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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章制度意见.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064883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5.9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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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意见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步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现就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适度保障,逐步完善; (二)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三)坚持互助共济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合理筹资机制。 二、统筹层次和实施主体 各区行政区域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分别管理,独立核算。以区为统筹单位组织实施。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各区城镇户籍居民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以外的人员,都应当参加城

2、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具体对象为: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二)在就业年龄段丧失劳动能力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在就业年龄段无医疗保障的非从业人员; (四)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资金筹集 按照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 筹资标准。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保险费200元;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保险费100元。财政以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补助统筹基金。 筹资标准可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实际运行情况,逐步调整。 对低保家庭成员参保,其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每年补助50%。 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市、区财政合理负担。 五、待遇水平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着眼于保障基本医疗,着重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住院风险,暂不建个人帐户。根据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和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待遇水平。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可根据不同参保年限予以限定。 六、参保形式 以户为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全部参加。 七、医疗服务管理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报销范围等原则上参照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4、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区在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统筹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八、基金管理 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保证基金的安全和收支平衡。要根据城镇居民的特点,完善参保缴费登记办法,方便城镇居民参保。街道、乡镇等要配合做好相应管理服务工作。 九、组织和实施 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主管业务指导工作,做好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资金投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制定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为城镇各类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及时提供户籍信息。民政、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社区和学校的功能,引导城镇居民和学生积极参保。 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区要构建工作网络和工作平台,增加工作人员和必要的设施,给予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保证。 各区政府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意见各县可参照执行。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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