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法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县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的社会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调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的原则。调处林权纠纷必须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既要合法、又要适当、合情合理。
按照“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各乡镇发生的村与村、户与
户的争议、纠纷,首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处,并按《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调处农村山林土地矿产水源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做好调查取证和认真细致的群众工作。乡与乡、县与县之间的纠纷由县林权纠纷调处小组负责协调调处。各乡镇不能简单把矛盾上交。
在林权纠纷、争议未得到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纠纷的林木。
第三条调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证书,是调处林权争议的依据。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以下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和土地清册;
2、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3、由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村小组组织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调处协议、凭证及附图;
4、集体所有的林地,凡权属不清楚的,一般应以“四固定”时确认的权属为准;
5、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6、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第四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或四至交错的,应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其权属。
第五条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调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确定权属。
第六条在调处林权纠纷中,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必须经过调查、取证,由技术人员绘制地形图,标明争议范围,标明裁决界线。
第七条在调处纠纷时,要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要合法,处理适当,符合党的农村政策。
第八条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或县林权纠纷调处小组调处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裁定。
第九条本办法仅仅适用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的林权纠纷的调处。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篇: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林地纠纷处理办法
林地纠纷处理办法如下:
1、申请
乡镇范围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本镇内发生的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由镇人民政府立案并调查取证和调解,需要县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乡镇出具调查报告并提出行政处理意见送县林业局初审,初审后县调处办审查,后由县政府下文。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或者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根据有关材料认定争议事实。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对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协助。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对林权争议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制作林权争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调解机构印章,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林权争议发生后,由主张方提出申请,集体山林、责任山林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留山由个人申请,凭《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到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不成的,提供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当事人应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申请调处:
(1)发生在本乡(镇)境内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申请;
注意:这里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即:村、村民小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
(2)发生在本县辖区域内跨乡(镇)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
当事人申请调处林权争议,均应向林权争议调处机构书面递交《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收到林权争议申请书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山林纠纷调处申请,并载明下列事项:
2(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3)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并附地形示意图;
(4)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5)证据的名称、来由、数量,证人的姓名、地址;
2、登记
3、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或者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根据有关材料认定争议事实。
4、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主要依据。
当事人未持有林权证或者林权证确定权属有错误的,下列材料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证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或者发证时的档案清册。
3
(二)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20世纪60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即“四固定”时期),人民政府确定的林地纠纷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四)20世纪80年代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即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社员自留山证、社员责任山证及林业生产责任书等有关确定林地纠纷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五)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协议及附图。
(六)人民政府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权争议裁决、处理决定。同一人民政府对该林权争议有数次裁决、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裁决、处理决定为依据;同一林权争议上一级人民政府有裁决、处理决定的,以该裁决、处理决定为依据。
(七)人民法院对同一林权争议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
同时,下列材料可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二)能够准确反映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4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可以作为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林权证确定的权属有错误,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所发的林权证:
(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改革前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证据或者参考依据。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界限(即山林座落位置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清楚而面积与实地不相符的,应当以四至界限为准;四至界限不清楚,而该权属凭证记载的面积清楚的,以面积为准;权属凭证记载的面积、四至方位不清又无附图的,根据权属参考凭证也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例确定其权属。
当事人对同一林权均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各方均分原则,结合自然地形等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申请请求,可以提出反请求。
对同一林权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调处,或者由林权争议调处机构通知参加调处。
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对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时,
(一)、应当到权属争议现场勘验,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代表(如村干、小组长)参加,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勘验的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绘制权属争议区域图,由勘验人、当事人和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或者盖章。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调查的情况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由调查人和补调查单位、个人签名或盖章。
5、案情讨论
6、调解。
(1)、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对林权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这是关系程序是否合法的重大问题。调解的过程要在决定书中予以说明,写明“经召集双方调解无效”字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制作林权争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解机构印章,当事人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在调解
6书上签字,特别授权委托书应当附卷。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林权争议调解书(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②争议的主要事实;
③协议内容,并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界线划定地形图。
