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鉴定 1、事故分类 (1)按伤害方式分类: 物体打击伤害 提升、车辆伤害 机械伤害 起重伤害 触电伤害 淹溺灼烫 火灾伤害 高处坠落伤害 坍塌伤害 冒顶片帮伤害 透水伤害 放炮伤害 火药爆炸伤害 瓦斯煤尘爆炸 其它爆炸伤害煤与瓦斯突出伤害 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2)事故级别划分 a.轻伤,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品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或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 b.重伤,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的伤害。
2、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或经济损失在5001-10000元。c.多人负伤事故,指一次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负轻伤5人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01-150000元。 d.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01-150000 1元。 e.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50001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f.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上。 二、事故调查与处理 1、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75号令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发生伤亡事故都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调查,搞清
3、事故情况和性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 2、严格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调查、处理、结案。发生重伤事故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多人负伤和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公司安全质量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或集团公司参与调查、处理、结案。(2)发生因施工生产影响造成外围人员死亡以上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险性以上等级事故,以及分包工程的外部劳务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都必须在6小时以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3、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人员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
4、安全质量部牵头调查、处理、结案。 2 4、交通安全事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5、机械设备事故由设备物资部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1、责任划分 (1)直接责任者。指与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 (2)主要责任者。在事故责任中,对事故发生居于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人。 (3)领导责任者。长期忽视安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蛮干乱干,对员工不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对事故隐瞒不报,不认真消除事故隐患等造成的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次要责任者。指对事故不是直接和主要责任,但负有一定责任者。 2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者 (1)员工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伤亡以上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章驾驶,致人死亡,或造成重大伤亡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3)干部违章指挥,员工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 3任者。 3、对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施工操作规程,不采取有效措施排队事故隐患,或者录用“三证一书”不全的外部劳务队伍,或者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诸多不安全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
6、济损失的,按下列原则给予处罚: (1)发生一起轻微事故,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学习,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进行罚款。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2)发生一起一般事故,轻伤3-10人,或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
7、交安全质量部一份,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上岗证。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 4f.凡单位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200元,对分管安全领导罚款1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3)发生一起伤亡事故,轻伤11人以上,或重伤3-10人,或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1-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责任人
8、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操作证 b.负主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 c.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 d.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e.凡发生一起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5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300元,罚安全员1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4)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死亡3-9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50000元以上的,按以下
9、条款进行处罚: a.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3%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b.负主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2%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5c.负领导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1%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 d.负次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 e.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8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500元,罚安全员300元。取消该单位
10、所有安全奖。 f.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给予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200元罚款。 (5)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死亡10(含)以上,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建议对所有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各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按第(4)款的二倍处罚。 (6)凡重大员工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员工反应强烈的,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处理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均要在以上条款基础上加重处罚。 4、对交通安全事故和责任人处理由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处罚 1、对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单位处罚 (1)发生一次负轻伤5人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1
11、万元。 6(2)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2万元。(3)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4万元。(4)发生一次3-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5万元。(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6万元。 2、对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1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 3、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凡分包工程的地方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对总包单位处以罚款,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3万元。 4、因违
12、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安全,发生行车和航行险性以上事故处罚单位,发生险性事故的,对单位处以罚款3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处以罚款5万元;发生重大事故的,对单位处以罚款10-15万元。 5、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处罚单位,单位发生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处以罚款1-5万元。 6、对安全机构不健全,日常安全工作业务无专人负责,不按规定时限向公司业务部门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报表的单位,由安全质量部下发通知转交公司财务部,取消该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奖,并处以单位罚款1-5万元。 7 7、对出现未构成责任事故等级,但造成极大社会影响或上级、业主、监理等通报的安全事故单位,处
13、罚责任单位1-5万元,罚主管领导1000-5000元。 8、隐报、谎报安全事故或打击报复事故举报者,根据情节轻重,除对项目经理部责任领导处罚100-5000元外,建议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专职安全员处以100-1000元罚款。 8 第二篇: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努力遏制恶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规范东北分公司对生产安全
14、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食物中毒、急性工业中毒、火灾等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事故报告、应急、责任追究、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项目的责任。对事故项目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
15、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局部停工)整顿等。 二、事故报告工程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严格按照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3.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它情况。按要求填写事故报告书,进行事故统计、分析,编制事故统计报表。 三、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项目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 险,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抢救,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16、产损失。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主要领导,必须立即 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等需要挪动、改变事故现场状态的,应做出标记、绘出现场简图并作出文字或图片记录。 四、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主要安全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者,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予责任者500010000元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
17、生产隐患拖延整改或拒绝整改而造成事故发生的。 4.发生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厂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责任者20006000元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第十四
18、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责任者5002000元经济处罚。 1.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 2.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计算错误和违反施工方案报审程序,未进行审批和专家论证,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3.违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租赁国家明令报废、掏汰的破旧老式机械,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条对严重未遂事故,应认真调查分析、查清原因、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任人5003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权限 1.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安全部做出处理决定。 2.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安全
19、生产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 3.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劳动部门备案。 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企业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行政
20、正职、各项目部经理、各工程队队长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火灾事故; (二)交通事故; (三)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六)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条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如下: 1、轻伤事故。负伤率在15以内(含15),对事故单位不予处罚。若负伤率超过15,事故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5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各交纳安全教
21、育基金100元。 2、重伤事故。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全年安全奖的50%,事故责任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责任人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0元。多人重伤按人数乘金额计算,且取消全年安全奖。 3、死亡事故。一次死亡一人,取消事故单位全年安全奖金,事故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300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个交纳安全教育基金5000元的罚款,一次死亡二人,处罚将按一人情况的200-300%。 4、交通肇事。机电设备、火灾事故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交纳安全教育基金。 5、如上级派事故调查组,执行上级事故调查组的决定。 第四条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
