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办公室小汽车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职责
1、驾驶员必须服从办公室的管理,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2、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及保洁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3、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不违规,不受处罚。若完全因驾驶员的责任导致的罚款,公司一律不准报销。
4、未经公司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小车外借,不得以任何理由公车私用。
二、车辆加油的管理
1、车辆加油一律使用油卡加油。驾驶员(包括公司领导)每次用油卡加油后,在加油站出具的加油单据上签名后交办公室备存。
2、车辆外出途中急需加油,驾驶员可用现金加油,但加油发票上必须注明车辆去向,并由安排车辆外出的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3、建立小车油耗、修理费台帐。每月底上报综合部,出现异常要进行分析整改。
三、停车费报销的管理
驾驶员外出办事的停车费,由用车人填上停车日期、停车地点;若驾驶员单独外出办事,则由驾驶员本人填上停车日期、停车地点。
四、车辆过桥费、养路费、保险费缴纳的规定
车辆的过桥费、养路费及车辆的保险费实报实销。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车辆出险后的理赔手续由办公室负责与保险公司联系办理。
五、车辆的维修管理
1、新购置的车辆,必须做到50000公里无修理费用。
2、驾驶员根据车辆的行程,定期进行
一、二级保养。
3、驾驶员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车辆损坏,必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确保公司损失降到最低点。
4、驾驶员完全因个人违规驾驶,导致车辆损坏及他人伤亡,其全部损失在剔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外,其余部分由驾驶员本人赔偿(事故责任以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裁定的结论为准)。
5、车辆的正常维修须提前将报修项目、需更换部件和维修价格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
第二篇:机关小汽车管理制度小汽车管理制度
本着方便工作,服务局机关的原则,根据统计局局机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1、局公务车主要是保证全局工作正常运转,按先急后缓的原则,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并由司机做好出车记录。
2、个人因私需要用车的,需在车辆无公务活动的情况下,向办公室申请,经请示分管局长同意,办理用车登记手续并交纳用车费用后方能用车。局干部职工子女入学,负责免费送一次。股室和个人用车,通行费、过境费、司机在外住宿和用餐等费用由用车人员承担,另按行驶里程收取汽油费,油费标准为每百公里100元。
3、小车维修养护、配件和内饰的更新购买,由司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长同意,由办公室开出《小车修理配件更新通知单》并协同执行。修理商凭开具的通知单与局办公室结算费用,未经审批和未开通知单的费用由司机自己承担。
4、小车在未出车的情况下需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外出和停放。无故不服从安排的一次扣工资50元。
严禁私自外出或借给别人,发现一次,扣工资200元,并承担相应费用,造成事故的,由司机负全部赔偿责任。
司机要爱护车辆,安全行车,出车前要检查车辆的安全性能,确保行车安全。每次出车后,要对车辆进行清洗和基本维护检查,保持车容整洁,车辆无故障。
5、因司机违规造成行车事故的,司机承担赔偿总费用的20%;因违规行车而罚款的,司机承担罚款的50%。
6、司机出县补助和过境费用根据出车记录,由办公室审定后领取和报销,其他福利待遇年终由局长办公会确定。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长办公会另定。
第三篇:XX省小汽车管理办法【发布单位】
82202
【发布文号】
黔府[1989]98号【发布日期】
1989-08-01【生效日期】
1989-08-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小汽车管理办法
(1989年8月1日黔府〔1989〕98号)
为了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抑制需求膨胀,实现增收节支和清廉从政,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小汽车的定编
一、
一、配备小汽车,原则上必须是县级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低于县级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因生产、业务工作需要,经当地政府同意或同级计委批准,也可以配备小汽车。
二、
二、小汽车编制数量。县级企业、事业单位配备一至二辆;地师级企业、事业单位配备三至七辆。少数单位确有实际困难,必需超过上述定编数的,报经同级计委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小汽车编制。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小汽车的定编,可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计委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
三、省属以及中央在省企业、事业单位小汽车的定编,由省计委负责审批;地、州(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小汽车的定编,由各地、州(市)计委负责审批。
四、
四、省直机关小汽车的定编和管理,仍按黔府办〔1986〕42号文件执行,即分别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审批。
小汽车的分配计划
五、
五、小汽车分配计划,根据每年国家计委和物资部分配我省的车型和数量,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由省计委负责编制分配方案,在征得省财政厅、控购办同意后,逐级下达。
