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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干线平交道口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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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省干线平交道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路域环境,保障公路行车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说的平交道口是指因需新增与国省干线公路相交的县道、乡道、XX县区、民宅、企矿单位专用公路及路口、过街路段路口及国道中间隔离带开设的平交道口。 第三条。需开设平交道口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按照规定向本辖区路政部门提交相关申请并审批后,按施工方案施工,坚决杜绝先建后批现象发生,对于违章私开道口的,辖区内路政部门有权制止其违法行为,同时按规定处以罚金并限期恢复其原貌。 第四条。县道、XX县区及大型厂矿专用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平交道口双向应按照gb5768.2.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中要求设置警示桩、警示标志、标线、前方路口预告牌及减速震动带,过街路段及城乡结合部还应增加设置信号灯及人行道标线。 第五条:企业厂矿、民宅等开设的平交道口除应设置警示桩、警示标牌等警告设施外还应在路口两侧设置挡墙,具体为:省道的高度不低于5砖高度,国道的高度不低于7砖 1高度,水泥着面,外刷黄黑相间的警示色,其宽度均为三七墙宽度。国道企业厂矿路口宽度不得大于15米,拐弯半径不得大于4米,民宅路口不得大于10米,拐弯半径不得大于2米。 第六条。新增的平交道口要保证公路两侧边沟正常排水,根据下列情形设置相应宽度的排水涵管并定期清理管内淤泥。 边沟宽度5米内设置不少于2根直径1米的涵管,宽度10米内的不少于三根直径1.2-1.5米的涵管,宽度10米以上的应按其比例排放直径1.5米以上的涵管,或者设置符合该路段通行荷载的桥梁,在设置是还应考虑排水流向。埋设的涵管应符合安全要求,应结合路口使用年限和承重要求设计。 第七条:国省干线公路两侧过街路段新增平交道口的,应按照其路段风格进行设置并与其一致, 第八条。因需改扩建或前期没有审批手续的,在改扩建前应按照此制度中要求到辖区路政管理机构进行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同时设置相关警示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新增平交道口需砍伐公路用地内树木及花草的,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采伐手续并交纳相应赔(补)偿费。 2第十条。新增平交道口在设计时要保证有效安全视距,同时还要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XX市非公路标志》等相关规定控制该路段非公路标志的数量。 第十一条。在国道隔离带上开设平交道口,原则上不予审批,确需开设的应遵循设置合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同时还要在双向加设预告标牌和示警桩、震荡减速带等,具体按照gb5768.2.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 第十一条。申请人有义务与责任保证道口安全警示设施的完整与清洁,应定期对所有示警设施进修维护,对缺失的应及时补换。 第十二条。新建、(改、扩)建的国省干道,在没有验收前不受理增设平交道口行政许可的申报。 第十三条。各级路政部门应搞好本辖区路域巡查,对辖区内的平交道口应有台账记录。同时会同当地公路部门做好施工中监督及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路政人员应严格执法、定期巡查、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一经发现将按有管规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1、许可申请项目位置填写准确。 2、平面图将半径70米公路两侧控制区内的公路设施及非公路设施、过街路段的房屋建筑等,标注清楚准确。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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