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管理公路监督专车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072283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5.45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管理公路监督专车规章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管理公路监督专车规章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管理公路监督专车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规范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公路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 第三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由交通部统一规范。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包括轿车、越野车和轻型客车三类。 第六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基本色为白色,沿车辆前保险杆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统—喷印“中国公路”文字标识,字体为黑体,文字颜色为黑色。 第七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顶前部。 示警灯排灯中间装备圆形红底白色公路路徽;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布,每侧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和蓝色。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采用相同的呼话、音调、灯光、选择自动转换等技术功能的电子发声器。 第八条凡安装示警灯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由交通部统—制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九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方可使用示警灯: (—)查处逃缴交通规费和通行费的车辆; (二)查处损坏公路的车辆; (三)依法采取公路行政强制措施; (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第十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不得转借他人,也不得从事与公路监督检查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营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审验。 第十二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转让、报废或者变用途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拆除示警灯,清除本办法规定文字标识,并将《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的,违反本办法转让、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收缴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对车辆所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车辆所属单位应对责任人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伪造、假冒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示警灯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拆除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处1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配备标准与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oo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