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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过程中的渎职犯罪研究——以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为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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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38 卷第2 期2023年4月景德镇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ngdezhen UniversityVol.38 No.2Apr.2023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过程中的渎职犯罪研究以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为例帅清华1,程树武2*(1.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南昌330 0 6 3;2.景德镇学院,江西景德镇33340 0)摘要:本文以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为例,探讨了生态文明试验区内渎职犯罪司法实践的现状,针对司法实践存在法条之间不协调、渎职犯罪案件分布不均衡、执纪问责与刑事司法衔接不足、刑事处罚总体偏轻、生态法益保护不足等难题,提出了完善刑法之间的协调性、对执法过程实施全方位监管、完善执纪问责与

2、司法衔接机制、适当加重刑罚惩罚、全面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等对策。关键词: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渎职犯罪;法条竞合;生态修复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 0 9 5-9 6 9 9(2 0 2 3)0 2-0 1 1 6-0 6为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自2 0 1 6 年以来,我国批复了福建、江西、贵州、海南等四个省份作为生态文明试验区。各生态文明试验区承担着为我国探索生态文明模式的重要使命,在其辖区范围内积极试点各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了保证生态文明试验区能够顺利完成探索任务,司法机关利用法律手段打击各类环境犯罪,稳定了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建设秩序,保障

3、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一、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过程中读职犯罪案件的现状本文以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渎职犯罪案件情况为例来探讨刑事司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秩序的保障作用。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努力,积极开展各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在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等领域的生态文明相关指数均处于全国前列,且许多经验做法获得了国家肯定。然而,考察本生态文明试验区内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管理行为,仍可见诸多不和谐因素,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询私舞弊,导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破坏。江西生态文收稿日期:2 0 2 2-0 2-0 4项目来源:江西省高校人文基金项目(JC1

4、9132)作者简介:帅清华(1 9 7 5-),男,江西永丰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环境管理与法律研究;程树武(1 9 8 2-),男,江西乐平人,副教授,主要从事美国史、欧美文化研究。明试验区的司法机关始终坚持将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心工作之一,积极打击此领域的渎职犯罪行为,有关刑事处罚情况具体如下:(一)案件发展趋势渐趋平稳10097806960464025200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本表数据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整理而成)根据图1,从发展趋势来看,本试验区内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渎职犯罪案件呈波浪形状:2 0 1 7 年此类渎职犯罪案件数9 7

5、 件,达到峰值;在2018-2022年呈不断下降趋势。从发生原因看,主要在于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对此类渎职犯罪打击十分严厉,随着打击力度不断增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执法行为的规范性也不断强化,故自2018年以来此类渎职犯罪行为开始逐渐减少,2021年、2 0 2 2 年皆为1 件。(二)涉案罪名以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501911图1 案件数11员合计达到357 人。(2)被问责处理干部的级别2023年第2 期最多表1 江西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渎职犯罪情况滥用职玩忽职伺私舞环境监管违法发放林杰其他合计权罪守罪罪失职罪菜伐许可证罪132件157件20件3件从表1 所涉具体罪名来看,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渎职

6、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询私舞弊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以及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在此7 个罪名中,前三个罪属于一般性的渎职罪,后四个罪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专属的渎职犯罪。从案件数分布看,31 9 件案件中涉案罪名不均衡,专属于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只有1 0 件,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6件,环境监管失职罪3件;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案件数为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案件数为0。(三)土地、林业资源保护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居多表2 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单位:件矿产资其他自然污染防林业资源去地资源水资源保治领域保

7、护领域保护领域“护领域源保护资源保护计领域领域4198(本表数据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整理而成)根据表2,本实验区内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渎职犯罪案件数有关情况如下:1.污染防治领域的渎职犯罪较少。在31 9 件案件中,涉及污染防治领域的案件较少,合计为41件,占总案件数的1 2.9%。从案件年度发生情况看,从2 0 1 4年至2 0 1 9 年的案件数分别为4件、6件、1 1 件、1 2 件、7 件、1 件。自2 0 2 0 年以来,此类案件数为0。可见,本生态文明试验区内污染防治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少,且近年来渐趋于无。2.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渎职犯罪多且不均。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渎职犯罪,呈现如下两个特

