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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补充规定(草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的规定
院发【2012】
第007号
为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肃纪律,提高工作效率,配合公司管理改革,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参照《员工管理制度》院发〔2011〕第003号文件,特新增本补充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补充考勤规定内容
1、迟到
1.1小迟到。指距上班开始时间5分钟(含)以内的签到;小迟到者予以10元/人/次罚款;月度累计超过三次(含)者,视为旷工1天。
1.2大迟到。指距上班开始时间5分钟(不含)至10分钟(含)以内的签到;大迟到者予以20元/人/次罚款;月度累计超过三次(含)者,视为旷工1天。
1.3迟到时间10分钟以上至30分钟(含)的,视为0.5天事假外,予以50元/人/次罚款;迟到时间30分钟至1小时(含)的,视为旷工1天并予以100元/人/次罚款。
2、早退(早退罚款处理同上)
2.1小早退:指距下班结束时间5分钟(含)以内的签退;
2.2大早退:指距下班结束时间5分钟(不含)至10分钟(含)以内的签退;
2.3早退时间10分钟以上至30分钟(含)的,视为0.5天事假;早退时间30分钟至1小时(含)的,视为1天矿工。
3、旷工说明
3.1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未进行书面的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未到岗的;
3.1.1假期届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而未到岗的;
3.1.2未请假以及请假未获批准而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1.3无故不参加公司或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的;
3.1.4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的;
3.2旷工工资及旷工处罚
3.2.1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工资,并惩罚性扣款,按实有旷工天数,每日扣款100元
执行,以此类推。
3.2.2旷工2天以上(含),属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生效日期。2012年05月01日,与原行的相关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人事部将于每年5月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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