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篇: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1、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500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2、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2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
2、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队组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2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队组100002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 2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队组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 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组织生产,给予生产指挥部门负责人10002000元罚款,给予生产队组负责人5001000元罚款
3、。 3、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组织检查的部门给予50010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500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200元罚款。 4、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 5、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违反电、氧焊进坑管理制度,给予责任
4、队组10005000元罚款,给予违章操作人员及责任者5001000元罚款。 7、原煤生产单位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处罚: 71发生死亡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3050万元,事故队组15万元,取消事故队组当月安全绩效奖。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2000元罚款。 72发生重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510万元,事故队组12万元,取消事故队组当月安全绩效奖50%。以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73发生轻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00
5、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20005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100500元罚款。 74发生设备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500010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75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制度执行,对因抢救不及时,方法不当,使事故扩大,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恶化等,造成医疗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5002000元罚款。 76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对事故姑息包庇、隐瞒直相、弄虚作假、嫁祸与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人员,或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
6、的责任人,给予相关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10002000元罚款。 77发生事故后,不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破坏现场,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78生产单位员工必须订立互保合同,互保员工若一方因“三违”造成事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给予100300元罚款。 79对310条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开除留用一般为312个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严重“三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队组给予1000500
7、0元罚款,对责任者给予2002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者,形成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1在井下吸烟或者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者。82因不按规程规定作业,造成冒顶等生产技术事故,影响生产,但未造成人身事故的。 83由于工作者责任性不强,将火工品带出井转借转让或造成火工品丢失。 84损坏安全、通风、通讯设施的。 85安检员、瓦斯员空班漏检,迟进早出、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 86两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屡教不改和安全检查提出来的隐患,在安全复查中仍未整改的。 87妨碍、阻挠、刁难安检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或有报复安栓人员行为的。 88不接受检身员检身,对检身员
8、进行刁难或事后报复情节严重的。 89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行凶闹事,影响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810在采购各种矿用设备、材料和检修设备中把关不严,严重失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材料投入生产,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811检身人员不认真负责,造成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火工品外流和喝酒工入井的。 81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岗位、要害场所人员,值班人员,不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空班漏检或安检人员不负责任,检查不认真,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处理的。 813擅自闯入挂着“禁止通行”、“禁止入内”或有警示牌地方的。 814在无风、微风的井巷中乱跑、睡觉的,或在井下 作业期间睡觉的。 815
9、各工种岗位、各作业人员上班时间睡觉、脱岗,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816各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有证不佩带的。817各机房、硐室、装载点、巷道、工作面、要害场所按有关规定、规程要求设置、配备各种制度、图纸、警示标志、记录、台帐等,而种类不全,内容不符、损坏的。 818井下机电硐室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819酒后或精神疲劳进行上岗操作的。 第二篇: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一、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
10、00500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单位50001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单位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单位100002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 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
11、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组织生产,给予生产指挥单位负责人10002000元罚款,给予施工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罚款。 三、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组织检查的部门给予50010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500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200元罚款。 四、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
12、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 五、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违反电、氧焊进坑管理制度,给予责任队组10005000元罚款,给予违章操作人员及责任者5001000元罚款。 七、生产单位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处罚: 1、发生死亡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单位3050万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
13、别给予5002000元罚款。 2、发生重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510万元,。以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3、发生轻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20005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100500元罚款。 4、发生设备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500010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5、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制度执行,对因抢救不及时,方法不当,使事故扩大,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恶化等,造
14、成医疗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5002000元罚款。 6、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对事故姑息包庇、隐瞒直相、弄虚作假、嫁祸与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人员,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的责任人,给予相关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10002000元罚款。 7、发生事故后,不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破坏现场,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8、生产单位员工必须订立互保合同,互保员工若一方因“三违”造成事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给予100300元罚款。 9、对310条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