8、点:(1)总数多,在31 9 件案件中,涉及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渎职犯罪,合计为2 7 8 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8 7.1%。可以看出,污染防治领域与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中的渎职犯罪案件数差距甚大,前者不到后者的七分之一。(2)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内部案件分布不均,其中以土地资源、林业资帅清华,程树武: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过程中的读职犯罪研究单位:件6件1件31 9 件11147117源领域的案件居多,分别为1 1 1 件、9 8 件,合计209件,约占案件总数四分之三。除了这两个领域外,其余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不多,水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数为47 件,矿产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数为1 7 件,其他自然资源保

9、护领域的案件数仅为5件。(四)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执纪问责案件增多鉴于执纪问责案件的数据大都不公开,故难以掌握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执纪问责案件的准确数据。从网上检索相关案件的情况,数据也较为零散。此处主要是以中央环保督察及反馈所涉及的案件情况为依据,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在2016年、2 0 1 8 年、2 0 2 1 年三次对江西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督查,并将案件督查情况反馈给了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督察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根据处理情况,主要如下:(1)违法违纪行为呈上升态势。针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在2 0 1 6年的督察情况,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对1 0 6 名执

10、法人员进行了政务处分;针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在2018年的督察情况,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对1 1 1 名执法人员进行了政务处分;2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在2 0 2 1 年的督察情况,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对140名执法人员进行了政务处分;3三次处理人175319较高。从被处理人员的级别看,厅级干部处理人数达到了38 人,处级干部达到了1 56 人,科级干部及以下为1 6 3人。与之相对应,司法机关判处的38 6 名渎职犯罪人基本都是科级以下干部。(3)被问责干部的处理结果较为严厉。从处理的结果来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比重非常高,达到1 9 4人,占比为54.3%;其次是诫勉谈话,为9 9人,占比2 7.7%

11、;免职及调离岗位共6 5人,占比18.2%;另通报批评1 人。总体而言,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对此类案件的执纪问责的力度确在日益加大。二、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过程中渎职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一)刑法条文之间存在不协调1.未能有效处理法条竞合关系。在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第39 7 条是关于渎职罪的一般规定,包含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询私118舞弊罪三个罪名,从第39 8 条至第41 9 条都是规定适用某一领域的特殊渎职罪,涉及到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渎职罪包括第40 7 条的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 8 条的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1 0 条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12、权罪。在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第39 7 条属于一般条款,其与本章中的第39 8 条至第41 9 条之间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其中,刑法第39 7 条与第40 7 条、第40 8 条、第41 0 条之间的竞合属于特别关系的竞合,根据法条竞合适用原理,此处的法条竞合应该优先适用特殊法条。但是从江西生态文明建设试验区的司法实践看,此种适用规则未能得到有效遵循。本试验区渎职罪案件数合计为31 9 件,适用刑法分则第39 7 条的案件数达到了30 9 件,占总数的9 6.9%,适用刑法分则第40 7 条(林业资源保护领域)、第40 8 条(污染防治领域)、第41 0条(土地资源保护领域)特殊渎职罪的仅为

13、1 0件,占比3.1%。而发生在污染防治、林业资源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等领域的案件数达到了2 50件,占比7 8.4%。由此可见,在处理此种法条竞合关系中,优先适用不是特殊法条。鉴于特殊法条的适用才1 0 件,占比不超过4%,可见三个特殊法条基本处于闲置状态。2.污染环境罪与环境渎职罪不协调。(1)两罪对犯罪结果的要求不协调:刑法第40 8 条环境监管失职罪是1 9 9 7 年刑法规定的,迄今为止此条款未发生变化,该条与1 9 9 7 年刑法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对应,两罪都是结果犯,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可能构成犯罪,即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故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必须要求出

