.5.5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6.5.6不按照验收程序进行过程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6.5.7建筑材料检测、复检弄虚作假的; 6.5.8不执行样板开路的; 6.5.9对于监理工程师或其他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未按时整改的6.5.10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隐患隐瞒不报的; 6.5.11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造成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的; 6.5.12现场管理人员不服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管理的; 6.5.13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6.6建设单位发现
19、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各专业管理人员存在以下问题时,有权终止该人员在该工程的工作,并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 6.6.1不能履行有效的现场管理职责,致使政令不通,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 6.5.10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隐患隐瞒不报的; 6.5.11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造成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不 健全的; 6.5.12现场管理人员不服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管理的; 6.5.13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6.6建设单位发现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各专业管理人员存在以下问题时,有权终止该人员在该工程的
20、工作,并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 6.6.1不能履行有效的现场管理职责,致使政令不通,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6.2违反管理制度被处罚三次(含三次)以上的管理责任人; 6.6.3工作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不过硬,造成不良管理和质量后果的; 6.6.4不服从统一管理,现场违章指挥造成不良后果的。 6.6.5施工单位多次不按合同约定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定,甲方有权勒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有权将其立即清除出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差,导致重大安全事故
21、的,追究其人员的相关责任。 6.7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对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认真做好以下监督检查工作: 6.7.1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1)检查监理单位项目的质量控制体系,落实质量控制人员。(2)检查监理单位监理准备工作质量。 (3)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手段,落实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4)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监理程序、监理办法是否满足质量管理要求并实施到位。 6.7.2监督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1)落实施工单位的质量计划。(2)落实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作业文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有可靠的技术保障措
22、施。 (4)审查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 (5)监督检查在工序施工过程中人员、施工机械、材料、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等状态,保证其满足工程质量的要求。 (6)审核有关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等的技术鉴定证书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7)对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如。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及试验报告、产品技术说明书等技术文件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记录。 6.8对工序的质量控制 6.8.1监理单位审核由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工序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等)、工序交接检查(自检)、隐蔽检查等记录。隐蔽工程
23、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签认,并 经甲方认可后方可隐蔽。 6.8.2对于重要及特殊结构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工程部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与控制,确保使用材料及工艺过程的质量。 6.8.3对于施工难度大的工程结构或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施工部位,监理人员进行跟踪检查,确实做到万无一失。 6.8.4对于监理单位提交的事故报告、质量缺陷处理结果及检验报告进行检查,严重的应报领导签认。 6.8.5建设单位将不定期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进行抽查。第七条附则 7.1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相违背,按上级规定执行。 7.2本制度自工 程开工之日实施。 7.2本制度自工程开工之日实施
24、。 第二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工程项目前期 第一条根据局里的年度建设计划安排,组织相关工程管理人员配合建设科对各工程项目的立项、资金、办理许可证及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第二条项目初步设计得到批准后,对完成的扩初设计进行审查,明确图纸施工范围及影响施工的现场因素等。 第三条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与设计单位不能相同)进行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图经确认无误后,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四条项目前期阶段,如审图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对图纸提出修改意见,设计人员需修改完善。施工图修改完善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二部分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 第五条工程项目如
25、需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的,公司配合相关单位组织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向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第六条配合建设科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进行图纸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 第七条配合建设科进行工程招投标。 第八条经市招标投标机构核准,公司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第九条 公司负责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部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工程会议制度 (一)图纸施工审查及技术交底会 工程开工前,组织市政、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部门参加图纸施工审查及技术交底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发给各有关单位;监
