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贯彻 81302 【发布文号】 闽政198562号【发布日期】 1985-09-11【生效日期】 1985-09-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 小组、省人事局贯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5年9月11日闽政198562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贯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制度改革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关系国民
2、经济的全局,关系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各级领导务必予以充分重视,周密计划,精心指导。要加强纪律,做到令行禁止,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办事,不得另开新的口子。工作中遇到有关政策性的问题,要逐级请示,以保证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XX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XX省人事局 贯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 方案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
3、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劳人薪198525号文件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对象 第一条第一条全省党政群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这些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省委、省人民政府或省编制委员会认定属于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XX县区及其以上党委、政府或编制委员会确定属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性质的;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经费是由行政、事业费开支并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奖励、福利制度的。 省直各部门、各地(市)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由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
4、室审定,县(市)及其以下的单位由地(市)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定。 第二条第二条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可以列入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第三条第三条既挂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牌子,又挂企业牌子的单位,应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本补充规定第一条的条件,先明确单位的性质。凡明确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省、地(市)属单位报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县(市)属单位,报地(市)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列入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但要严格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不能执行企业的工资、奖励、福利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所需经费仍按现在的开支渠道解决。明确是企业的,
5、不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第四条第四条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经济能够自立,国家不再拨给各项经费的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制度所需经费自行解决,改革后即按企业对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工资脱钩。个别目前尚不具备脱钩条件的,应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制度,今年一月份以来多发的奖金应如数退还。 有一部分经济收入,但经济自立有困难的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制度自费负担的部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分别核定。 第五条第五条机构改革时,由省属厅(局)改为专业总公司的单位,属企业性质。其中,已形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济实体的,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工资制
6、度改革;不能形成经济实体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现在的开支渠道解决,但改革后,应严格执行国家机关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制度,不能执行企业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制度。 第六条第六条经各级编委批准成立的事业性公司,可以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但其下属的企业单位(含公司、经理部、门市部、展销部等)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第七条第七条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省属企业性的处级公司,原则上应按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其中,少数确实只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没有经营性收入、经费来源靠
7、财政退库或收取管理费的单位,如要求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应由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执行,所需经费按现在的开支渠道解决,并从今年一月份起严格执行国家机关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制度,今年一月份以来多发的奖金应如数退还。各地(市)属局一级的专业公司,可参照上述原则处理,凡要求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工资改革的,必须报经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第八条筹建、在建的事业单位可以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筹建、在建的企业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第九条第九条既挂中等专业学校(不含
8、办中专班的其他各类学校),又挂高等学校或干部学校牌子的单位,应先将中等专业学校与高等学校或干部学校的人员区分开来,然后分别按有关规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 第十条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除这些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尚未转正定级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未满的省计划内招收录用的干部;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工、熟练工;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但不包括:计划外用工;临时工;“停薪留职”人员;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人员;受刑事处分刑期或劳动教养期未满的保留公职人员;受聘任的离休、退休人员;擅离职守至今未归的人员;从企业借用或临时聘任兼职的人员;正式调到企业而工资关系
9、未转的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规定,凡是工资关系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在企业工作的人员,不能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根据省人事局闽人调198462号文件规定招收的选聘合同制干部,可按改革方案的规定,参加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现在的开支渠道解决。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照发工资出国(出境)进修、援外的人员,可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二、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省级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顾问委员会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按改革方案附表一同级
10、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地(市)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地(市)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按改革方案附表八同级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县(市)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以及乡(区)党政机关、县(市)、乡(区)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按改革方案附表九同级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劳人薪198525号文件附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执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中学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分别按改革方案附表六和附表七执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国家机关
11、、事业单位的工人(包括保育员、护理员),原则上按改革方案附表三执行。如确因行业工作特殊,需要执行其他工资形式的,可由省主管部门在不超过实行结构工资标准总水平的原则下制定工资改革方案,报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厦门经济特区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按改革方案的规定执行,另加发特区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民办教师的工资标准,由省教育厅在不超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增资水平的原则下拟定,经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
