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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扬镇党风廉政谈话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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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扬镇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领导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是组织关心、爱护干部,加强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建立并实行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一、党风廉政谈话的形式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 二、党风廉政谈话的实施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片区纪委具体实施。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由镇党委、政府或片区纪委根据群众反映和举报查实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组织实施。 三

2、、党风廉政谈话的时间党风廉政例行谈话一般在年中和年终,由乡镇党委、政府确定具体的时间。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可结合任职谈话一并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任用上岗后的2个月。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为警告性、批评教育性措施,因事、因人而定,不定期进行。 四、党风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党风廉政例行 谈话对象。乡镇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乡镇所属单位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谈话内容: 1.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执行乡镇党委政府决定及指示的情况; 2.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3.班子及本人执行

3、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结合实际就加强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 6.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对谈话对象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办理情况告知谈话对象。谈话结束后要将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二)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谈话对象。乡镇换届选举后的村、社区常职干部,新任用的村、社区常职干部和机关中层干部。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中谈话形式进行,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

4、式。 谈话内容: 1.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增强公仆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2.进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干部必须增强组织观念、政策观念和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凡属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须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

5、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3.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党员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制度规定,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4.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党员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任务; 5.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出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和要求; 6.新任职的干部如有需要向组织上说明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讲清楚。 乡镇换届选举后的村、社区常职干部,新任用的村、社区常职干部和机关中层干部。必须接受任前廉政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

6、组织处理。 (三)廉政警示谈话 谈话对象。村、社区常职干部和机关中层干部,乡镇所属单位的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在信访举报或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群众反映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存在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 谈话内容。根据群众的反映,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警示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重、自警、自省、自励;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引导其提高认识,分析原因,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谈话中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要求谈话对象提出书面材料。 第二篇:党风廉政建设定期谈话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定期谈话制度 为深入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

7、范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关健岗位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原则 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谈话对象 1.公司科室和所属二级企业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 2.从事财务、开发、经管、营销、合同等业务的管理人员; 3.经查处并给予纪律处分的党政干部; 4.有信访举报案件的管理人员。 三、谈话形式及内容 任职谈话、询问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处分后谈话。 1.任职谈话。新提职、职级的干部,由纪委对其进行廉洁从政教育,提出廉洁从政要求。任职谈话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谈话内容包括:

8、任职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模范践行党的宗旨;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增强“一岗双责”意识,落实好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对象结合新的工作岗位实际,就廉洁从政作出表态、承诺。 2.询问谈话。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当面谈话询问,要求说明情况,澄清事实。询问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话:指出信访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谈话对象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提醒谈话。一是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情节轻微的,直接

9、找本人谈话,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发现某个岗位管理人员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与负责人谈话,对其进行提醒、告诫或批评教育;三是对可能出现某些不廉洁行为的问题,通过打招呼、敲警钟等形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四是对临近退休的干部进行提示式谈话,要求站好最后一班岗,保持晚节。提醒谈话一般个别进行。对普遍性问题或某个集体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的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群众对谈话对象的一些不良反映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廉政警示和提醒,重申有关纪律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要求,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意识;纪检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提醒谈话的其它问题。 4.诫勉谈话。主要是

10、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所进行的警示性谈话。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写出深刻检查,并在限期内改正。 5.处分后谈话。主要是为使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认清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真心接受组织处分,并决心改正错误所进行的再教育。以及在解除处分前,对其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给予评价,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处分后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分析

11、原因,认清危害,帮助认识错误,提出改正要求;要求受处分的党员干部树立改正错误的信心,消除顾虑,振奋精神努力工作。 四、具体要求 1.谈话在党委领导下,由纪委具体组织实施。 2.谈话要注意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督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起来。 3.要注重谈话效果,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防止走过场。 4.谈话对象应当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的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5.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谈话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

12、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6.个别谈话时,谈话方一般不少于两人,并作好记录。诫勉谈话笔录要经谈话对象本人签字。 7.建立党风廉政谈话档案。谈话人员对谈话情况综合整理成书面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8.参加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第三篇。国有企业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第二条党风廉政谈话是企业党组织指定专人对企业领导人员、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和实施批评、劝诫的制度,包括个人谈话和集体谈话两种形式。 第三条党风廉政谈话一般应

1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谈话。鼎立公司可以对所属各单位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廉政谈话。企业领导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包括涉及人、财、物等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下列情况需要进行党风廉政谈话: 、领导人员上岗前。 、领导人员任职期间。 、领导人员民主生活会召开前。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后。 、有关人员出现违纪苗头或犯有轻微错误时。 、企业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改革调整等实施前。 、其他有关需要进行党风廉政谈话的情况。 第五条党风廉政谈话应根据被谈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内容、形式、目的及要求。谈话内容主要包括: 、宣传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4、制的具体内容; 、进行党风党纪党性教育,树立正确权力观,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增强主动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的意识; 、联系违纪案例和职工群众反映的意见进行警示教育; 、需要告诫被谈话者注意的有关问题及要求; 、其他有关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存在违纪苗头但不构成违纪错误,或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尚不够责任追究的问题,应进行劝诫谈话,同时应下达劝诫通知书,被劝诫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党组织书面报告整改措施或整改结果。 第七条公司党组织要对党风廉政谈话后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谈话后未引起重视或没有纠正的要批评教育;对谈话后发生违纪的要

15、按党规党纪从重处理。 第八条进行党风廉政谈话应有专项记载。有关人员的劝诫通知书和整改报告应归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或其他卷宗。 第九条公司下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党风廉正谈话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四篇: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

16、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的。 三、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四、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

17、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五、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六、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

18、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其的责任。 第五篇: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筑严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行同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是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谈话本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

19、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定期工作目标,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 (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教育帮助的; (五)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有轻微违纪,不够党政处分的; (六)对群众反映举报失实,需要澄清或打招呼的; (七)有其他需要通过诫勉谈话了解或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谈话对象。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XX县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正、

20、副科级干部。 第五条谈话的组织及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对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负责;对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副书记或常委(副局长)负责。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六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

21、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不记录谈话内容。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第七条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第八条对股级以下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由各乡镇、县直机关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参照本制度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22、,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一、廉政档案对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象为我县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包括县委、政府任命的国有企业科级领导干部。 二、廉政档案归档范围 (一)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本人的简历、奖惩、培训、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情况; (二)领导干部家庭和住房情况登记表; (三)领导干部三项报告制度情况登记表,包括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登记以及相关的情况和材料; (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包括出国情况,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情况,配备通讯设备及安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等情况。 (五)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包括责任制考核的有关材料; (六)领导干部执行述廉制度情况登记表; (七)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登记表; (八)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登记表; (九)领导干部违纪问题及处理情况登记表; (十)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登记表及记录; (十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登记表,包括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相关材料等; (十二)领导干部离任公共财物交接表; (十三)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先进事迹登记表;第15页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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