26、理部成员、施工单位项目班子成员要求全部参加会议,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把监理部成员、施工单位项目班子成员指纹输入指纹考勤机,以便于工程施工期间人员管理。 (二)工地例会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定期(每周一次)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参加单位及人员包括:总监及有关监理人员、业主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质检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工地例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各施工单位在例会前,应按照监理部要求编制计划,报监理、建设单位备案; 2.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
27、标及其落实措施。当下达的工程计划未完成时,相关施工单位应对未完成计划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说明,并提出相应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对项目资料的齐全、完整情况进行检查: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规定 (一)工程变更程序。一般工程变更由提议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三方协商一致后,分别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认可,由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需增加投资的重要工程变更必须经局纪委、建设科、城投公司、市政处、规划设计、监理等单位集体协商一致后,形成会议纪要,由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项目管理人员要从
28、严控制设计图纸的变更,避免发生决算超预算现象及施工单位谋取不合理利益。 (二)工程变更单填写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要求,做到表述准确、图示规范,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必要的附件等内容。 (三)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造价调整,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执行 (四)凡需签证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主动提交签证单,签证单位应说明发生签证的原因和依据、工程内容以及正确反映工程计量的简图和文字说明,然后及时报监理、业主代表进行现查验测,然后签证予以确认。现场签证必须有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五)工程签证必须在事件发生的同时办理(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在被签证
29、工程发生隐蔽前;否则均按放弃签证处理。 (六)累计变更使投资额超过项目总概算百分之三或十万元以上的,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工程报验及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一)工序验收 工序验收是对工程质量控制最主要的手段。工序完工必须报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未经监理检查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其工程量不予认可,必要时应进行返工处理。 (二)隐蔽工程验收 1.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隐蔽工程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将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报送项目监理部; 2.监理工程师会同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对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的内容进行现场检测、核查; 3.对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应签隐蔽工程质量报验申请
30、表,并准予进行下一道工序。 (三)分项工程验收 1.施工单位在一个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报验申请表,报送项目监理部; 2.监理工程师对报验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到施工现场进行抽检、核查; 3.对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确定质量等级; 4.对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由施工单位整改; 5.经返工或返修的分项工程应按有关质量评定标准进行再评定和签认。 (四)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初验。 (五)工程项目初验由监理单位组织,
31、局总工、建设、设计、质检、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交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局总工组织,局纪委、建设、设计、质检、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暂定工程质量等级。 (七)相关资料交由市政处备案。 第十三条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 (一)各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工程计划、实际完成情况及工程合同规定,计算和申请月度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必须严格按照江城投200923号文件规定的审批程
32、序办理,付款额应与月度实际完成并经计量确认的工程量相一致,且最终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比例。 (二)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实行申请制度,由各施工单位按当月实际完成并经计量的工程量,根据合同条款编制月度工程量报审表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当月30日前报监理部。监理部审核后转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最终审定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三)月度工程进度款支付材料: 1.本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具体包括企业商务标的总量、当月完成量、累计完成量等。监理单位对工程量的审核应附监理核定表,对各分项有增、删的,另单列核定表,不得在施工企业报审表中进行增删; 2.本月工期延误情况汇总表。对本月因各种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况进行汇总。所
33、有延误均应以监理、业方签证表为准,没有签证表的工期延误不予认可,工期延误之日起算,超过七天的工期延误申请不予签证; 3.本月设计变更及业主工程量签证汇总表,工程量的签证及设计进行的变更应在当月完成; 4.本月考勤汇总表; 5.项目资料情况检查表。由监理公司对项目部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进行检查,并确认。凡企业应具备的工程资料未跟上施工进度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 6.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需暂扣进度款时,由监理部提出扣款额度,报建设单位审定后实施; 7.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时,当月进度款停拨; 8.工程款发票必须经现场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局项目分管
34、领导、城投公司领导等签字,方可支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施工组织保证体系,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和编好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必须在工程动工前3天前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市政管理处备案。 (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将安全施工纳入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作好安全措施的日常安全巡回检查。 (四)施工单位对特殊工种的作业,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经施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报监
35、理单位审查后严格执行,并将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报建设单位、市政管理处备案。 (五)施工临时用电、用水及有关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六)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部、建设单位和市政管理处,并迅速按事故处理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过程责任明确、有章可循,提高工程进度,降低工程投资,实现最佳效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工程会议管理 第二条会议形式 工程调度例会、现场专题会。第三条会议内容 (一)工程调度例会 从工程开工起,每周五下午1。30召
