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三位一体”评议制度填补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盲区” 建立“三位一体”评议制度填补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盲区” 人大代表,是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其职责是做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反映民声、民意和要求,为人民排忧解难,并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质询等项职权。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最为直接、最为具体的象征,人大代表的称号有着至高无上的荣誉,更重要的是具有神圣的使命和社会责任。然而,在近年来的媒体新闻报道中,一些人大代表违法乱纪的案例此起彼伏,屡见不鲜,其负面反应不可忽视:桑粤春涉黑贪污,胡作非为;王廷江扰乱秩序,殴打空警;侯建军故
2、意撞人,致死人命,还有的贪污腐败倾吞巨款,转移资金移民国外,有些高级领导干部受贿堕落等等,在社会上都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也给人大代表的称号抹了黑。他们之所以胆大妄为,置宪法和法律于不顾,除了自己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外,更重要的是认为自己有政治资本,正如桑鄂春叫嚣“我是全国人大代表,你们敢把我怎么样”。在他们眼里,人大代表的身份和责任异化为规避风险、违法作恶的一个护身符,一把保护伞,一顶红帽子。 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人大代表拥有监督质询“一府两院”的权力,那么谁来监督人大代表呢。尽管在代表法中提到“代表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但长期以来在法律和相关制度上一直没有对代表的监督形式
3、、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以及监督处理做过专门的具体规定。人大代表选出后,在五年的任职中几乎都不向选举单位和选民述职,大多数代表也不向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团述职,同时人大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去考核和评议代表,这就造成了原选区、原单位和人大本身管理监督的“两空”地带,我们说,造成对人大代表管理乏力、监督“盲区”的原因很多,但制度不健全、机制不完备是其中的主要焦点。 为了解决对人大代表的有效监督,建议: 首先,严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的“入口关”。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个层面,代表候选人要与选民近距离“见面”,认真接受群众和群众代表的认定和审查;根据代表的具体情况资格审查要有所侧重,特别是对于权力机关、经济领域的代表候
4、选人要相应扩大选民的认知度,通过层层把关,慎重选择,使选举工作真正体现民意,实现民主;也使代表在当选之初就体会到本身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要至少接受三次考评,实行人代会、人大常委会、选区选民“三位一体”的履职评议制度,解决监督乏力的机制问题。即:对如何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本人的现实表现等方面的情况,选择一定比例的代表向大会期间分团述职,定期接受组织的评议;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述职,定期接受人大常委和群众代表的评议;向原选区和选举单位述职,定期接受选民和选民代表的评议。 第三,进行代表履职的评议考核,一是需要在地方权力机关建立常设的人大代表监督工作委员会,人员可由专
5、职人大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对代表评议考核的宏观管理,组织人大代表在会议和闭会期间的述职及其评议工作,代表地方权利机构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彼此联系,同时定期或不定期的到代表单位和选区了解和考察代表的在职表现,并将考察到的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从而体现对人大代表监督的组织规范性。二是由届期代表团负责组织对人大代表的日常评议活动。鉴于人大代表数量庞大,由地方权利机关直接组织代表接受选区群众的评议监督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在具体操作中,可以授权各代表团,在届中组织代表向选区群众或群众代表进行述职,接受群众的评议考核,对评议结果及时向人大监督机构反馈。三是要真正体现评议监督的全面性和实效性。通过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和选区群众“三位一体”的监督链条,使地方权力机构及时了解掌握人大代表在“工作圈”、“社会圈”、“代表圈”的行为,增强人大代表的履职意识,密切代表与选民的关系,来规范代表的行为。结合评议结果,应当建立起相应的推荐问责制度、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奖惩制度、淘汰制度等等,做到及时清除不合格、不作为、不履职的代表,以维护权力机关的声誉,保障代表的整体素质和质量。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