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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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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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