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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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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向本局申请复议的,办公室应当受理: (一)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

2、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登记收到时间及申请人的情况。对不予受理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填写不予受理审批表,拟制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公章向申请人发出。对应当受理的,在收到申请书后三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批示。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自 收到申请书副本或

3、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六条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将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入卷。申请人、第三人请求查阅上述材料,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允许,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应当将这一规定呈报局领导。本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机关文件送达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八条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

4、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申请人提出申请或法制工作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也可以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 第九条申请人对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时要求听证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组织听证。重大、复杂案件,经主管局领导决定,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条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应提出具体意见,填写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主管局长审批或局领导集体讨论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

5、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在依法决定撤销或变更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报局长批准,在一个月的时限内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第十五条应当及时依法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六条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将行政复议案件的材料立卷归档,实行一案一卷。 第二篇:市水务局行政复议制度市水务局行政复议制

6、度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水行政行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工作程序,明确办案人员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XX省行政复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系统内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水务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水务局是本系统行政复议机关,局水政法规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的具体事项。 第四条水政法规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

7、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第五条水政法规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 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水政法规处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复议案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受案条件,对表述不清或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字迹不清等应进行核实。 (一)对不符合复议申请条件,建议不予立案的,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在5日内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在5日内送达申请人; (二)对不属于本复议机关受理的,应在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

8、内转送有关的复议机关;对当即可以确定不属于本复议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三)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报主管局长审批,及时立案。 行政复议申请人如无书写能力,办案人员应当当场制作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的要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及联系电话等。 对有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的,办案人员应审核其委托书和委托事项,如手续不健全,应告知其补全。 第七条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员应在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有第三人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收到案卷后7日内通知 第三人参加复议。如第三人有复议要求或提出相关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告知其在7日内提交。 第

9、八条被申请人应自接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答辩书,一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办案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条水政法规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办理复议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 (二)申请人对认定事实有异议的,应当面复核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并对原卷证据进行质证; (三)对证据复核,应围绕争议焦点重点审查证据来源,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其可靠程度; (四)对复议申请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复议要求,办案人员应逐项进行核实并做出回答,

10、对提出与案件有关的反证,应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复议期间,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查阅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辩、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及时做出安排。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 的,办案人员应责成申请人写出撤回申请书,并制作笔录,填写行政复议终止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在7日内开具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办案人员接到被申请人的答辩后应于30日内对案件办理完结,如案件复杂或复核量大,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 第十四条办理完结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填写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五条水政法规处对无异议的案件,应及时

11、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第十六条当事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则由办案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即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由办案人员写出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并对案件卷宗归档。 第十八条重大、疑难、案性复杂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市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按多数人意见作出。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行政复议工作制度1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对申请行政复议人员,由法制办指定人员接待,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的申请要及时接收,

12、口头申请的要及时作好笔录,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详细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并认真审查行政复议受案条件。 二、受理立案制度。案件承办人应依照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在收到申请的5日内下发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经法制办主任审查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经法制办主任审批后,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调查取证制度。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承办人进行调

13、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要在证人证言及收集的其它相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四、审理制度。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 2、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报法制办主任审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 3、在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填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经说明理由,报法制办主任审定。同意撤回申请的,终止对该案的审理。 五、听证质证制度。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按照规定

14、以及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会,由2至3名行政复议人员作为听证人员,对有关证据、依据进行核查、质证,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并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可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六、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对于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抵触情绪严重的行政复议案件,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建议争议双方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经审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终止案件审理。 七、行政复议决定审签制度。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县法制办主任审核后,呈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八、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制度。县政府XX县区政府法制

15、办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当事人自行领取外,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代为送达,并要求其所在单位在送达后将送达回证及时返回复议机构附卷。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 九、复议案卷归档制度。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案卷承办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整理存档案卷材料,年底按一案一卷的原则和行政复议案件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归档。 第四篇:市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一)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环

16、境保护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复议: 1、对缴纳排污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中止或吊销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 2、认为环境保护部门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4、对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消的决定不服的; 5、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6、认为环境保护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

17、务的; 7、认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8、认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除外。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四)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

18、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对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八)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

19、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九)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十)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篇:国外行政复议制度一、国外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各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概念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并

20、不一致,不仅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即使是同属一个法系,英国和美国不一样,法国和德国不一样。 (一)概念 行政复议并不是国外行政法的概念,而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理论总结。德国的行政复议称为异议审查,它由“申明异议”和“诉愿”两部分组成。 在日本,行政复议称为行政不服审查,又叫行政不服申诉。日本的不服审查制度包括“异议申诉”、“审查请求”和“再审查请求”。韩国的行政复议称为行政诉愿,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都可以依法向原处分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 在法国,行政复议称为行政救济,包括善意救济和层级救济。善意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

21、行政机关申请的救济;层级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的救济。在美国,行政复议是请求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美国的行政复议包括部长救济和裁判所救济。 (二)复议的范围 各国复议范围一般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立法行为、国家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如根据美国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日本行政不服审查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处分、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作为行为以及国家公务员对违反其意志给予的降薪、降职、休职、免职或其他明显的不利处分或惩罚处分。在韩国,公民对因中央或地方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或消极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除法律另有规

22、定外,都可以提出行政诉愿。但对总统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提出诉愿请求。法国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较宽,它包括所有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的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 (三)复议体制 各国的复议体制并不相同,有的实行一级复议制,有的实行两级复议制。一级复议制是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济,不能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目前,多是国家都采用一级复议制,如美国、法国、韩国、奥地利等。二级复议制是指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再复议。实行

23、二级复议制的国家有德国、日本、西班牙等。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采用两级复议制。 (四)复议的管辖 管辖是指哪一类行政争议应当由哪一级机关进行复议的权限分工。各国关于管辖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由原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管辖;有的由上一级机关管辖,还有的是由专门的机关管辖。在日本不服申诉的管辖根据不服申诉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在韩国,诉愿管辖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但对国务总理、各部部长或者总统直属机关的行政行为,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管辖。在法国,善意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原机关管辖,而层级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英国根据行政争议性质的不同,由不同性质的行政裁判所管辖或者部长管辖。 (五)复议的审理方式 多数国家在审理方式上一般采用书面审理的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采用书面审理的国家有日本、韩国、奥地利等。在韩国,诉愿裁决应当依据书面材料作出,必要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口头陈述作出。但是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没有书面审查原则的限制,复议机 关可以进行调查。如英国行政裁判所在当事人的参加下可以进行现场调查,全部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显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等。第15页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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