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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检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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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制度 为保证公司生产产品符合水产品安全标准要求,加强公司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水平,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根据《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1、养殖基地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养殖产品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2、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标准。每年应当定期检测养殖用水水质,委托检测机构出具养殖水质检测报告,如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依法取得水域养殖生产许可证,并按核准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4、养殖生产严格按照养殖技术规范操作,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5、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6、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7、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8、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生产日期等。 9、公司养殖属生态养殖,不得投放饵料及药物,自觉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公司负责解释。 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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