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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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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精神,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建立党风廉政责任制 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在党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加强党风廉政教育 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政治学习、党组织活动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入贯彻上级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结合思想、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明确重要意义,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三、抓好廉政提示 纪检组长定期或不定期地把上级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制度、要求,书面或口头传达到党员领导干部中,做到警钟长鸣。 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1、纪检组每半年向机关工作人员、系统干部职工了解并征求对我局领导、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意见。 2、纪检组每年向基层民族、宗教部门了解机关工作人员党风廉政情况。 3、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举报信、电话,纪检组应及时落实处理。 4、坚持“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廉洁自律,争取四个做到 不坐超标准豪华小轿车,公务轻车简从; 不用公款装修住房,不用公款超标准多占住房; 不参加用公款招待的超标准宴会及文化娱乐活动; 不用公款出国、出省旅游。 六、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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