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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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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推进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建设进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价。 第四条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2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级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企业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基金、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产销合同、入股、合作等方式与农民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500户,土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为农户生产提供配套服务。 7、企业产品质量与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到90%以上。 8、企业制度建设。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公开、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五条申报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填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经营情况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财产损益表; 5、企业资产负债表; 6、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 7、开户行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8、县农业部门或乡(镇)政府提供的带动农户证明; 9、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报程序及认定: 1、申报企业直接向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行文报市农牧局。 3、市农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调查核实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认定,予以发文公布。 第七条经认定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市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对*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胜劣汰。*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则上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2月中旬之前,应该反映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损益表等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2、各县(市)区材料汇总与审核。当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监测意见,经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农牧局,市农牧局会同有关部门评价审核,提出合格的保留或取消市龙头企业资格的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发文公布。 第九条动态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合格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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