12、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机构规格或工作人员职务一时难以明确的,均暂按XX省行政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就近套级。 三、职务(岗位)工资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按本人现行工资额和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各级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职务层次、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一律按国务院下达的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变动。 一九八四年下半年以来,违反规定和不顾工作需要增设机构、机构升格、突击提升职务或职务系列层次、名称与中央规定不一致的,要进行整顿和清理。省、地(市)属机构的整顿、清理工作由省负责;县及县以下机构的整顿、清理工作由各地(
13、市)负责。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省、地(市)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由省主管部门和各地(市)按机构设置的主管部门原批准的级别,研究提出意见,报省编制委员会审批;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由各县提出意见,报地(市)编制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党的系统干部的职务工资标准,与政府部门相同,即:省、地(市)、县(市)各级党委下设的部、委、办的领导干部,分别按省的厅(局)、专署(市)的局、县(市)的局(科)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一九八二年以来,由于年龄、文化、健康状况以及职务限数的限制改任巡视员、调研员或调任较低职务的,仍按原任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一九八二年以来,新提任的各级领导干部
14、,职务有变动的,按变动后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省级党政群机关已经正式任命,并担任实际职务的副处长及其以上的领导干部,按规定第二条的办法套改职务工资;副处长以下干部(不含副处长),在国务院关于行政人员职务系列下达前,均先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入XX省行政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待职务系列下达并按规定正式评定后,再按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凡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前明确职务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算起,并按规定的增资限额分两年发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现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命机关认定其主要职务,而后按认定的主要
15、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选举到各种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担任会长、理事长、理事等职务的兼职人员,应按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工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按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对于一九八二年以来转业,原在部队担任实职的团职干部,安排职务过低的可给予适当照顾,即:正团职转业后,安排正科长及其以下职务的,可按副县(处)长确定职务工资;副团职转业后,安排副科长及其以下职务的,可按正科长(主任科员)确定职务工资。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转业的干部和一九八二年以来转业的营职及其以下的干部,均按其现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工资改革后,国家机关、
16、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改任较高或较低职务的,从第二个月起按改任的职务确定工资。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现有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应从套改(含高套)或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增加的工资(指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工资补贴三项之和与现行工资之差)中予以抵销。先抵销附加工资、再抵销保留工资。抵销不完的部分,可以继续保留,待今后增加的工资中予以抵销。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工资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均由现在所在单位按现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由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调到国家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现在所在单位按现任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并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
17、起实行;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间,由国家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调到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由现在单位按现任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并从调入之月起发给新的职务工资。 由企业单位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均由现在所在单位按其现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其中,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中小学、幼儿园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调入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中小学、幼儿园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中小学、幼儿园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调入的,均从调入之月起实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暂按改革方案附表 六、附表七的工资标准、劳人薪198525号文件附
18、发的工资标准和XX省行政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就近套级的人员,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明确职务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中小学、幼儿园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算起,并按规定的增资限额分两年发给。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按照规定实行学徒期制度的工人和原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 (六)工种的工人为技术工人;勤杂人员,如公务员、通信员、清洁人员和传达员为普通工人。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不得用干部工资标准套改工资。原是技术工人的,按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标准套改工资,其他的按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套改工资。 四、套改职务(岗位)工资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8号、74
19、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7号文件以及省有关规定,实行浮动工资的人员,应按浮动工资前的现行工资额套改职务工资,原来浮动的部分待中央和省作出规定后另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按省人民政府闽政1982149号文件规定,保留了高类区工资标准的引进人员,按现所在地区的工资类区同级别人员的工资额套改职务工资,原高出现所在类区的工资额,工资改革后继续保留;凡不符合闽政1982149号文件规定而享受了引进待遇的人员,均按现所在地区的工资类区同级别人员的工资额套改职务工资,原高出现所在类区的工资额应予取消。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凡由已实行工资制度改革的企业单位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应先
20、取消其工资制度改革的增资部分,再按改革前的工资额套改职务工资。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凡执行新民警、运动员、教练员工资标准和井下、船上、野外、邮电、铁路等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调离上述岗位后,没有按规定改行调入单位(岗位)工资标准的,应先改行现岗位工资标准,再套改职务工资。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在企业职工百分之三的名额内给予固定奖励升级的工资,暂不计入现行工资。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13号文件规定执行新民警工资标准的工作人员,如何套改职务工资,待中央作出统一规定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现行工资额不在原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上的
21、人员,原则上按照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套级中的个别突出问题,由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本着有利理顺工资关系、减少矛盾的原则,结合各种工资等级的对应关系作适当调整。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按现行工资(现行工资的解释见规定第二条,下同)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后,可以高套一级(不受本职务最高等级的限制)。 (1)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 (2)五类工资区干部低于119元、工人低于95元,六类工资区干部低于122元、工人低于97元,七类工资区干部低于125元、工人低于99元,八类工资区干部低于128元、工人低于101.5元; (3)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后
