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对我国证人证言规章制度的几点思考(2).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068044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0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我国证人证言规章制度的几点思考(2).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对我国证人证言规章制度的几点思考(2).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对我国证人证言规章制度的几点思考(2).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对我国证人证言规章制度的几点思考(2).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对我国证人证言规章制度的几点思考(2).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对我国证人证言制度的几点思考 专业:法学班级:111任课教师:黄灏波 姓名:吴章玮学号:11064080144成绩 浅谈对证人及证人证言的认识 一、概述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是独立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主体。在英美法系指人证,即经过宣誓对案件有关事实作证的人,包括当事人、证人、专家证人。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即为证人证言。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

2、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二、证人资格 证人需要亲自耳闻目睹了解案件事实,理解宣誓作证的义务,有感受和记忆能力,精神上和生理上没有缺陷,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的理解不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为了澄清混乱,2001年最高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作了如下司法解释“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证人。”该解释将民事诉讼法中的原则性规范具体化,纠正了无民事行为

3、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证人资格的认识偏差。但这条解释还是比较宽泛的。年龄较小的儿童对事物的感知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较弱,他们的思维方式以形象思维为主要特征,很难指望他们对感知的事物作出准确表述;还有,这些儿童很少自己独立参加活动,多有监护人看管,他们经历的事实必同时被监护人感知,故无必要由这类儿童作证。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作法,香港诉讼证据条例 第3条规定“7岁以下儿童没有作证资格”。由我国心理专家和儿童专家针对我国儿童智力发育水平,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合理规定一个年龄界点,界点以下的儿童不得作为证人。对于证人资格的认定,可以借鉴刑事诉讼法中的如下规定:最高法

4、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2条“对证人能否辩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鉴定。”应从立法上明确,将人的精神健康状况是否符合作证的条件这样的专业问题交由专家鉴定,以确定证人资格。另外,鉴定人、翻译人、审理本案的法官及书记员一旦需要作为证人,根据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他们只能作为证人,不得兼任其它诉讼角色。对于“单位证人”来说,单位是无形的权利主体,它本身不具有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和表述的心理过程,只有自然人才能凭借其生理上的感觉器官去感知案件事实,“单位证人”出具的加盖印章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因其是以内容来证明与待证事实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更具有书证特征,应划入书证之列。

5、三、证人证言的特点 (一)证人以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作证,与其他证据相比,其客观性更强,也更为生动、具体、形象,对案件事实真相揭露得更为深入。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这也限定了证人身份的不可替代,在诉讼中要坚持“证人优先”原则。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是证人主观对客观事实的反应,因而导致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真实准确的事实反映。证人只需陈述所知案件事实。证人对事实做出的分析判断、评论、猜测、想象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陈述可以是亲自听到或看到的

6、事实,也可以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而转告的。但转告的必须说明来源,说不出来源的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 (三)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四、证人的权利、义务: 1、安全保障权。人身、财产、居住环境受保障不受侵犯的权利。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2、充分陈述权的权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3、核对笔录权。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核对,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4、证件知悉权。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权利。 6、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7、出庭作证义务、如实作证义务 五、证人提供证言应该注意 为保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言不受其他因素影响,证人应单独作证、不参与庭审旁听。对于以贿买、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言,无论其真实性,关联性及对案件审理的意义多么重大,对这种方式取得的证言也不应采纳。否则,意味着对非法手段的肯定,对非法手段获取的证言应排除。第5页 共5页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