六、
六、中央各级部门直接分配在省下属单位的小汽车,凡带有资金和有编制的,可以纳入地方计划统筹安排。
七、
七、分配小汽车,原则上以大、中型企业为主;行政、事业单位确属需要,资金落实,又是在定编范围内的,可以适当考虑解决,但车型从低不从高。
八、
八、计划部门在分配小汽车时,必需会同财政部门严格审查购车资金是否正当。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原则上不购计划外小汽车;企业和使用自有资金事业单位,首先在计划内购车,计划内确实不能解决的,再考虑购计划外小汽车。事业单位使用自有预算外资金购车,必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企业购车,只能使用后备基金或奖励基金,如属更新车辆(必需是相近类型的车辆)可使用更改基金,不得占用税款和生产发展基金。
小汽车的专控审批
九、
九、列入专控审批的小汽车,包括新购小轿车、吉普车(不含BJ1
21、222吉普),16座以下的旅行车,工具车,以及用于更新、过户、馈赠的车辆。
十、
十、小汽车的专控审批,应坚持集体审批制度,做到审批制度化。各级控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公开办事,增加专控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把专控审批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下。
十一、十
一、凡购买小汽车的单位,必需逐级申报,省控购办汇总进行初审,认为符合专控规定和购车条件,即列出清单,附上必要的说明,移送省控购领导小组成员协调办公室,再提请省控购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控购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会务工作由省控购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负责,会后撰写会议纪要,省控购办凭会议纪要办理专控手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等到召开控购领导小组会议审批时,可以灵活变通,直接报省控购领导小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同意,控购办据以办理专控手续。
十二、十
二、单位申请购车,只要有计划部门按规定下达的小汽车编制和分配计划(购买计划外小汽车要有省计委发放的“准购证”),车源落实,资金正当,不负债,不欠税,业务工作需要,符合专控有关规定,控购机关应予批准。
十三、十
三、未经控购领导小组批准、控购办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购车的,都是违纪行为,银行不得付款,供货单位不得供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验证,车管部门不得入户,石油部门不得供油。
十四、十
四、为了切实做好小汽车控购工作,由省控购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牵头,计划、控购、物资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对控购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协调,共同把好小汽车定编、计划分配、控购、入户等关口。
小汽车的供应
十五、十
五、XX省机电设备公司是国家核定的我省经营小汽车的唯一单位。各有关单位购买小汽车,一律由省机电设备公司供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销售或供应小汽车。
十六、十
六、XX省机电设备公司要严格遵守小汽车销售管理规定,销售每辆小汽车,必需有购车单位出示的控购机关的批购文件,否则不予供货。
十七、十
七、车辆管理部门对计划内分配的车辆,清理出来的车辆和没收的车辆核发牌证,凭省机电设备公司开具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发票及控购机关的证明办理;对计划外小汽车核发牌证,凭省机电设备公司的发票和控购证明办理。
奖励与惩罚
十八、十
八、计划、控购、物资、车辆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为政清廉,秉公办事,作风正派,以实际行动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对在小汽车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工作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以权谋私、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十
九、对不经批准,擅自购车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和《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予以从严惩处,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该给纪律处分的给纪律处分。
二
十、二
十、对利用专控小汽车进行买空卖空、倒买倒卖,从中牟取暴利的,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除给予经济制裁外,还应依法追究其他责任。
二十一、二十
一、对没有控购机关的批购文件,小汽车供应单位擅自售车的,除没收销售利润外,还要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XX市人民政府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办事指南XX市人民政府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办事指南
市定编办收到下列申请单位材料后,按《XX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统一上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理由,退回申请单位。
(一)行政、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中央及省驻珠海单位(行政)申请定编或增编小汽车,需提供:
1、申请函;
2、市、区人事部门批准编制文件(《关于xx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复印件(社会团体提供政府或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填写车编表-3.