14、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具体表现为“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不再要求导致重大环境事故的结果发生,而环境监管失职罪仍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准。(2)两罪对于严重污染环境但无法确定损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协调。污染环境罪将此种行为纳入调整范围,近1 0 年来我国环境污染形势越来越严峻,与之相适应我国的环境刑法发生了重大变化,最突出的是刑法第338 条的污染环境罪由结果犯变成了危险犯,不再要求景德镇学院学报本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而是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即构成犯罪。围绕着何为“严重污染环境”,

15、“两高”在2 0 1 3年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0 1 6 年修正)对此做了详尽规定。而环境监管失职罪仍然坚持重大环境事故的要求,即便是刑法第39 7 条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也要求对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失。鉴于环境犯罪与环境渎职犯罪某种程度上互为因果、相伴相生,在现有刑事法律规范能够清晰设置犯罪圈的前提下,立法应该体现相关的法律政策,并且保持一致性。鉴于上游犯罪已经发生变化,这也要求相应的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应该做出相应的修正。3.同一条文下不同罪名的不协调。此种不协调主要体现为刑法第40 8 条,其第1 款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其第2 款规定了食品监管渎

16、职罪。两罪尽管在同一个条文,但是两个罪名极为不协调:(1)根据法条规定,前者属于失职罪,后者属于渎职罪;(2)前者主观上为过失,后者包括故意和过失;(3)前者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后者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二)渎职犯罪案件发生领域分布不均衡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的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渎职犯罪案件处于不平衡状态,此种不平衡体现在两个方面:(1)污染防治领域与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不均衡。在所有31 9 件渎职犯罪案件中,污染防治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才41 件,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2 7 8 件,两者相比达到1:7,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渎职犯罪明显多于污染防治领域的渎职犯罪。(2)自然资源领域内部的不

17、均衡。在2 7 8 件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中,涉及土地资源管理的渎职犯罪案件111件、森林资源领域渎职犯罪案件9 8 件,合计有2 0 9 件,占比达到7 5.2%。前者渎职犯罪高发的原因可能在土地出让等环节涉及高额的利润,因此渎职犯罪等行为高发。后者渎职犯罪高发的原因主要在于江西森林资源发达,林业执法任务较重,且此种执法涉及环节众多,林业执法人员涉及面广、任务重,相对而言渎职机会较多。(三)执纪问责与刑事司法衔接不足尽管执纪问责的具体案件数难以掌握,但是根据公开资料,仍然可以看出二者的不完全对2023年第2 期2023年第2 期应,例如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的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渎职犯罪案

18、件从2 0 1 4年开始案件逐步增多,自2017年达到峰值后开始逐渐减少,如今是渐趋于无。然而,从执纪问责情况看仍处于高位状态,仅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近三次督察情况为例,三次督察引起的执纪问责案件分别为1 0 6人、1 1 1 人、1 40 人,且涉案级别越来越高,厅处级干部合计为1 9 4人,占总涉案人数比为54.3%。可见,执纪问责追究的案件不仅逐渐增多,而且所涉及当事人的级别也越来越高。然而司法机关判处的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犯罪人,级别普遍较低,在涉案的近40 0 犯罪人中,没有厅级干部,处级干部只有7 人,占比1.7%;其余犯罪人均为科级及以下。由此可以看出执纪问责与司法打击两者存

19、在的不均衡。(四)司法机关判处刑事处罚总体偏轻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各级法院在2 0 1 4年至2 0 2 2 年判处的31 9 件案件中,总体来说处罚较轻:(1)滥用职权类渎职犯罪虽然大多判处了实刑,但是相较于其他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来说,处罚更轻。在1 52 件滥用职权罪(含询私舞弊罪)中,土地资源领域渎职犯罪人的刑罚大多在三年左右;在森林资源领域渎职犯罪人的刑罚大多一年左右,且缓刑占比较高;其他领域的滥用职权罪判刑基本处于上述两者之间。(2)玩忽职守类的渎职犯罪合计有1 57 件,涉及犯罪人约1 9 0 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大约9 8人,占比51.6%,加上判处缓刑的6