22、,增加工资不足一个新级差的; (4)不是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 例如,地级机关某副局长,七类工资区现行标准工资为92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102元。新定副局长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为65元,加基础工资40元,七类地区工资补贴2.5元后为107.5元,该副局长现行工资低于所任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即应套入107.5元(其中,职务工资65元、七类地区工资补贴2.5元),增加工资5.5元,不足一个新级差(8元),可以高套一级为113元,加上七类地区工资补贴3元后为116元,其中职务工资为73元。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下列人员按现行工资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最低等
23、级工资后,不能高套一级。 (1)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 (2)现行工资额达到或超过第四十三条规定限额的; (3)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见习期、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已满新定级的; (4)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毕业,按规定不实行见习期,直接定级的各类学校(含电大、夜大、业大、职大、函大等)毕业生(含工龄可以推算到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的毕业生); (5)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未满一年的; (6)思想品质恶劣或表现很差虽未受处分,但群众意见很大的。 例如,省级机关某副处长,七类工资区现行标准工资为83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
24、其现行工资为93元。新定副处长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为65元,加基础工资、七类地区工资补贴2.5元后为107.5元。该副处长现行工资低于所任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地区工资补贴之和,即应套入107.5元(其中,职务工资65元、七类地区工资补贴2.5元),增加工资14.5元,已超过一个新级差(8元),就不能高套一级。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虽符合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但正在受立案审查的人员,暂缓高套,缓高套期一年(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审查定案后,属没有问题的,可以高套,工资按规定的时间补发;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及其以下轻处分的,可以高套,工资从结论之月发给;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
25、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不能高套。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二条 (一)款中规定的“新级差”,按以下办法确定。 (1)进入职务最低等级工资的“新级差”是指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与上一个等级工资的差额; (2)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的“新级差”是指就近套入的等级工资与下一个等级工资的差额。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的八 (七)级工资制的工人,其现行工资高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行工资标准表 (六)(简称表六,下同)六类工资区相应等级标准工资的,按本人的现行工资额就近套改岗位工资;低于表六六类工资区标准的,可按表六六类工资区同类、同级别人员的工资标准套改岗位工资。然后按工人所在类区降低岗位工资标准
26、或加发本类区地区工资补贴。 例如,地级机关(五类工资区)某工人,原执行XX省机电二类工资标准六级69.9元,高于表六相应级别六类工资区四级61.5元的标准,可按69.9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79.9元就近套入技术工人五级82元。该工人在五类区工作,其就近套级后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之和应为80元,如符合高套条件,则可高套为四级86.5元。 例如,省级机关(七类工资区)某工人,原执行XX省玻璃工人标准五级51.8元,低于表六相应级别六类工资区五级55元,可按55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65元就近套入技术工人七级70元,再加七类地区工资补贴2元为72元。如符
27、合高套条件,则可高套一级。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普通中、小学教师一九八五年的增资限额,按以下规定划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五类工资区165.5元及其以上的,六类及六类以上工资区170元及其以上的人员,每月增资不超过30元;其他人员每月增资不超过20元。从一九八六年七月起按实际增资额发给。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省直部、委、办、厅、局和省厅一级人民团体的正副处长(正副部长、正副主任)、各地(市)的部、委、办、局以及相当地(市)局一级的群众团体的正副部长(正副局长、正副主任、正副书记、正副主席)、各县(市)委正副书记、正副县(市)长、人大正副主任、政协正副主席,一九八五年六月底
28、以前已经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规定领取职务补贴的,可按增加职务补贴后的工资额计算增资的限额。 例如,地级机关某局长,一九六五年参加工作,现工资为(六类工资区)81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为91元,进入新拟局长职务最低等级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122元,进入职务最低等级增加工资31元,加上工龄津贴10元后为41元。按规定一九八五年只能发给20元,但该局长一九八四年已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规定享受职务补贴6.5元。因此,一九八五年可先增资26.5元,其余的14.5元从一九八六年七月起再增加上去。 五、计发工龄津贴、教(护)龄津贴办法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或连
29、续工龄,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原已明确的,原则上不重新审定。个别尚不明确的,应由所在单位查核后报有关部门批准确认。批准前少发的工龄津贴不补。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一九六 六、六 七、六八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技工学校的统招统配毕业生,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分别从他们毕业之日算起。其中,不服从统一分配的毕业生,只能从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享受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的范围、对象以及计算教(护)龄津贴的办法,均按中央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均按年度计算,从每年一月一日起增发。工作人员无论哪个月参加工作,都
30、从参加工作第二年的一月一日起,按一年计发。从第二年开始,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计发当年的工龄津贴,也不能作为累计计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六、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新参加工作人员的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按附表 二、三执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未满的工作人员,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中小学、幼儿园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改按新的临时工资标准执行。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满后,按新的定级工资标准定级。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一九八五年毕业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含带薪上学的毕业生)中按规定不实行见习期工资的,均按新的定级工资标准定级。其中,定
31、级工资低于按原工资套改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工资补贴之和的,可按原工资套改。 七、组织领导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由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央和本省的各项政策规定,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不得自行制定政策,另开新的口子。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为了保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工资改革方案实施以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整。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各地、市、省直部、
32、委、办、厅、局,高等院校,中央各部门在闽单位的工资改革方案报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县XX县区以下单位工资改革方案由各地(市)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工资改革方案的内容、要求和审批程序,由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各地、市委副书记,行政公署副专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省直部、委、办、厅、局副部长、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高等院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以上干部及各县(市)委书记、县(市)长的工资报省审批。其他县(处)级干部(含中央各部门在闽单位的县、处级干部)的工资应先报经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同意后,由各地、市和省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中央各部门在闽单位
33、的部管干部,由所在单位直接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工资基金和工资制度改革所增加的工资总额,由各级银行负责监督执行,凡违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所增加的工资,开户银行有权拒付。 八、其他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民政部门所属聋哑学校、儿童福利院以及工读学校,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一样,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新的工资制度。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工作人员在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至工资制度改革期间病故、辞职、退职的,其工资制度改革增加的工资发至病故、辞职、退职之月。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国
