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筑严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实行同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是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谈 话本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定期工作目标,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
2、事,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 (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教育帮助的; (五)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有轻微违纪,不够党政处分的; (六)对群众反映举报失实,需要澄清或打招呼的; (七)有其他需要通过诫勉谈话了解或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谈话对象。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XX县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副科级干部。 第五条谈话的组织及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对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负责;对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副书记或常委(副局长)负责。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
3、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六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不记录谈话内容。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第七条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
4、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第八条对股级以下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由各乡镇、县直机关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参照本制度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一、廉政档案对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象为我县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包括县委、政府任命的国有企业科级领导干部。 二、廉政档案归档范围 (一)领导干部廉政档
5、案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本人的简历、奖惩、培训、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情况; (二)领导干部家庭和住房情况登记表; (三)领导干部三项报告制度情况登记表,包括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登记以及相关的情况和材料; (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包括出国情况,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情况,配备通讯设备及安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等情况。 (五)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包括责任制考核的有关材料; (六)领导干部执行述廉制度情况登记表; (七)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登记表; (八)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登记表; (九)领导干部违纪问题及处理情况登记表; (十)领导干部廉政谈
6、话登记表及记录; (十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登记表,包括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相关材料等; (十二)领导干部离任公共财物交接表; (十三)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先进事迹登记表; (十四)其他有关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方面的总结、学习体会、调研文章等材料; 三、廉政档案归档要求 (一)各种表格内容如发生变化,要及时补报。 (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要认真填报,有关登记表如填写不下,可另附表或文字材料,一并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三)归档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需要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必须盖章和签字后方可归入本人档案。 (四)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表格,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或用复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