20、0 多人,近9 0%的犯罪人判处了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从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的理由看,大多是自首、坦白、初犯等。(五)刑事司法未直接保护生态法益我国当下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人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已经成为常态,但是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渎职犯罪却基本不会判处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经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适用了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渎职犯罪案件不足2 0 件,江西仅1 件,即南丰县法院判处的王某玩忽职守案。然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渎职犯罪行为尽管未必直接对生态环境产生危害,但是会间接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鉴于此种渎职行为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对其刑事处罚必须考虑到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危害,即在法

21、官裁定渎帅清华,程树武: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过程中的渎职犯罪研究渎职犯罪的对策(一)完善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性1.考虑到渎职罪第39 7 条与第39 8 一41 9 条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兼顾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作为特殊关系的竞合,要明确条文之间的关系及适用,具体来说:(1)考虑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渎职犯罪的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均衡性,即特殊法条的立法必须包容该领域的所有渎职犯罪行为,且刑罚设定必须考虑实际危害来确定,最高刑期不得低于一般法条所设定的刑期。(2)针对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渎职犯罪行为高发的领域,应该分离出来单独成罪,尤其是刑法第40 7 条的森林资源保护领域、第40

22、8条污染防治领域、第41 0 条土地资源保护领域。2.完善特殊法条的立法形式:(1)将刑法第40 7 条改为:“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破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致使森林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将刑法第408条改为:“负有污染防治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将刑法第41 0 条改为:“负有土地资源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土地资源破坏

23、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致使土地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二)对行政执法过程实行全方位监管针对生态文明建设各具体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不均衡的问题,需要从如下方面改善:(1)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全面介入生态文明建设管理领域。从横向来说,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领域都纳入严格监管范围,包括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领域,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领域,以及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领域。(2)针对119职犯罪人的量刑时必须根据其在生态环境损害中的作用来确定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三、规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过程

24、中120单一环节全面介入。对于同一环境管理领域调查的深化,有其合理性,同一环节不仅牵涉多种公共权力的运行中的渎职,也可能涉及贪腐行为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调查人员必须具备开阔的视野,善于全方位、多角度在同一环节深化调查工作。(3针对所有环节全程介入。生态文明建设过程监管横向涉及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等诸多领域,纵向涉及前段、中端、末端等诸多环节,在不同管理领域的不同环节,相关公共权力运行环环相连,有的彼此交叉制约。有些渎职犯罪案件不是单一环节即可完成,而是需要在多个环节才能形成,对此可以采取顺查、逆查等方式方法深化调查。6(三)完善执纪问责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针对查办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渎职案件存在

25、的难题,必须完善有关衔接机制:(1)加强与相关生态文明建设管理部门的衔接。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渎职犯罪涉及“原案”问题,“原案”通常是由生态文明建设直接关联的行政管理部门等等进行查处的,此种“原案”的有关事实是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渎职犯罪的必要组成部分,正因如此,相关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固定、及时收集、保全关于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证据,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获取有关渎职行为的证据。可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渎职犯罪涉及纪检监察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以及自然资源部门等多个部门,确保理顺协调机制,以快速打击犯罪。(2)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衔接。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之后,其认为已经构成此类渎职犯罪的,需要移送检察机关

26、审查起诉。为此,先行调查必须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构罪标准。作为承接案件的检察机关与调查机关之间,客观上会进行一定程度的沟通,检察机关针对原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判断定罪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恰当、有无遗漏罪行等,在此审查判断过程中,需要双方反复沟通,以便了解案情及查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充证据。在经过沟通的基础上,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提起公诉决定。法院审判之际,需要了解案情或者需要通知相关人员出庭的,也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配合,共同妥善审结案件,以便更快速高效地打击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渎职犯罪行为。(四)严格司法机关的刑罚裁定景德镇学院学报司法机关应该从如下严格此类渎职