15、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开除留用一般为312个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重“三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者给予2002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者,形成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在井下吸烟或者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者。 2、因不按规程规定作业,造成冒顶等生产技术事故,影响生产,但未造成人身事故的。 3、由于工作者责任性不强,将火工品带出井转借转让或造成火工品丢失。 4、损坏安全、通风、通讯设施的。 5、安检员、瓦斯员空班漏检,迟进
16、早出、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 6、两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屡教不改和安全检查提出来的隐患,在安全复查中仍未整改的。 7、妨碍、阻挠、刁难安检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或有报复安栓人员行为的。 8、不接受检身员检身,对检身员进行刁难或事后报复情节严重的。 9、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行凶闹事,影响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在采购各种矿用设备、材料和检修设备中把关不严,严重失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材料投入生产,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11、检身人员不认真负责,造成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火工品外流和喝酒工入井的。 1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岗位、要害场所人员,值班人员,不严格执行
17、交接班、检查制度,空班漏检或安检人员不负责任,检查不认真,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处理的。 13、擅自闯入挂着“禁止通行”、“禁止入内”或有警示牌地方的。 14、在无风、微风的井巷中乱跑、睡觉的,或在井下作业期间睡觉的。 15、各工种岗位、各作业人员上班时间睡觉、脱岗,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16、各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有证不佩带的。 17、各机房、硐室、装载点、巷道、工作面、要害场所按有关规定、规程要求设置、配备各种制度、图纸、警示标志、记录、台帐等,而种类不全,内容不符、损坏的。 18、井下机电硐室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19、酒后或精神疲劳进行上岗操作的。 第三篇:煤矿安全事故责
18、任追究制度xxxxxxxxx煤矿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2)耳部受伤需
19、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 (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4、死亡。 (二)非伤亡事故 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
20、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三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三)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 1、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
21、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 2、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 二、责任追究依据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三、责任的划分 (一)领导和管理责任 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 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 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臵不详细,没有记录; 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
22、、区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 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二)相关和连带责任 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 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 3、专、兼职安检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三)直接责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3、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8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
24、1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3、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 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万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对事
25、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3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2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 6、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5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8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
26、究 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800元。(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生产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 (三)对侥幸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
27、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其它安全责任追究 第一条、副总工程师、副矿长以上矿领导安全责任追究。负责监督、督促分管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职工负责,若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其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
28、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范围内,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凡不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整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5、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轻安全,重生产,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9、 6、在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而不及时制止、不处理。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7、为安全责任者说情、打招呼的,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报矿党政研究处理。 8、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的,每次罚款200元。 9、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安全隐患不认真对待及不给予明确答复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或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凡发生不具体安排专管人员又不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第二条、
30、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监督各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的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对矿分管领导负责。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自身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向施工单位及现场跟班人员交代清楚落实限期整改,不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或到期未进行复查验收,又未向矿调度及分管领导汇报。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3、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落实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
31、成重大事故的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5、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制止,提出处理意见交安检科执行,并向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6、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规指挥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在检查工作时不认真,走马观花,而导致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32、。 8、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每次罚款500元。 9、业务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召开的安全办公例会。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10、不安排人员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指派人员不到位。每次罚部主管200元。 11、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不听安排。每次罚款200元 12、所有的规程必须实行会审制度,采、掘、“一通三防”的由生产技术科组织会审;机电运输的由机电科长组织会审。不经过会审的规程措施,无矿长、总工或副总签字的一律无效,并付款300元。 14、负责职工培训的部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或单位领导的要求对井下各工种有计划进行培训,以便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保互保