34、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中小学、幼儿园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办理离休、退休的人员,原则上可以参加工资制度改革,但不享受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已经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应按规定退还。 凡不参加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离休、退休的,从办理离休、退休之下一个月起,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待遇发给生活补贴费十七元;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以后一律参加这次工资改革,改革以后离休、退休的不再享受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在不超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结构工资制总水平和工资改革的增资水平的原则
35、下,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由省主管部门以及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改革方案,报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本补充规定由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XX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发布单位】 81302 【发布文号】 闽政200148号【发布日期】 2001-12-25【生效日期】 2001-12-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36、、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对于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周密部署,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XX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XX省公安厅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粮食厅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
37、度改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9229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和小城镇发展步伐,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要求,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为了适应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不断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城市和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小城镇建设
38、健康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因地制宜,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户籍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建立全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
39、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实行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以居民合法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准入条件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福州、厦门要进一步发挥全省经济中心的龙头带动作用,实行优化结构的人口政策;其他设区市要充分发挥区域中心的作用,实行适度扩张的人口政策。 (三)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管理政策。吸收各种科技、管理等紧缺专业人才(中高级职称的科技、管理人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来我省城市、城镇落户;各种专业人才到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省重点建设工程、艰苦地区工作
40、的,在城市有居住条件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 (四)对在城市购买住房或在城镇购买住房、合法自建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并且已在城市、城镇居住生活的房屋产权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住房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五)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可照顾其境内亲属在投资所在地城市或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在城市或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内地居民,可照顾其本人及其直属亲属在投资所在地落户,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 (六)“三投靠”人员(父母投靠子女、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自愿投靠迁移户口,保证“三投靠”人员正
41、常迁移。主要内容:新生婴儿和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夫妻投靠户口可迁往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父母需投靠子女的,户口可迁往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七)在设区的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委会成建制转为居委会,转制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持不变;因城市扩展土地被征用,实际居住在该城市的无地农民,原村民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八)就读于我省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毕业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 (九)全面推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
42、、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在此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以及在小城镇投有一定资金兴办实业的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城镇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在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人均耕地低于所在县(市)人均水平三分之一的,其村委会应在保持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不变的前提下,成建制转为城镇居委会,原村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对户口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流转;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可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
43、民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到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允许三年内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 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负起责任。公安、计划、建设、民政、农业、国土资源、宣传、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国务院、省委、省
44、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及时调整有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公安机关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组织和业务指导工作。对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广泛开展宣传,抓好配套措施的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稳定,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运用多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改革和加强户籍管理的目的、原则、内容,把政策交给群众,并注意把握好宣传的重点和尺度,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防止出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45、积极慎重地抓好涉及到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丁关问题的配套改革。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好从事非农产业本地农业户口转换后原享有的计划生育、宅基地、集体经济分红等有关权益的转换、衔接问题;抓好村级资产重组划分、土地划让、社会福利保障、计划生育等各项配套措施的改革,保证农民户口转换后,权利和义务到位,享受原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通过解决这些有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我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严格执行户口准迁制度。对办理常住户口迁移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控制管理。各
46、地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户口迁移条件,统一进行户口核准登记。申报办理户口迁移的,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请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进行审核,并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办理户口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严禁任何地方和有关部门以任何理由在户口迁移中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各地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保障公民户口登记迁移的合法权利。 (四)严肃政令,确保畅通。在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