27、犯罪人的刑罚裁量:(1)刑罚必须考虑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对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渎职犯罪的刑罚裁量离不开法定的危害后果。对于危害后果的理解,应该对标我国的环境犯罪,尤其是污染环境罪,以“生态环境损害程度”作为评判“危害后果”的标准。司法机关在对具体犯罪行为裁量刑罚时,对生态环境损害程度低的渎职犯罪行为量刑更重,对生态环境损害程度高的渎职犯罪行为量刑更重。(2)严格规范缓刑的适用。鉴于环境犯罪的法定刑较低,行为人主观上多为经济利益而损害环境,与暴力犯罪、严重侵财犯罪的行为人主观心态上有本质区别,即行为人没有动力去抗拒侦查与审判,因此将缓刑条件无差别的适用于环境犯罪案件并不适当,实施过程中极易成为被告人

28、的“脱刑”利器。因此,有必要严格规范环境污染犯罪中缓刑的适用,将其与生态修复联合进行考察,使破坏环境者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法律的威慢。(3)扩大罚金刑的适用。作为环境犯罪,应该充分适用罚金刑,综合运用罚金刑与自由刑,对于非必要科处自由刑的情况下,更应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这既可以达到有效惩罚的目的,也可以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提供资金来源。(五)全面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1.刑法上明确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鉴于民法典第1 2 34、1 2 35条已将生态修复作为环境侵权的责任方式之一,与之相对应,刑法也应该做出调整,即在环境犯罪的惩罚措施中加上生态修复相关规定,以弥补现行刑罚难以直接保障生态环境利益的

29、缺憾,也有利于体现刑法维护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可以考虑增设生态修复作为非刑罚措施,具体可以修正刑法第37 条,在此条款中增加“生态修复”方式,使之成为刑法所确定的非刑罚措施。2.刑事司法过程中严格适用生态修复措施:(1)在环境犯罪的审查起诉及法庭审理过程中,生态修复效果作为认罪认罚的重要依据,是不起诉或者缓刑的关键标准。在此判断过程中,应该坚持专家意见原则,即对于生态修复的效果原则上要经过专家评估,专家根据现有资料及现场考察等综合判断修复效果,此修复效果意见报送检察院、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2)执行过程中严格监督。司法机关在此类2023年第2 期2023年第2

30、期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将评估结果作审查起诉或者刑罚裁量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鼓励被告人自愿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并给予量刑优惠,引导更多被告人采用修复方法,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生态修复。7 注释:本数据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整理而成。(2 0 1 8)赣1 0 2 3刑初8 8 号刑事判决书。参考文献:1江西全力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问责1 0 6 人EB/OL.(2018-12-01)2023-03-02.http:/ 0 2 3(0 1):1 42.5帅清华.国外环境渎职犯罪的立法现状及借鉴.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1 4(0 2):32-35.6姜涛.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

31、.河北法学,2 0 2 1(1 0):107.7靳匡宇.生态修复量刑情节运用的困境与调适一以污染环境罪量刑中的行政司法衔接为中心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0(0 2):2 2-2 4.121责任编辑:邓晔Regulation of the Dereliction of Dut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Pilot Ecological CivilizationZoneTake Jiangxi Pilot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Zone as an ExampleSHUAI Qing-hua,CHENG Shu-wu?(1.Sch

32、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Nanchang Hangkong University,Nanchang 330063,Jiangxi,China;2.Jingdezhen University,Jingdezhen 333400,Jiangxi,China)Abstract:Taking Jiangxi Pilot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Zone as an example,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urrentsituation of judicial practice of nonfeasance crime co

33、ncerning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xperiment zones.In view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such as incoordination between laws and regulations,unbalanceddistribution of malfeasance cases,insufficient connection between enforcement accountability and criminaljustice,light criminal pun

34、ishment on the whole,and inadequate protection of ecological legal interests,the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here:perfecting the coordination among criminal laws,implementing all-roundsupervision over the law enforcement process,improving the mechanism for connecting the judicialaccountability and enforcement,appropriately aggravating the punishment,and fully applying non-penaltymeasures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Key words:Jiangxi Pilot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Zone;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concurrence of articles of law;ecological rest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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