22、但尚未发生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其责任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0-2000元,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500元。同种隐患对同一个作业队在半年内发三次以上整改通知的视为拒不执行。对于整改通知,各单位应有信息反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信息,又未整改的视为拒不执行。 第五条对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责任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0元,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500-1000元罚款。 第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1、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23、。 2、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是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4、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5、安全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6、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7、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七条:凡在下列情况的,除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外,还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事故发生后,有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时间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 4、事
24、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在一年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 5、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7、因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第八条对触犯法律的,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 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
25、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26、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5.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
27、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对其包庇袒护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7)因未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8)责任追究的方式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
28、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经济处罚:包括扣发薪金(奖金)或罚款等; 6.停职离岗培训; 7.调离岗位; 8.责令停业整顿; 9.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9)根据生产安全一般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分为较轻、较重、严重。 1.较轻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重伤1人或者轻伤5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小的事故。 2.较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轻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以上3万元以
29、下或者影响较大的事故。 3.严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万以上或者影响很大的事故。 (10)对于发生较轻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第 1、 2、 3、 4、5项规定的责任追究。 (11)对于发生较重、严重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 1、 2、 3、 4、 5、 6、 7、 8、 9、10项规定的责任追究。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或者承担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予以责任追究。 (13)受
30、到处分的被追究责任者,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处罚,按事故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1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有关责任人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实施罚款的管理权限单位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责任追究。 1.因不可抗力产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2.因防御故意破坏,紧急避险等原因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3.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工作尽职尽责的。(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检举人、责任追究承办人等人
31、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2.因人为因素直接引发集体上访,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4.情节恶劣或者一月内连续出现三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 5.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责任追究的; 6.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以上责任死亡事故或发生三次以上重伤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 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18)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
32、管理规定作业的; 2.在职责范围内,忽视安全生产领导或管理; 3.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失察; 4.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5.其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19)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决定、命令、指示; 2.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措施不落实; 3.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处理; 4.对已经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纠正或纠正不力; 5
33、.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6.对车辆、设备运行过程失管失控; 7.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20)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2.拒不执行有关道路维修安全规定的; 3.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违章指挥生产; 4.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敷衍塞责; 5.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2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给
34、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延误上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延误上报、拖延不报的; 2.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 4.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22)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影响较大的一般责任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分管领导责任者免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影响较大的一般责任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重要领
35、导责任者免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领导班子成员不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作业员,三年内不得聘用。 (23)对责任追究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责任追究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单位的上一级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单位的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情形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复核、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单位作出的决
36、定,不停止执行。(24)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并送达后,被追究单位和人员应当执行。拒不执行决定的,责任追究负责部门责令限期执行。仍不执行的,按有关规定对被追究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2、事故处理经济处罚 (1)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对责任人进行以下经济处罚。 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的轻重程度及责任情况对责任人经济处罚500-1000元。 (2)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一般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 (5)责任追究(经济处罚)的落实和处罚款的管理。 基层单位是落实对肇事责任
37、追究的责任主体,安全科是落实对肇事责任追究的监管主体。基层单位和安全科要对每起事故按“五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要完善事故登记、处理、责任追究、保险理赔等工作流程。安全科要将肇事责任追究情况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肇事责任追究的处罚款实行二级交存,基层单位负责肇事责任追究处罚款的收缴,其中50%留存基层单位,50%交存到公司。基层单位对肇事责任追究处罚款收缴不到位的,由安全科出具处罚通知单,由厂财务科向基层单位收取,通过公司收缴的处罚款100%交存在公司。列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管理费用开支。 3、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规、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3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篇: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1、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500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2、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2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
39、00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队组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2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队组100002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 2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队组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 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组织生产,给予生产指挥部门负责人10002000元罚款,给予生产队组负责人5001000元
40、罚款。 3、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组织检查的部门给予50010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500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200元罚款。 4、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 5、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违反电、氧焊进坑管理制度,给予
41、责任队组10005000元罚款,给予违章操作人员及责任者5001000元罚款。 7、原煤生产单位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处罚: 71发生死亡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3050万元,事故队组15万元,取消事故队组当月安全绩效奖。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2000元罚款。 72发生重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510万元,事故队组12万元,取消事故队组当月安全绩效奖50%。以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73发生轻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
42、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20005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100500元罚款。 74发生设备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500010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75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制度执行,对因抢救不及时,方法不当,使事故扩大,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恶化等,造成医疗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5002000元罚款。 76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对事故姑息包庇、隐瞒直相、弄虚作假、嫁祸与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人员,或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
43、情况的责任人,给予相关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10002000元罚款。 77发生事故后,不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破坏现场,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78生产单位员工必须订立互保合同,互保员工若一方因“三违”造成事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给予100300元罚款。 79对310条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开除留用一般为312个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严重“三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队组给予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者给予2002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者,形成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1在井下吸烟或者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者。82因不按规程规定作业,造成冒顶等生产技术事故,影响生产,但未造成人身事故的。 83由于工作者责任性不强,将火工品带出井转借转让或造成火工品丢失。 84损坏安全、通风、通讯设施的。 85安检员、瓦斯员空班漏检,迟进早出、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 86两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屡教不改和安全检查提出来的隐患,在安全复查中仍未整改的。 87妨碍、阻挠、刁难安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