(二)国有企业申请定编或增编小汽车,需提供:
1、申请函;
2、提交本单位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3、管理人员明细表;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填写车编表-4。
(三)内联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国有资产占51%以上)企业申购小汽车,需提供:
1、申请函;
2、提交本单位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3、管理人员明细表;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填写车编表-4。
(四)报废更新小汽车,需提供:
1、公安车管所机动车被盗或注销档案通知(如车辆被盗提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资料和保险公司赔款单);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五联;
3、报废车辆的定编证、行驶证复印件;
4、填写车编表-7。
(五)过户更新小汽车,需提供:
1、书面申请过户理由;
2、原车辆定编证;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过户给私人需提供私人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
5、填写车编表-6。
(六)领取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需提供:
1、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七)遗失定编证补发,需提供:
1、单位书面申请;
2、行驶证复印件;
3、填写车编表-18。
(八)遗失批文补办,行政、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需提供:
1、单位书面申请;
2、市、区人事部门批准编制文件(《关于xx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复印件(社会团体提供政府或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3、填写车编表-3;
4、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需提供:单位书面申请;本单位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管理人员明细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5、填写车编表-4.
(九)车辆定编证年审。从每年的3月1日开始,按车辆年审同月进行,即车辆在市公安局车管所年审前办理。
(十)审批和办结期限。报废更新、过户更新、补办定编证、定编证年审,备齐资料提交申请时即可办理。未配定编车辆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定编或增编,在收齐材料后报省办审批,14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可办理完毕。
(十一)微型厢式车的定编管理
微型厢式车纳入定编管理,按定编小汽车审批程序报省政府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
(十二)市定编办每年对《定编证》进行复查审核。合格的在《定编证》附页上加盖年度定编年审章。
(十三)根据粤办发[1997]14号和粤府车编函[2004]7号文精神,定编单位原则上只准购买价钱在25万元以内的小汽车(含旅行车、吉普车、小轿车)。如因特殊工作需要购买25万元以上的小汽车或购买进口小汽车,由各申购单位写出申请专函并填写《XX省购买进口小汽车及2.0升和25万以上小轿车专项审批表》(车编表-25)报省政府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注。您所提供的复印资料必须用b5纸复印。
办公地址:市政府大院5号楼920、921室
接办人:黄建林周曲湘
电话:22192682228257传真:2228257
第五篇:XX省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发布单位】
80802
【发布文号】
XX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日期】
1989-06-12【生效日期】
1989-06-1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
(XX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89年6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小汽车定编管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增长,坚持勤俭建国,清廉从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小汽车定编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含标致型)、旅行车(二十个座位及以下)、吉普车、小型旅行车(厢货)、121型车(带棚)和零点七五吨及以下的轿货车。
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所管理的小汽车按用途分为。领导用车、公务用车、业务用车、生产专业用车、特种专业用车。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政府授权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第六条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凭“XX省汽车编制检查证”有权检查各单位的小汽车编制,各单位应接受检查。
第二章配车原则和标准
第七条第七条省级领导干部配车标准,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执行。在职厅级干部(包括中直、省直、地市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同级干部)二至四人配备一辆小汽车,一律不准配专车。兼职的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由主要任职单位配车,其他单位不配车。
离退休厅级干部八人配备一辆小汽车,已发小汽车乘车费的单位,不再配车。
第八条第八条厅级机关(含事业单位)除领导干部按人数配车外,其他人员按编制配备公务用车,原则上每百人配备一辆车。部、委、办、厅、局内部的处、室不准单独配车。地、市领导机关,工作量大的,可增配二至三辆公务用小汽车。
地市所属局(处)级单位不配备领导干部用车,可配备一辆公务用车。
县级领导机关只配公务用车,不配领导干部用车。县委配备三至四辆;县政府配备三至五辆;县人大XX县区政协各配备二辆;县纪检委配一辆。县属科级机关和乡镇机关,确属工作需要的,可配备公务用车,但应从严掌握。
第九条第九条企业单位业务用车应从严控制。大、中型企业可配二至三辆,小型企业原则上配一辆。
第十条第十条银行、保险、地质、测绘、电力、邮电、油田、矿山、防火、防汛、环境监测、安全监察、交通稽查、科普、液氮及化学辐射等单位,可配备生产专业用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专业用车,不按定编管理,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严加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新成立单位符合配车标准的,视财力情况,车辆逐年配齐。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公务、业务用小汽车,不准购买高级轿车。生产专业用车,可购买吉普车或旅行车,不准购买小轿车。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部门应严格按批准的车种、车型购车,未经批准,不准更改车种、车型。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严禁公款购车、以个人名义申请牌照。
