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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政务公开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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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纳税人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强化依法治税,实现公开办税、公正执法、公平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组织领导,规范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完善公开制度,推进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打造江苏阳光国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 第三条深化政务公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二)全面真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准确地公开办税事项和行政管理事项。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三)及时便捷。积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因地制宜,及时、方便、快捷地公开相关事项。 (四)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注重可操作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五)便于监督。公开的形式和范围应注重便于群众监督,创新公开载体,拓宽公开渠道,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公开的内容上力求全覆盖。包括对社会和纳税人公开的内容和对系统内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对社会和纳税人公开的内容: (一)部门职能类。公开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岗位职责及权限、税收服务承诺和工作规范、征收管理及税务检查规定等情况。 (二)执法依据类。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国家政策规定。 (三)规划计划类。税收工作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四)行政许可类。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受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以及税收法律救济等情况。 (五)办税程序类。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条件、方法、步骤等,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 (六)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对系统内公开的内容: (一)人事管理类。干部竞争上岗、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人事变动、教育培训、评先推优等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二)财务管理类。公开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年度预决算、财务经费收支情况以及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 (三)物品及资产管理类。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的立项及结果,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变更及处置等情况。 (四)基建管理类。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以及建设工程招投标、基建项目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等。 (五)后勤服务类。公有住房、车辆管理、办公用品管理、公务接待、后勤日常管理等。 (六)涉及干部切身利益的医疗、工资福利、培训、奖励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办理情况。 (七)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下列政务信息可以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审议待定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纳税人以不公开为条件所提供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六)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公开的范围上力求全方位。要按照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根据公开事项的不同内容和特点,因事制宜、灵活多样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在不同的层次和范围进行公开。 第九条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等,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媒体,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联席会、工作通报会,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等。 第十条对系统内干部职工公开采取的主要形式有。在内部办公网发布,召开局办公会、中层干部会、干部职工大会等不同层级会议公布,公文处理系统传递,编印信息简报,内部通报,下发文件等等。 第四章政务公开的主要程序 第十一条严格规范公开的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主动公开政务,并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 第十二条对于应当让纳税人和内部干部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必须说明理由,并报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通过各种载体及时告知公众。 第十三条除公开目录列举的内容外,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由向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发布。 第十四条公开内容的更新应根据实际情况,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指定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定期维护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强化政务公开内、外网信息交换,推动公开程序网络化进程。 第四章政务公开的时间和期限 第十六条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形式相适应,以不影响办事、决策和取得最佳客观效果为原则,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及时公开相结合。 第十七条临时性重要工作或突发性公共事件应依法及时公开。 第十八条除特殊情况外,公开的事项应在生效后5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务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办事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及时公开。 第六章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深化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有一名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第二十三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二)审议本单位政务公开的项目、内容、范围、形式; (三)检查、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四)每年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分别向同级党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五)协调和处理其他涉及政务公开的事宜。 第二十四条政务公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处理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协调本单位与上级有关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关系; (二)收集回复群众对公开、公示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检查、考核、促进基层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四)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每年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总结,提出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六)协调和处理其他政务公开工作的事宜。 第七章政务公开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党组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明确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各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局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把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按照省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系统的实际,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政务公开工作体系。 第二十六条建立政务公开评议评价制度。定期组织由特邀监察员、国税干部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通过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积极改进,认真整改。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审核制度。所有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范围、形式和时机等。建立预示制度,对涉及本单位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在决定和办理之前,应事先公开方案和议项,在充分听取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标准,定期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评议结果相结合,与评先选优挂钩,作为单位和个人考评、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推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明确纪律责任、处理依据和标准,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甚至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XX省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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