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县区教育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XX县区行政审批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对保留项目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一)行政审批公示制度。具有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权的股室,应将现存的行政审批事项在规定的办公场所逐项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及其依据,主管股室及其负责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及其地址,行政审批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和应提供的材料,行政审批的条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程序、流程、审批时限及其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收费依据及其标准,其他应让当事人明了的事项。
(二)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制作制度。为了防止和避免行政审批工作的随意性,现存行政审批项目应逐项制作行政审批操作规范。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审批申请人的资格和应提供的有关材料、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收费、监督
方式及其他。上述内容,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要按照合法、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作出具体统一的规定。
(三)行政审批程序流程制作制度。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以及重要或复杂程度,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股室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把法定程序具体化,并制定科学合理的流程。对由多个股室实施的审批事项,要确定一个股室对外及牵头,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减少审批环节。
二、行政审批服务承诺制度
实行行政审批核准事项“五公开”:即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五公开。实行“五办制”:即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制,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做到进一个门,找一个人,盖一个章,行一个文,方便基层,方便群众。服务人员必须做到“四个一”:即一副笑脸、一张凳子、一杯热茶、一腔热情。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现象,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办事效率。
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每位机关工作人员都是首问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在答复单位或个人来机关咨询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做到应依法提交的材料“一口清”,在审查后退回的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时,做到提出的问题
“一次清”,不因工作疏忽让单位或个人不必要的往返。
实行限时办结制,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理。
三、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
(一)行政审批监督制约制度。
1、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审批工作要确定主管领导和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一般由局监察室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和监督任务。
2、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审批过程中下一环节对上一环节的岗位监督,机关内部上一级领导对下一级领导的层级监督。建立重大审批事项集体决定和回避制度。把行政审批列入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
3、充分发挥监察室专项监督作用。把监督检查审批行为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源头上根除腐败的治本措施来抓,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负责检查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受理对违法违纪审批行为的检举、投诉、控告,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跟踪监督制度。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后的跟踪监督制度。行政审批股室履行行政审批设定和实施职能状况的跟踪监督制度和行政审批股室对被审批人执行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跟踪监督制度。明确
监督职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要作详细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监督人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监督人的宴请或者获取其他利益。跟踪监督的结果要作为依法处置的依据,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明确审批权限,严肃审批纪律,严格责任追究,真正把违法违纪审批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一)明确规定需要责任追究的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行政审批股室或者审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1、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变相恢复中央和省、市、县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的。
2、对依法应当审批的不予审批,对不应当审批而给予审批的。
3、违法审批,滥用行政审批权、徇私舞弊、违法收费、为部门及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反审批程序,多头、重复审批,超越审批时限,而造成后果的。
5、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会或应考察无误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而不这样做且造成严重失误的。
6、不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对被审批人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违反行政审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行政审批责任追究主要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通过严肃有效的责任追究,建立权力与监督的制衡机制,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对负有审批责任、监督责任及审批后监督责任的各个方面的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县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将根据审批责任人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及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任追究。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第二篇:县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办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业务办理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现结合我局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服务意识,实行首理负责制
受理中心在受理业务时,主要审查如下内容:是否属于本局的许可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并对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把关。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法定形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许可职权的申请事项,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作好解释工作,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不予受理;与总规用地性质明显不符合的,不予受理;无土地来源的,不予受理;土地证用地性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对依法属于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由受理人员即时或经向业务股室核实后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受理,即时登记转入内部运转程序,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受理单应包含受理事项名称、受理日期、内部运转机制、承诺办结时间、回复资料保存期、联系方式等。