第三章定编审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中直企事业单位和省直部门所属各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其归口主管部门或主管厅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汽车定编办公室批准;地市领导机关的小汽车编制,由行署、市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汽车定编办公室批准。地、市、县所属单位和公务、业务、生产专业用小汽车,由行署、市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查批准;小汽车编制冻结期间,由行署、市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查后,报省政府汽车定编办公室批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申请车编的单位,应按审批程序提出申请报告,填写《申请汽车编制报告表》,其内容包括:单位级别、机构性质、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工作任务、现有车辆情况、购车资金、车源及申请车种、车型。新成立的单位,应附上级主管部门和编委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各级汽车定编办公室应严格审查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和《申请汽车编制报告表》,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审批,应加强与控购办公室的联系,沟通情况。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发给《汽车定编证》和《汽车定编批准通知书》,分别通知控购办、物资、公安、交通及石油部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购置新车的单位,应凭汽车定编办公室发给的《汽车定编证》及《汽车编制批准通知书》到控购办公室办理《专控商品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凭《准购证》到银行办理购车拨款手续;凭《汽车编制批准通知书》和《准购证》到物资部门购车;凭《汽车定编证》、《汽车编制批准通知书》和《准购证》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凭《汽车编制批准通知书》、《准购证》、《机动车行驶证》到交通部门缴纳养路费;凭《汽车编制批准通知书》、《准购证》、《养路费缴讫证》、《机动车行驶证》到石油部门办理供油手续。
上述手续,不得逆向办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国外赠送的小汽车,属于定编管理范围的,须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国际组织赠送的,由国家部委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赠送的,由省经贸厅审核;外国个人赠送的,由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华侨赠送的,由省侨务办公室审核,然后报经省政府批准,由汽车定编办公室列入一次性定编。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小汽车编制,应有企业章程、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营业证书及进口小汽车审批文件,由汽车定编办公室办理一次性定编。
第四章报废更新转籍过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凡达到下列报废标准之一者应及时申请报废:
(一)累计行驶五十五万公里;
(二)使用十三年或大修二次,无修复价值;
(三)耗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十五;
(四)大修费超过新车价格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车型老旧,无配件来源;
(六)排污量、噪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汽车报废需更换新车的单位,应持原《汽车定编证》和公安部门技术鉴定、金属回收部门的证明,重新按汽车定编审批程序办理车编手续。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有车编的单位,不准将在编的小汽车擅自转让或变卖给无车编单位;购置在籍小汽车,购置单位必须有空编,并应及时办理车编手续。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旧车转籍过户,转入单位应有车编,并应持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技术状况鉴定和控购办公室的审批意见,到汽车定编办公室办理车辆手续。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依法裁决以小汽车顶债的,原单位的车编收回,接收单位属于定编管理范围的,应到汽车定编办公室办理定编手续,按一次性定编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凡属一次性定编的小汽车,不准更型、转籍、过户。
第五章车辆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汽车定编办公室负责小汽车的定编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汽车定编管理的规定。
(二)按照配车标准,核定小汽车编制,审批新增加、报废和过户的小汽车。
(三)负责小汽车定编管理和复查整顿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健全小汽车的编制档案。
(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超编和违纪购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各级汽车定编办公室和控购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各级汽车定编办公室,应加强本地区的小汽车定编管理,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汽车定编证》由用车单位保管,不准转让。如有丢失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各级汽车定编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定编档案卡,小汽车变动时,及时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省直各主管部门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准向所属单位下达小汽车编制。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单位撤销和企业破产、拍卖的,小汽车编制应收回;单位合并和企业被兼并的,小汽车编制应重新核定。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特种专业用车必须到国家指定的工厂购买,不准涂改特种专业标志或拆除车内特种装置,改为领导、公务、业务和生产专业用车。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对用公款购车落个人牌照的车辆,一律没收,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对无车编、无《准购证》购买的小汽车,予以没收。对有车编、无《准购证》购买的小汽车,处以购车款10-50%的罚款。对有《准购证》无车编购买的小汽车,不符合配车标准的予以没收;符合配车标准的处以购车款10-50%的罚款。对有车编无《准购证》和有《准购证》无车编证,符合配车标准的车辆,由汽车定编办公室和控购办公室共同处理。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一次性定编小汽车更型、过户、转让的,处以车价20-40%的罚款,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不按批准的车种、车型购车,擅自提高档次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由汽车定编办公室将车辆调出。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凡未经汽车定编办公室和控购办公室批准,擅自将在编车辆卖出、转让的,车编作废。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擅自将特种专业用车,改为领导、公务、业务或生产专业用车的,按无车编车辆处理。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各级汽车定编办公室和控购办公室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规定。过去省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时,执行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21页 共21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