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洪山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以下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以及国土资源所,通过对所辖行政区域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动态巡查的内容是。巡回检查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勘查
2、和开发利用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动态巡查工作实行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动态巡查工作的主体,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国土资源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规范巡查职责,明确巡查主体,落实巡查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切实发挥好动态巡查作用。 第七条应当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信息网络,使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畅通。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举报奖励机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对巡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3、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 第二章巡查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对象和本地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规律划分巡查区域。 一级巡查区域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规划区、城郊结合部和国道、省道两侧的土地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XX县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基本农田对外的一般耕地、农用地、乡镇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的土地以及矿山较集中的地区。 三级巡查区域为。村庄规划范围内、村庄周围的土地、农民建房用地和零散分布的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域。 第十条明确巡查职责 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巡查活动;对辖区内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
4、进行全面巡查,对一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对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级执法监察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考评;对所工作人员的动态巡查整体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应明确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以及动态巡查的主要职责、巡查区域等级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确定巡查频率。 对辖区的一级巡查区域每15天巡查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域每两个月巡查一次。 第三章登记报告制度
5、第十三条要建立完备的巡查登记台帐并制作相应的规范化文书,对每次巡查情况作详细记录,巡查责任人应签字。 第十四条动态巡查实行月报制度。应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本辖区的动态巡查情况上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分析等有关工作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建立和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制度。信息员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在当地国土资源所领导下开展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六条对巡查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报告。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立即逐级报告。 第四章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工作,列入考核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第十八条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累进制(具体考核标准见附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