(三)因申请建设环境复杂一时不能确定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中心于二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相关业务股室副职以上人员到现场查看,必要时分管领导要现场办公,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查看结果及时对申请人给予答复。现场查看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许查看现场一次,若需要第二次查看的,可由受理中心自行组织,不准再通知申请人。
二、提升工作效能,规范内部运转机制
受理中心将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按业务分工报分管领导签批,上级项目批件同时报主要领导签批后,再将申报材料分发到各业务股室,并登记详细的转办清单,转办清单应注明事项名称、转办时间,转接双方负责人要签字,上一环节签核,下一环节签收。
(一)受理中心将申报项目和转办清单送达相关业务股室后,业务股室应按规定时间完成业务事项,并及时转交给下一环节业务单位。各环节之间要办好转交手续。
(二)签收单位发现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事项,应及时退回给转交单位,并将退还事由以文字形式送转交单位、受理中心和效能督查室。
(三)受理中心应做好环节跟踪,并将每月跟踪情况送交效能督查室,效能督查室应按规定及时对业务超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处理,并将转办清单和相关文字说明作为效能督查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办结时间,简化审批环节
规划业务受理后,要严格按照《XX县区城乡规划管理局“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的时间办结。如遇特殊情况超出承诺期限,应于承诺期截止2日前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可适时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出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送交受理中心和效能督查室。因建设环境无法满足许可条件,须达成协议的,应由申请方出具文字说明,说清事由,凡在10个工作日内未能达成协议,应向申请方出具暂不予办理通知单,不得以信访或协商为理由擅自积压业务申请。
对建设环境特别复杂无法满足规范的规划许可条件,但在申请时达成有效协议的,应提交局业务联审工作会研究,通过后,方可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公示参与人员要对双方意愿的真实性负责。
对县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及其它上级临时安排的急件、要件,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由业务分管领导在授权内负责全程办理,简化审批环节,并对业务股室办理进行跟踪督促,确保高标准地完成相关任务。
四、严格收费罚款管理,实行过错追究
业务收费罚款管理要按照在行政审批大厅备案的收费罚款项目、收费罚款标准和收费罚款依据执行。原则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对违反规划进行罚款的金额均应按标准足额收取。
1、按标准足额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违规处罚金的由收费处直接收取;
2、上级以文件、批示或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表示要求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违规处罚金的,根据要求减免相应费用和罚金;
3、若有上级批示但不明确或单位有特殊情况要求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违规处罚金的,由相关股室共同拟出初步意见,经集体研究后执行。
4、核算人员要对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违规处罚金的核算方式和数额的准确性负责。
对不按程序、不按规范、不按政策、法律、法规或不按权限进行审批和处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违规责任;对不按规定承诺时限办结或在规定时限内错办、误办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XX县区城乡规划管理局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许可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划,加强对规划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监察室负责我局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同时接受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承担具体责任。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不得擅自增加环节和程序。
第六条我局统一以XX县区规划局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局属单位(处室)不得以自己或其他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已明令撤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得以任何变通方式继续审批。
第八条局属各有关单位(处室)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明确、规范的规则和程序。
第九条我局将依法对下列内容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予以公示,并通过政府公报、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布: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二)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文件;
(四)申请书文本;
(五)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期限;
(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流程;
(七)收费依据、标准和收费许可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我局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和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统一由设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的规划窗口负责。
第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认为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确属我局责权范围的申请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的要求交齐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书。
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应载明申请人、申请事项、受理机关、受理时间、承诺办结时限、经办人、投诉和监督电话,签章、受理人签字。
第十三条在受理、审批、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进行招标、拍卖,并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结果应当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和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六条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档案管理,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全部存档。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局有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我局将采取下列形式对局属有关单位(处室)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
(一)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巡察;
(二)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四)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实施行政许可单位(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一)应当由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而未按规定执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未履行本局社会服务承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条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而未经招标、拍卖,或未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违法违纪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篇:医院行政审批工作制度xx医院行政审批工作制度
