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XX县区有庆镇第一中心小学 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廉政谈话 1、谈话对象 新任命、当选、聘任的担任中层领导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谈话内容 (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2)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要求。 (3)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3、谈话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 二、诫勉谈话 1、谈话对
2、象 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告诫教育的中层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适用情况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在工作中搞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个人或所负责的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 (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3、情况。 3、谈话内容 (1)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2)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4、谈话方式 采用个别谈话方式。 三、谈话的组织及有关要求 1、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工作由校纪检负责并组织实施。 2、对校级干部谈话由支部书记主持。中层干部谈话由支委成员主 持。 3、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4、诫勉谈话时,谈话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5、诫勉谈话后,对被证实反映不实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应当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用适当方式给予澄清。 6、诫勉谈话后,应当用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改正问题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 7、进行个别谈话时,谈话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8、谈话记录由组织实施谈话的部门留存,必要时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9、谈话人、谈话对象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于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