④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盖章、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主持调解的政府印章。
(3)、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事后反悔的,政府根据该调解书作出的处理决定,法院一般应予以维持。当然,该调解书被政府或者法院认定无效或者予以撤销的除外。调解书从本质上来讲是民事合同(协议),其效力问题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定。但是,由于林地纠纷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政府对林地纠纷纠纷案件拥有处理权,因此,政府必然拥有对调解书效力的认定权,这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专属法院管辖有所区别。
(4)、同一纠纷有多份调解书(协议)或处理决定、判决的,视为“合法的权属变更”,以最后一份为准。
7、行政处理
(1)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调解林权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2)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①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②林地纠纷争议的由来及事由;③人民政府认定的事实及其依据;
④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⑤处理决定的内容,并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界线划定地形图;
⑥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的途径和期限,⑦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印章和日期。
(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依法报有关行政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调解协议和处理决定无效。
(三)、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效的林权争议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
(五)同一人民政府对同一林地纠纷争议作出过数次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处理决定为准。
8、送达
8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由于送达具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可能,就要把行政复议文书直接交到本人手中。依法律规定,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府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狱或者
9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下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以上送达方式,行政处理文件的送达均可参照执行。
9、附图
10、结案归档
林地纠纷争议经人民政府调解或裁决的,只要当事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争议即告解决,填好山林纠纷结案登记表,并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权益救济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政府及时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篇:渠旧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纠纷调处工作方案渠旧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纠纷调处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
作精神,全面推进我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大林权纠纷调处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纠
纷调处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
发展观为统领,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依法维护权利人权益为出发点,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一切从实际出发为原则,以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于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为标准,以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改变林地利用现状为保障,合情、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林权争议和纠纷,为我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二、成立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渠旧镇
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小组。
组长:黄文涛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邓浩伟镇党委统战委员、副镇长
梁金海镇党委宣传委员
方红圣镇副镇长
李生利镇人大主席团副主席
成员:王祖林镇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黄佐清镇司法所所长
黄丽燕镇团委书记、综治办专职干事
吴海荣镇财政所所长
韦海富镇国土资源所所长
甘耀学镇林业站站长
梁志忠渠旧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黄炳权驮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李金民驮迓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甘万里三合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吴本奇弄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黄旭渠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黄照华中原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甘荣泽竹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林举山崇边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甘乃明咘沙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尹峰濑滤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办公室主
任由方红圣同志担任。林权纠纷调处组负责调处本辖区内职
责范围内的综合协调、信息报送、案件受理等工作。
三、工作职责
林权争议的调处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将林权争议解决在基层。我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查、协
调本乡镇的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具体调处范围为。
1、村与村之间的林权争议;
2、本行政区域内的除省、地、县职责权限外的其他林
权争议调处工作;
四、林权调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1996年林业部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三)2000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
办法》;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林权调处程序
对于林权争议,当事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主
动协商解决。协商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
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机构备案。协商不成的,
向林权纠纷调处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后进入处理程序。
(一)受理。林权纠纷调处部门在收到林权争议当事人
提交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在10个
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审查,看其是否属于林权争议和是否符合
本级人民政府处理的条件,如不属于林权争议或不符合本级
人民政府调处条件的,则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理由。如
果林权争议符合本级人民政府处理条件的,则做出受理决
定,接受当事人请求和相关举证材料,组织处理。自受理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林权争议其他
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
日内,向林权纠纷调处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逾期
未提交的,不影响林权纠纷调处部门根据有关权属证明材料
认定纠纷事实。
(二)调查、勘察和收集证据。纠纷调处部门在做出受
理决定后,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的陈述的基础
上,组织相关人员到有林权争议的地方进行调查研究。通过
现场勘验,调阅档案、走访、询问等方式,了解林权争议产
生的原因、经过、历史现状等问题。并认真收集书证、物证、
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有关证据材料,汇总后作为调处依据。
现地调查取证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做好
现场笔录,并签字盖章。
(三)调解。通过调查、研究,在掌握有关证据的基础
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由林权纠纷调处部门组织进行调
解。调解工作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贯彻自愿原则,不
能压制当事人,也不能包办代替。要摆事实、讲道理,宣传
党的林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促使当事人主动、互谅、互
让的自愿和解,签订协议。
林权争议在林权纠纷调处部门调解下达成协议的,由当
事人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
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林业
主管部门备案。
(四)裁决。林权争议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纠纷
调处部门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当事人
的姓名、职务、地址;纠纷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
据;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运用的法规及政
策规定;处理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后,按照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
定,制作决定书,分送有关当事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
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
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
原批准机关同意)。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行政
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对林地、森林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出的
处理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结案归档。对无论调解还是裁决等方式解决林权
争议,林权纠纷调处部门都应当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存查,