33、能力,确保安全生产,由各区队周 二、五各组织学习一次,安检科牵头,每旬检查一次。凡不按煤矿安全规程组织培训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三条、生产、辅助单位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责任追究: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落实整改。如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单位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及时按要求安排落实整改。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5000。 2、对自己管辖区域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出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 3、各单位管理人员及工程
34、技术人员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而不加以制止的,每次罚款500元。 4、各单位领导必须协助好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对本单位“三违”人员纵容、包庇或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进行查处,每次罚款500元。 5、技术员人员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必须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并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6、各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现场盯住落实,并把处理情况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清楚。 7、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例会。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200元
35、。 8、部门管理人员不得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否则,查到一次罚款500元。 10、区队负责人没有对新调入本队的员工签定师徒合同,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1000元。第四条、特殊工种安全责任追究 1、安排未经过上岗培训的人员上岗的,罚当事人200元;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2、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检或假汇报的,一次罚款200元。 3、井下所有岗位工种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一次脱岗罚款500元。 4、安全员、瓦检员对当班范围内出现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设臵栅拦,揭示警标;出现异常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向调度室和矿领导汇报,否则,每发生一次罚款500元。
36、 5、安检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必须盯着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检员,如不盯着督促处理,又不汇报,每出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2000元。 6、安检员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不立即进行制止的。每次罚款500元。 7、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装药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时放炮母线必须拉到规定安全距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8、放炮员必须做好火工品管理,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工具箱内、并上锁,装配引药必须避开电器设备。炸药雷管严禁乱丢乱放,否则一次罚款5000元。 10、变电工未严格
37、执行停送电制度,每次罚款500元,若造成事故罚款500-5000元。 11、检身工必须严格检身,对在井下查出带烟火、酒后下井,每次罚检身工200-10000元。 15、对喝酒、携带烟火、在井口被检身工查出者,一律罚款200-10000元;并对牵涉到的责任人罚500元。 16、井下发现睡觉的。安检员、瓦检员一次罚款500元;其它工种睡觉每次罚款200元。在井下发现一个卧铺罚责任单位100元,同月同一单位达到三次,罚单位负责人500元。以此类推第五条、采、掘、机、运、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1、采煤、掘进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检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做
38、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产整改一次罚款该头(面)500元。 3、各单位管辖内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牢固可靠,并且要正常使用。每发现缺一处,罚单位主要领导200元,设施不齐或设施齐全而不使用的,一次罚当班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4、井下电器设备失爆,每查出一台,罚款区队10000元,负责人20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5、严禁在井下乘坐皮带、发现一次罚款当事人2000元。严禁在井下进行扒、蹬、跳,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0元。 6、辅助运输队干部,出现以下现象的车辆不得安排下井,刹车失灵、无刹车、照明不齐、铃声不响等,否则视为违章指挥;工人发现以上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39、,有权拒绝开车,否则发现每次罚款200元。 7、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的材料和设备,违者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人,违章指挥者罚款300元。 8、发现局扇吃循环风,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其中干部承担50%,其余落实到责任人,发现一处有害气体超限作业罚瓦检员500元。 9、按规程、措施的规定安设的传感器,不能正常报警、断电的,当班必须处理好,否则每台次罚责任人200元,单位不安排处理的,罚值班领导或调度员200元。 10、对制止“三违”现象的职能部门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侮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罚款,使人致伤或死亡的,承担伤者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它规定 1
40、、各单位要按照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单位实施安全检查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要按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规定,迅速汇报并妥善处理。 2、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事故的预防、救援等各项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在布臵工作和安排工人工作前必须首先安排安全措施,以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对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单位及生产职能科室,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发生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并严格把关,严格
41、监督检查。 第四篇: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努力遏制恶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规范东北分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食物中毒、急性工业中毒、火灾等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事故报告、应急、责任追究、事故处理必须坚持
42、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项目的责任。对事故项目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局部停工)整顿等。 二、事故报告工程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严格按照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
43、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3.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它情况。按要求填写事故报告书,进行事故统计、分析,编制事故统计报表。 三、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项目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 险,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抢救,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主要领导,必须立即 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等需要挪
44、动、改变事故现场状态的,应做出标记、绘出现场简图并作出文字或图片记录。 四、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主要安全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者,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予责任者500010000元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拖延整改或拒绝整改而造成事故发生的。 4.发生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厂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责任者20006000元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