根据温家宝在全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民、利民、为民为服务宗旨,切实改进我院管理模式,通过采取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等措施,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热情、高效为群众服务,现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我院是XX省XX县区镇宁自治县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在县卫生局领导下执行机构,主要依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授权依法履行职责。
二、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我院所有的行政审批实行“审批流程表”全程跟踪,申请资料从受理→送到监督科室→监督员到现场→监督员签署意见→主任审核→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医教科处理→执行,整个审批流程清晰明了,行政审批实行经办监督员、科主任、主管院长、院长四级审核制度,层层把好准入关,确保审批质量。我院根据行政审批的种类设置了不同的专业科室,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严格按照其公开的审批条
件对管理相对人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岗位责任制度,各科室分工明确、各施其职,大大方便群众。
三、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我院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以“政务公开”为原则,对审批的法律依据、准入条件、申请资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审批结果等内容都通过在院内政务公开栏上公示。
四、做好窗口服务,接受政府监督
作为本县审批的成员单位,我院实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院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分管领导经常深入相关部门和监管科室,检查、指导各环节的办理进度,各科室也每天安排专人负责处理各环节的承办工作,保证每一件申请都能及时上审批平台办理。
五、改善服务环境,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为方便职工、群众办事,使我们的工作更加贴近,我院根据当前卫生法律法规和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最新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申请事项的办事程序和告知事项。我院优质、高效的服务得到了政府部门和群众的普遍认可。
六、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行风建设
根据县委、县政府、卫生局的部署,结合本院实际,我院成立了以所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效能建设工作领
导小组,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科室负责人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和组织架构,建立和健全了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效能考评制和失职追究制、廉政建设责任制等一套制度,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加强了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明确人员职责,提高服务意识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院实行了以下管理制度:首先,实行科室分工责任制,对各科室的职权职责进行了明确,科室实行“主任责任制”;其次在科室中实行“首问责任制”、“岗位值班制度”,把具体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增强每位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防范推托逶迤的情况出现;再次,我院还制定了个人岗位责任书,让每位职工明确自身的职权职责,提高其依法行政、勤于执政的意识。
xx县人民医院
2011年8月21日
第四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贯彻执行《XX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经XX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省政府第150号令决定调整的地税行政审批项目作以下规范,请各局严格遵照执行;
一、调整的项目范围
按照省政府150号令的要求,此次涉及调整管理实施机关的地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
(一)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由XX省人民政府调整到县级人民政府;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四)2000万元以下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五)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跨州市除外)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县(市、区)地税局、省直征局。
二、调整时间
从即日起,省局不再审批以上调整的项目,由调整后的
管理实施机关审批。
三、审批要求
除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州(市)地税局;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州(市)地税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二)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附件3)。
(三)审查。具有审批权的机关直接审查申请,但可以征求下级地税机关意见;审查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决定。行政审批决定应由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书面作出,任何一个审批环节不得因不同意而自行终止。
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遵循内外卷分离的原则,对作为“内卷”的各种审批表,审批机关按要求归档,不送达纳税人;对作为“外卷”的决定,审批机关按审批结果制作准予或不予的审批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于决定的形式,有法律文书的,统一使用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文书的,暂由各州(市)地税局和省直征局参照有关法律文书自行确定。
(五)时限。按照省政府第150号令的规定,本次调整的涉及我系统的审批项目审批期限均为26个工作日。调整项目26个工作日的时限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分解:
1.主管地税局受理申请的。基层管理分局(所)4个工作日,县级地税局6个工作日,州、市级地税局16个工作日。
2.州市级地税局受理申请的,需转县级地税局实地核查和审核,核查和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附件:
1.《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2.《补正材料告知书》
3.《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4.《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三月九日
第五篇:行政审批论证制度平湖街道办事处行政审批论证制度
1.对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我街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有关处室要按照优化发展环境、减少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的要求,对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我街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逐项进行评估论证,一是对不符合我街实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许可项目,可以提出停止执行的建议。二是对能够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或日常监管的事项,可以提出予以调整的建议。三是对能够移交行业组织、中介机构或社会团体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可以提出改变管理方式的建议。
2.对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目前尚在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审核和评估论证。有关处室要逐项说明项目名称、设定依据的具体规定、实施程序和目前的审批实施情况等内容,并将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复印件,一并报街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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