并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由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
证书确认权属。
六、工作要求
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
难度大,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林改纠纷调处工作,各有关部门
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林权纠纷调处机构,
具体负责协调处理林改工作中的各种林权纠纷。把林权纠纷
调处工作作为一项维护农民利益,稳定基层政权和促进社会
和谐的大事来抓,抓紧、抓实、抓好。一要进一步做好林权
纠纷再次排查、调度,切实掌握林权纠纷现状和发展动态,
按调处权限、发展动态等进行分类登记,对属于上一级权限范围的及时上报县林权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集中调处提供依据。二要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对权限内的林权纠纷,要做到明确任务,确定负责人,落实承办人,限期完成调处任务,并定期向上一级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严肃纪律,公正调处。各林权争议调处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调处,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让群众满意,让政府放心。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借调解之机向林权争议人收取费用,更不能接受林权争议人的提供的任何的钱物,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纪律严肃处理。
(三)时间要求。从2009年10月下旬起至2011年6
月份,完成本辖区内林权纠纷调处工作。7月初进行全面工作总结。
渠旧镇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四篇:渠旧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纠纷调处工作方案渠旧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纠纷调处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精神,全面推进我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大林权纠纷调处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纠纷调处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依法维护权利人权益为出发点,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一切从实际出发为原则,以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于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为标准,以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改变林地利用现状为保障,合情、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林权争议和纠纷,为我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二、成立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渠旧镇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小组。
组长:黄文涛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副组长:邓浩伟镇党委统战委员、副镇长
梁金海
镇党委宣传委员方红圣镇副镇长
李生利镇人大主席团副主席
成员:王祖林镇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黄佐清镇司法所所长
黄丽燕镇团委书记、综治办专职干事吴海荣
镇财政所所长
韦海富
镇国土资源所所长甘耀学
镇林业站站长
梁志忠渠旧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黄炳权驮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金民驮迓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甘万里三合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吴本奇弄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黄旭渠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黄照华中原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甘荣泽竹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林举山崇边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甘乃明咘沙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尹峰濑滤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方红圣同志担任。林权纠纷调处组负责调处本辖区内职责范围内的综合协调、信息报送、案件受理等工作。
三、工作职责
林权争议的调处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林权争议解决在基层。我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查、协调本乡镇的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具体调处范围为:
1、村与村之间的林权争议;
2、本行政区域内的除省、地、县职责权限外的其他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四、林权调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1996年林业部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三)2000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林权调处程序
对于林权争议,当事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主动协商解决。协商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机构备案。协商不成的,向林权纠纷调处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后进入处理程序。
(一)受理。林权纠纷调处部门在收到林权争议当事人提交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审查,看其是否属于林权争议和是否符合本级人民政府处理的条件,如不属于林权争议或不符合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条件的,则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理由。如果林权争议符合本级人民政府处理条件的,则做出受理决定,接受当事人请求和相关举证材料,组织处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林权争议其他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林权纠纷调处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林权纠纷调处部门根据有关权属证明材料认定纠纷事实。
(二)调查、勘察和收集证据。纠纷调处部门在做出受理决定后,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的陈述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到有林权争议的地方进行调查研究。通过现场勘验,调阅档案、走访、询问等方式,了解林权争议产生的原因、经过、历史现状等问题。并认真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有关证据材料,汇总后作为调处依据。现地调查取证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做好现场笔录,并签字盖章。
(三)调解。通过调查、研究,在掌握有关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由林权纠纷调处部门组织进行调解。调解工作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贯彻自愿原则,不能压制当事人,也不能包办代替。要摆事实、讲道理,宣传
党的林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促使当事人主动、互谅、互让的自愿和解,签订协议。
林权争议在林权纠纷调处部门调解下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裁决。林权争议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纠纷调处部门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职务、地址;纠纷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运用的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后,按照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制作决定书,分送有关当事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对林地、森林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结案归档。对无论调解还是裁决等方式解决林权争议,林权纠纷调处部门都应当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存查,并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由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权属。
六、工作要求
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林改纠纷调处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处理林改工作中的各种林权纠纷。把林权纠纷调处工作作为一项维护农民利益,稳定基层政权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来抓,抓紧、抓实、抓好。一要进一步做好林权纠纷再次排查、调度,切实掌握林权纠纷现状和发展动态,
按调处权限、发展动态等进行分类登记,对属于上一级权限范围的及时上报县林权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集中调处提供依据。二要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对权限内的林权纠纷,要做到明确任务,确定负责人,落实承办人,限期完成调处任务,并定期向上一级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严肃纪律,公正调处。各林权争议调处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调处,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让群众满意,让政府放心。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借调解之机向林权争议人收取费用,更不能接受林权争议人的提供的任何的钱物,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纪律严肃处理。
(三)时间要求。从2009年10月下旬起至2011年6月份,完成本辖区内林权纠纷调处工作。7月初进行全面工作总结。
渠旧镇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五篇:行政确权(山林纠纷调处)申请书行政确权(山林纠纷调处)申请书
申请人:
法人代表:
申请人:
法人代表:
申请人:
法人代表:
申请人:
法人代表:
被申请人:
法人代表:
争议地范围面积:
崖头岭、香炉岭、磨石岭、水牛岭、凤凰岭、守日岭、上薯岭、横脚岭、井槽岭、欧方岭等十个大岭,面积约1000亩,东以甘竹沟为界,南以香炉岭脚竹林为界,西以大棚桥为界,北以吉塘老圩路为界。东、西、北面为圩岭屯、回流屯、庙门屯、汶姑屯历史耕作区,南面为石岭屯沙地。其中上薯岭、崖头岭、香炉岭上又1993年国家扶助红星村集体种植的林木。
请求事项:
1、依法确认崖头岭、香炉岭、磨石岭等10个大岭,面积约1000亩林木林地所有权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所有;
2、依法确认上薯岭、崖头岭、香炉岭三个大龄1993年国家扶助红星村集体种植的林木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所有。
3、及时制止石岭屯人准备进行的林木砍伐和林地发包活动。
第27页 共27页
展开阅读全文