36、开,参加人员主要有指挥部成员、各参建单位负责人。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本周的工程进展情况、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周施工计划。 调度例会内容整理、提报。凡参加会议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将本单位、部门在本次调度会上所提出的问题和涉及到本单位、本部门的问题,以及会议对其问题做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正式报工程指挥部。内容要完整、准确,由指挥部形成会议纪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下发各有关部门和参建单位,按纪要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准时完成。 (二)现场专题会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不定期召开现场专题会,参加人员指挥部有关人员和涉及到的施工单位负责人。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及时协调解决施工
37、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工程施工关键时期每天下午4点由指挥部负责召开现场专题会,处理好当天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为第二天施工做好准备。 第四条会议要求 (一)工程调度例会由项目办公室通知,若通知不及时或通知遗漏,一次罚当事人50元。 (二)在接到通知后,参会人员要准时到场,迟到者罚款50元/人,超过半小时以上或无故不参加罚款100元/人。 (三)指挥部各部门和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准备好汇报内容、严格落实会议要求。 (四)项目办公室要及时起草、下发会议纪要。 第三章经济签证管理 第五条经济签证是指因施工单位在施工设计图和施工合同之外发生的工程量需办理的签证。土建、安装工程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施
38、工,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结算。凡是在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项目,一律不得再另行办理经济签证。 第六条经济签证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依据,也是指挥部各管理部门进行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的凭证。施工过程中,凡是有需要办理经济签证的项目,各有关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办理签证手续,不办理签证手续一律不能纳入工程结算。 第七条经济签证手续必须在该项工程施工之前或施工同时办理,不得在工程完成之后补办。 第八条指挥部各管理部门,各项目负责人,对经济签证必须严格认真,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如果出现问题,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及其领导部门责任。 第九条经济签证条件 (一)在施工图设计范围外或设计变
39、更增加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二)在施工合同规定以外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三)由于甲方原因而造成返工或重复施工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四)由于设备加工、制造方面出现设备本体缺陷,造成土建、安装需要修理、返工、改造等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五)为满足生产需要,甲方在施工图和合同之外增加的项目而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第十条经济签证手续 (一)办理经济签证的项目,首先由主管部门填写经济签证单,由施工单位提报工程预(估)算,经有关部门会签,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施工。施工完成后,由工程监理或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经主管部门领导审定签字后交财务、预算组结算。 (二)凡属设计原因发生经济签证,
40、由各专业组填写经济签证单。由设计院出设计变更或设计联系单,要写清变更原因、内容以及必要的图样。 (三)凡属甲方原因造成返工、重复施工或新增工程量,由甲方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填写经济签证单。要写清原因、内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以及必要的图样。 (四)凡属设备本身缺陷发生的经济签证,由设备组负责填写经济签证单。要写清楚设备缺陷的部位,形成的原因,修补或改造的内容及工程量,并经设备制造厂家驻厂代表签字,没有驻厂代表的,要附有设备组与制造厂方联系的电传和电话记录。 (五)由于施工单位之间的原因产生的经济签证,由各专业组负责填写经济签证单。要写清楚发生的原因、责任方、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并经双方认定签字。 (六
41、)由于生产需要产生的经济签证,由各专业组负责填写经济签证单。要写清楚理由、内容、工程量并附有设计变更或设计联系单。 第十一条经济签证结算 (一)各专业组对经济签证单所填写的完工验收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要逐项进行核实,并按有关规定结算。 (二)属于甲方或设计原因发生的经济签证,一律按照签证项目的主体合同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结算。 (三)属于设备制造厂方的原因发生的经济签证,经各专业组审核签字后,转财务组从应付设备款中拨付。 (四)属于施工单位之间失误发生的经济签证,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各专业组审核签字后,从承担责任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回。 第四章工程协调管理 第十二条协调程序 (一)工程建设中,凡是需土建
42、施工单位处理的问题或遇到需甲方解决的问题(包括涉及安装、设计等),或是需安装单位处理的问题或遇到需甲方解决的问题(包括涉及土建、设备、设计等),都需反馈到项目办,由项目办负责落实解决; (二)凡涉及需设计单位解决的问题,都由项目办负责对外联络解决。第十三条协调方式 (一)以书面形式进行沟通解决。 (二)发生问题若不能马上解决或需解决问题在要求时间内未得到解决将会给工程建设造成严重影响。为尽快解决问题、明确责任,需采取工程联系单方式,以书面形式进行协调,使工作协调有追溯性。 第五章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验收项目 (一)财务、预算组。负责编制好工程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负责考核投资效果
43、,形成书面材料;请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工程投资正式审计报告。 (二)设备组、工艺组负责配合办公室做好工程资料归档工作。 (三)安全组负责完成环保、劳动安全卫生的单项验收,并负责完成消防单项验收。 (四)生产准备组负责完成生产准备工作和开车后生产实际情况总结的书面材料。 (五)项目办公室负责协调、收集准备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 2、施工许可证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3、环境评估报告及环保部门单项验收合格文件。 4、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单项验收合格文件。 5、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文件。 6、设备中标通知书。 7、投资与资金计划。 8、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做的投资
44、决算审计报告。 9、工程施工图、竣工图等其他文件。第十五条验收程序 (一)在各部门负责验收内容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后,工程指挥部要组织一次自验。 (二)指挥部自验合格后,由公司组织进行预验收。 (三)公司预验收合格后,请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对安全卫生及消防进行单项验收。 (四)在自行组织验收合格、需单项验收的工程已通过验收并有批准的验收报告后,由办公室起草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正式验收。 (五)项目办公室负责验收前的联络和验收期间的接待工作。 第六章工程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资料复印、下发管理 (一)项目办公室在收到各专业组移交的施工图和设备图纸、说明书后,蓝图在当天下发,白图应在三天内复印、下发完毕; (二)工程急需资料应加班复印满足工程需要; (三)由项目办移交的现场设计联系单和外来设计联络传真、设备组移交的设备资料和外来传真及各组室的工程联系单,要求在当天复印、下发完; (四)工程会议纪要及指挥部文件,均由项目办公室起草、打印、下发。接收和下发资料均要作好记录,资料的发放标准按工程图纸/资料发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一)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过程的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