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农村低保救助的对象及条件: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地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因病、因残、因灾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上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困难群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拥有当地农业户籍;二是以家庭为单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三是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居民申请最低保障待遇,按照个人申请,家庭收入摸排调查,村级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
2、理。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农村困难家庭由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 1、申请书或当地印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申请人签字确认。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婚姻状况证明。 3、涉及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及实际生活水平的相关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认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家庭收入摸排调查。由村民小组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摸底核对,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 (三) 村级评议。村委会依据村民小组摸底排序情况,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提出评议意见,并将评议意见返回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名单等
3、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前须组织人员入户进行核实,核实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须返回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并向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以户为单位发放XX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未予批准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送达不予保障的书面通知。救助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助,其中:一类对象补助水平达到国家确定的贫困线标准,月人均补助标准100元;二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75元;三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55元;四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45元。动态管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收入无明显变化的低保对象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收入
4、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每年审核调整一次,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不纳入保障范围。责任追究: 采用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金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扰乱民主评议程序,故意撕毁公示文件,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谩骂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农村五保户供养 五保对象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十六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
5、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五保申请程序:由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救助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供养经费160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退伍军人。补助程序。 在乡老复员军人每年向当地乡镇民政部门提供一次本人健在的照片或其他资料,乡镇审核确认无误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无异议后,由
6、民政局、财政局按“一折统”方式发放。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355元。 义务兵家庭优待 优待对象:全县服现役的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程序: 每年征兵结束后,县人民武装部提供上年义务兵花名册,县民政局通知所属乡镇采集义务兵家庭信息,经县人民武装部、民政局审核无误后报县财政局按“一折统”方式发放。优待标准: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以本县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水平为依据确定。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 户籍在本县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补贴标准: 对百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对95-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700元的生活补贴;对90-94岁
7、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500元的生活补贴;对85-8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200元的生活补贴;对80-84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100元的生活补贴。 救灾救济 救助对象: 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的群众。救助程序。 遭受自然灾害后,经县民政局核查灾情并确定救助资金及标准,并将救助指标下达各乡镇,由受灾群众户主向当地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经乡镇政府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并由财政局、民政局将资金拨付各乡镇惠农账户,由各乡镇通过“一折统”发放并公示。救助标准: 根据受灾程度及生活困难程度由民政局临时确定。 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 救助对
8、象: 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程序。 救助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本人申请、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费用结算明细单、药费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审批。救助标准: 农村五保户经参合补助后个人自付费用全额救助,农村低保对象的个人自付费用按50%80%的比例救助,其他对象的个人自付费用原则上按40%60%的比例给予救助。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 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参核的退役人员。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220元。补助程序。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凭退伍证、参战证明向当地乡镇民政部门申报,乡镇初审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县民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报省、市民政部门认定后,由民政局、财政局按“一折统”方式发放。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