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经营管理制度(5页) 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落实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制度: 一、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采购食品时,严格查验供货者(包括批发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仔细查验并索取由供货者签名或者盖章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法定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质量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该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上述相关的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
2、购入该种食品时查验索取。 (三)每次购进食品,都应索取供货者出具的加盖印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四)查验和索取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凭证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自该批次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进食品,及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
3、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自该批次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经常查阅进货台账,检查食品的保存和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货架进行无害化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问题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别存放,不得与洗涤化工用品、日杂用品等商品混放。 (二)食品贮存应选择固定的地方,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等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
4、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 或者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另外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对贮存的食品应当先进先出、定期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无害化销毁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食品销售安全制度 (一)食品销售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并注意个人卫生。 (二)不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
5、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四十
6、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销售应当设立专柜、并有防尘、防蝇、防污染等设施。 (四)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五)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感染。 (七)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完整的包装或者用防蝇、防尘、防污 染的
7、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八)销售食品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信誉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五、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以备检查。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涂改、笔迹不清或过期无效。
8、六、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一)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发现保质期届满、包装破损致使食品受到污染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食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退市。 (三)对国家公布和有关部门通知的质量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退市。 (四)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退市。 (五)发现不合格食品停止销售、下架退市的同时,对已售出的部分,应采取补救措施,在能够覆盖销售区域的范围内发布消费警示,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和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 (六)积极主动协助食品生产经营者(供货商)执行食品召回制度。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七)经营者对采取退市措施、协助生产经营者召回食品、发布消息警示等情况应做好相应记录。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