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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机关接待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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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街道机关接待制度 为加强业务接待管理,规范来宾接待工作和标准,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招待基本原则。坚持热情服务,不搞铺张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严格控制接待费用。 二、公务招待对象: (一)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二)平级、友好单位到我街道商谈工作,办理有关业务。 三、公务招待方式: (一)食堂接待用餐。按食堂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出招待用餐。原则上只安排一次招待餐,陪同人数由部门主任严格控制。按照区里有关接待制度规定执行,一般情况在食堂就餐,外出就餐金额300元以内由主管领导审核,300元以上由办事处主任审批。原则上接待区直部门领导不安排外出用餐。 四、外出招待费审批程序: (一)招待费用实行部门经费包干预算,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领导接待费用不列入部门经费,年中各部门经费超支部分不予追加和报销,由财政所严格把关。 (二)接待部门外出就餐,须填报《外出就餐单》,由部门主任或相关责任人申报,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党政办,报销时由财政所严格把关,凭“外出就餐单”和就餐发票报销餐费。 (三)外出就餐应坚持“先开单、后开餐”的原则,应在外出就餐前将“外出就餐单”书面报送党政办。临时决定外出用餐,应由部门主任或分管领导电话告之,但必须做到当天开餐,当天申报。 (四)食堂管理人员凭《外出就餐单》及时做好机关干部在食堂的消餐工作。 (五)外出就餐费用均须控制在《外出就餐单》开具的标准金额之内,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五、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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